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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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因此,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指导行政执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并由行政法学者所概括归纳的。但在目前,我国还未形成一部行政法典。行政法的诞生并不是偶然,而是社会的需要,有了社会,并且需要建成一个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就必需有公权力,特别是需要行政权。然而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又有产生腐败和滥用的趋势,从而导致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威胁。但众所周知,公权力是有公民所赋予给少数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利,所以公权力的滥用不仅会损害公民的权利还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人类一直在探索建立一种机制使行政权既能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又能尽可能地防止和抑制其消极作用,避免它对人民权利、自由的危害。在这些或成功或失败的经验中,学者们不断总结概括出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但不同学者的概括各不相同。在此,我主要来论述一下两大类别的基本原则,一类是主要调整行政实体关系的,称为“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一类主要是调整行政程序关系的,称为“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当前我国正在努力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创制,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法律创制即要求行政法来源要合法,行政权不得逾越法律而行为。政府通过依法行政逐步解决社会矛盾,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法律优位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行政法也应该反映宪法的精神。法律保留是指消费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政府必须尊重法律并受法律的制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诚信、信赖保护并在执法过程中考虑执法依据,事实理由等。依法行政除了对政府自身有严格要求还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要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行公务,接受人民监督。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既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真正的法治政府自然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尊重和保障人权主要体现在保护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人格权、政治权利和财产权。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保护相对人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并通过积极作为来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为否则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越权无效又可具体分为错位和越位。

错位是指外部越权,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公民和中介组织;越权是指内部越权,如公务员之间越权、内部机构越权以及机构和机关之间越权。行政权作为现代国家最强有力的国家权力之一随着行政事务的日益繁杂,当今行政权急剧扩张,行政权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在不断扩大,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其侵犯公民权益的可能性。越权无效原则正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形成之间形成一种好的互动关系,从而构建和谐社会。

信赖保护原则即诚信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先前行为、承诺不能随意地变更、撤销。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相对保护相对人利益,同时也不能令公共利益受损,如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导致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则需要行政主体给与行政相对人行政赔偿,如因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则只需要行政主体给与行政相对人行政补偿。信赖保护原则从维护行政行为的信用出发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恣意,这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还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更好的实现行政目的。

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利益。比例原则也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体现比例原则要求是必要性、适当性和最小损害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比例原则也是裁量性原则,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力武器,并以此可以更好哦的建立有限政府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和行政公平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

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它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一是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和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以及和案件标的有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惩罚和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简单来说就是其要求,自己不做自己法官、说明义务——说明执法依据、理由,听取相关人陈述、辨别。我国一直以来都是“重实体轻程序”忽视行政程序规则在行政实践中的作用,认为行政结果的正当性就足以证明行政行为的正当,这不仅可能会导致错误的行政行为还会是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保证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偏私,这虽然起初只是司法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但不得不说这样的要求无论对于司法性程序还是对于非司法性程序都是适用的。

所谓“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行政公开原则的主旨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因此公开原则也长时期被视为是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公开原则主要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和参政权。但是这种公开是相对的。如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是不得公开的,而需要公开的有立法的公开,包括其前奏、过程和结果;执法公开同样也包括其依据、标准、过程和结果;准司法公开其中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民事纠纷和监督。行政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让政府受人民监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作用纠正不良之风,行政公开原则还有利于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和政府为人民服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

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而实现这种要求的保障是公正的行政程序。行政公正又可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要求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不偏私,程序公正要求程序正当和不得单独接触。这其中最重要的我认为就是要依法办事以及多次提到的自己不做自己法官,不偏私不专断说到底也算是看是否与行政机关及其相对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行政公正原则可以提高人们的可接受性,因为行政权本来就是人民赋予的,公正的对待人民是其必要性。

行政公平原则与行政公正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没有公平就没有公正;实现了公正,就必然保障公平,这是二者联系所在。但是,公平主要是指平等对待是相对于歧视而言,而公正主要是指公道正派,是相对于偏私而言,这是二者区别所在。行政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这一点体现了宪法原则中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当今社会,我们依然可以发现许多不公平现象,如行政机关通过考试、考核录用公务员,应以统一考试、考核成绩决定对考生的取舍,而不应对非农民出身的考生和农民出身的考生、汉族出身的考生和少数民族出身的考生、男性考生和女性考生、不信仰宗教的考生和信仰宗教的考生规定不同的录取线或其他录取条件。

近代以来,我们可以发现,行政法的发展演变是伴随着政府行政权的扩张和收缩而演变的,现在我国政府的行政权力膨胀滥用等现象不时发生,要想控制权利就必须从根本做起,理清行政基本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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