版权-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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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的区别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下面来看看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的区别。
著作权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著作权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之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属于一种非自愿的许可情形。著作权强制许可起源于1909 年美国著作权法,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确定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制度。
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
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
《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
1、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
2、以胶片、唱片、录音磁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发表的作品;
3、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有文字的音乐作品;
4、在工业产品中使用造型工艺作品和摄影作品等。
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经由作者同意而被某个录制者制成唱片发行,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直接进行录制,但录制后必须向作者付酬。
中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它适用于:
(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凡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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