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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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在书中说,人的感受力理应要得到释放,而人的情感则可以像道德那样接受教育。他说,“我知道发展自己的内心情感是一门依靠教育才能学到的艺术。”由此,他认为,国家法律应该注重对公民进行情感教育的一面。

那么,国家法律怎样才能教育我们的情感呢?法律规定对罪犯可以执行死刑,贝卡利亚说,随着刑场的日益残酷,人的内心对残酷的忍受力也在不断的提高,死刑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用它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这是一种信仰的滥用。因而,贝卡利亚从这个角度出发,主张在法律中废除死刑。

因为相同的理由,他对秘密控告制度和悬赏,也是嗤之以鼻的,认为这是扭曲的不正常的现象:

“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样隐藏这种感情。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着威胁自己的恶人,在对前途的忡忡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安全,……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唯一安慰。”

“……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们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这是软弱国

卷首,贝卡利亚引用培根的话作为引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是的,从贝卡利亚那时起,这个漫长的过程便开始了,直到今天,它还在进行着,我相信,收获的季节总会来临

读《论犯罪与刑罚》的不完全笔记

作者潘龙

说明:由于读此书是在断断续续之间,所以这里的笔记主要是我在法院实习期间利用空余的时间写的,一直写到第十七章。之后因为其他原因只是把这本书看完,没有写笔记。不过我还是会在后面几天把读后感写出来。

我的版本是由贝卡利亚著,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下面就是笔记的内容,希望在更后面的日子里,我能把笔记补全。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培根

贝卡利亚将此格言作为卷首语。

在培根的这句名言中,他说出了一个很朴素的道理:播种与收获

不是同时进行的,播种与收获是由一个过程。

而贝卡利亚将此格言作为卷首引语,我觉得他是认为犯罪与刑法的完善就是一个艰难的事物,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很漫长的。以我现在的眼光看,这一个过程将伴随人类发展的全过程。当然,犯罪与刑法的发展是分阶段的。我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产生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完善阶段。由于各个国家的民主发展情况不尽相同,每个国家所处的阶段也是不相同的。就目前世界上的总体情况来看,我觉得现阶段应该是出于成熟阶段。以培根的此格言作为卷首语,足以说明贝卡利亚的判断力,预测能力是多么的深远。

致读者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法》出版后,教会的教士法基内写了《对题为<论犯罪与刑法>一书的注评》,对贝卡利亚进行攻击。《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也就是本章《致读者》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该文虽以贝卡利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韦里兄弟执笔写的。下面的这几句话是我从《致读者》中摘抄下来的,我想谈谈自己的理解。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这句话让我想起了万能的耶稣,世间人行为内在有善恶之分,然而万能的耶稣会宽恕一切行为内在有恶的人。而神学家作为教会原则的守护者来“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那他们确定了界限就会依照教会法来审判处理那些行为有恶的

人。当然神学家的任务与基督的仁慈是不矛盾的。因为一个工作在表面,一个意旨是内在的。

“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刑法学自然是属于公法的范围,它是对违反一定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类行为的惩罚。其是对非正义及对社会有弊的行为的否定,以确保社会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转。

引言

在第一章引言中,贝卡利亚质疑了历史上的法律,“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我觉得这种质疑有一定的合理性,以中国为例,在2000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中,其各项法律均是反映地主阶级需要,维护统治的工具,其有些时候更仅仅是君主个人意志的体现。欧洲的法律也概莫能外。

接着贝卡利亚向当时“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开战,并认为“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我想他本人就是这极少数人中的一份子。

然后,贝卡利亚谈到了孟德斯鸠,认为孟德斯鸠是一位伟人。他将“循着这位伟人的光辉足迹前进”,并渴望“能唤起那些上善感者的心灵向人类利益的维护者发出热情的共鸣”。可以看出贝卡利亚的美好心愿与个人理想。

在引言的结尾处,贝卡利亚提出了一系列耐人寻思的有关刑罚的

问题,“对于这些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样有利的吗?它们对习俗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实事求是的说,贝卡利亚在二个世纪前所提出的这些问题,直到现在也还没有过期。“对于这些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依然是我国刑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罪刑法定”所要确定的。

“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这个问题对当今世界影响极大。现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几十个国家虽然保留了死刑,但是也已经极少用到:另外一些国家,没有废除死刑,而且还比较经常用到,如我们国家。在本学期的刑法课上,刘老师就组织我们讨论了死刑的存废问题。我当时发言是持废除死刑观点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代价,但是谁又有权力去剥夺他人的生命呢?以合法的手段去剥夺他人的生命,难道就不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吗?充满血腥的法律还是一部好法律吗?

二、死刑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惩罚性重,威慑力大。那么我想换个角度思考一下,是一枪毙命,一了百了,对人的痛苦大。还是长时间地限制一个人的自由更令人痛苦。我认为是后者。

三、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果在执行死刑完毕之后,发现被执行人是无辜的,那么一切都是不可挽回的。冤假错案是不可能完全消灭的,而且在当前中国司法贪赃枉法时有发生的情况之下,冤假错案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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