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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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行使国家的检察权。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我们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工作中来,应当从以下几点去努力: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我们在在检察工作的过程中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这就要求检察工作及时向人大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依靠党委的领
导和人大的监督解决检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开设网上举报、申诉和信息查询系统,推行下访巡访,预约接待,方便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同时检察人员基本树立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的政绩观,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权力观。
二、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在检察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标准,把坚持程序公正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用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同时也要积极畅通控告申诉渠道,努力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我们维护公平正义的队伍中,监督和指导我们的工作。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
的检察工作中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着眼于加强教育转化、促进社会和谐,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决定不起诉。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理程序。对因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四、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我们在检察工作中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五、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其中我们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专门监督机构,我们的检察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司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我们工作的中心点,既要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力打击犯罪,同时我们还要
监督人民公安的立案侦查工作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保护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公正权益。
六、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因此,我们检察工作中更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我们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和人大意识,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全面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在服务社会科学发展和实现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两个方面取得新进展,更加紧密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发展创新检察工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