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与法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程序与法治》读书报告
“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这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这是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Douglas)的一段关于程序的论述,这也是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法学新思维文丛之一《程序与法治》封面上的一段话。作者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孙洪坤教授在签名受书给我的时候说:“封面上的话是编者自行加上的,我并不知晓。”而我想真谛往往来源于那些一种必然的偶然,套用下那位大法官的格式,这本书在封面有了这段话也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表明“程序”就是本书的核心内容。
当读完这本书时,我在心里产生了一种震动,“正当程序”理念已深深根植于我的本能倾向的有意识的程序理念的皈依与驯服之中,形成了我的内心确信。
那么,《程序与法治》是怎样一本书呢?作为孙教授的学生,我还没有达到能评价他的作品的水平,但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管理科学院终身院士徐静村教授在本书的序言中有一段话,我想作为对本书最客观的评价最合适不过了,序言写道:“据我所知,该书是我国迄今为止法学理论领域最为系统和全面地研究程序与法治国家建设思想的学术专著,我为其大胆的理论勇气、严密的逻辑论证、独到的新颖见解和犀利的语言文字所吸引。”
如此看来,本书的价值不言而喻了,如果非要让我对本书作些心得总结,我想莫过于两句话:老师语言流畅而不乏深刻,论述旁征博引而无缺独见。
“正当程序”作为一种法治观念产生于十三世纪的英国。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可见,通过法定程序推进法治建设,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与精神。孙洪坤教授的专著《程序与法治》可谓是适时而作。在专著中作者阐明了他的程序与法治思想并初步形成独立完整的体系。此书分为三篇:一、程序正义的法治之理。著者在此篇中详尽论述了正当程序的渊源,总结了正当程序的标准。二、正当程序的法治之神。著者用较大的篇幅论述了正当程序与社会和文化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包含正当程序与宪政、正当程序与
文化、正当程序与政治文明、正当程序与诉讼效率等。三、刑事程序的法治之维。作者系统和全面地介绍了正当程序,多角度分析和论述,开阔了我们研究程序理论的视野,加深我们对程序在法治建设中重要性的认识,作者并非只是单纯的论述,而是一再强调要结合中国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问题解决之道。
本书对程序与法治的关系按照逻辑联系从不同方面进行了概括和梳理,并阐明了作者的程序与法治思想,已初步形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这是一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优秀成果之一,是一部非常重要的、不可多得的关于程序与法治国家建设互动关系思想的力作,其重要贡献在于,能够运用多学科的视角把程序与法治的重大理论问题的观点同建设我国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联系起来,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学术思想观点,如程序是建构法治的起点、是法治运行的动脉、是法治国家的象征,程序文明:程序价值的新视野,等等。
谈到正当程序,发现,作者在同一书中给“正当程序”下了两个定义,在第六章正当程序的人文精神中,作者这样写道:“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正当程序’ 下这样一个定义:在立法、行政、司法的过程中,以人文精神为核心,以公民的基本人权为重要内容,针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生存与发展和精神性生存和发展,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设计出的一整套系统的程序规范体系。“在本书第九章正当程序与政治文明中作者又有这样一段定义:“笔者认为正当程序应该定义为:社会在追求程序正义和程序文明的过程中所要求的,并由国家所确定的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所有程序。”
同一本书中,怎么会出现一个概念的两个定义呢?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二者其实是统一的。二者定义是在不同的章节背景中提出的,也就是各自的角度不同。前者定义的出发点是法学领域内的程序,强调法在运作中的正当程序的内涵;后者定义作者将眼光扩张到司法领域之外,正如作者所说的:“正当程序应该并不仅仅局限在司法领域,各种政治制度的确立、国家权力的产生、转移、交接、取得和运作都应该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标准,比如程序的透明、当事人权利的平等、程序的及时等。”由此可以看出,前者定义是正当程序的司法领域概念,后者定义是对前者定义的发展,是正当程序在社会各领域的发展的定义,把正当程序上升到了一种更高的层次,是正当程序的升华,此处也显出作者的独道之处了。
这本书中作者特别还结合了中国实情来谈程序正义的理解。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轻程序的观念由来已久。这种观念不仅存在于立法中,也存在于司法中;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于民事诉讼中。笔者认为,造成今天程序观念确实的最直接的原因是未能把形式诉讼法当做独立的法律部门来对待,未能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生命价值。在立法方面,未能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也未规定责任主体;在司法方面,受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的传统诉讼文化思想影响,刑事诉讼法本身的缺陷日益显露,乃至出现了司法人员借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缺陷来规避有关诉讼程序的做法,而且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到司法领导者默许的,甚至是有组织地进行的。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就我国来说,正当程序的引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社会结构转型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而正当程序正是直指这些问题的。这里所说的社会转型,是指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从实际生活中感受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在摸索社会主义特色道路的同时也大量借鉴了西方的法治思想,程序正义即是其中之一。虽然程序正义的思想传入我国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我国的程序法却并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与我国特殊的国情有关系。我国经历了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人治的法制传统被人们普遍接受,法律只是作为一个压迫的工具而存在着,它本身不具有正义性,程序法的缺乏和官吏的专断使人民缺乏程序正义的观念。建国后虽然制定了一些程序法,但是文革等动乱使得法律被虚置,人们还是没能形成较强的程序正义意识。思想上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人们在生活中过多的强调道德的作用,偏向于情理,当合理的程序与传统道德相违背时人们更乐于选择偏向道德而非法律,这必将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欠缺,许多方面还存在程序空白,有些程序法也存在生搬硬套的现象,并不符合当下中国的环境。在现实操作中由于司法机关的设置、司法人员及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原因也会造成程序正义无法有效实现。可见,我国在实现程序正义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正如大家评价,《程序与法治》是系统和全面地研究程序与法治国家建设思想的学术专著,《程序与法治》对程序与法治的若干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从法社会学的视角研究程序正义在中国的可适应性问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