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孟德斯鸠的自有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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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就从未停止过。
对于“自由”的定义,古今中外的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想法,但是比较系统的给“自由”提出一个为人们普遍所认可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定义的,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
”①而其的这句话后来也被写进了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自由即有权做无害于他人的任何行为。
”作为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资产阶级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孟德斯鸠在许多法理学领域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于自由的理论,更是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在法国大革命的前夕,孟德斯鸠和卢梭、伏尔泰、狄德罗等众多的著名思想家一起,以“理性、自然法”的理念为武器,发起了轰轰烈烈的法国启蒙运动。
他们以理性、宗教容忍和进步的观念向保守现状的旧观念进行冲击,反对一切禁锢思想和压制自由的教条和制度,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人类思想文化的发展史上矗立起一座巨大的里程碑。
其中,以孟德斯鸠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最为著名,在书中,他正式提出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后世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对于自由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非常深远,被称为“法国自由主义的先驱”,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认知。
一、孟德斯鸠的生平和时代背景
(一)孟德斯鸠的生平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75年)原名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附近的拉勃烈德城堡一个达官显贵之家。
自幼受过良好教育。
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8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
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
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
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
1748年,他最重要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
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
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论者。
他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
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
1755年,他旅途中染病,去世。
①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①李晓东,《哲学是这样走来的:你应该知道的哲学史上50个经典命题》,京华出版社,2007年版,
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外他的著作还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二)孟德斯鸠的时代背景
孟德斯鸠生活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国封建制度的发展到最高峰并急剧转向没落的时期,也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前夜。
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劳苦人民的剥削和压迫极为残酷。
为了满足宫廷、贵族和高级僧侣奢靡的生活,广大人民承受了各种苛捐杂税,而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更加重了人民的灾难。
虽然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萌芽,但封建制度的残余仍然是其发展的严重桎梏。
路易十四统治下的法国,民权毫无保障,自由频受威胁。
在他统治期间,是法国艺术界的黄金时代。
路易十四的法国王朝,是西方世界的中心,为整个欧洲所羡慕。
然而,路易十四是一个专制跋扈的君主,他曾经说:朕即国家,王意就是法律。
他用笔随便一挥,便剥夺了成千上万人的信仰自由。
①残忍的路易十四有一种预感,他背后的汹涌的洪水已经势不可挡。
约翰·罗改革的失败加剧了法国的社会经济危机。
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
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
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
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
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
(三)孟德斯鸠自由思想的发展过程
没有任何一种思想是凭空而来的,天才的孟德斯鸠也难以例外,纷繁复杂的时代为孟德斯鸠提供了大显身手的舞台。
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这使他熟悉了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1708年在波尔多大学获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在高等法院短暂工作后,接受担任庭长的伯父的建议,继续到巴黎学习和深造。
在此期间,孟德斯鸠刻苦学习,阅读了大量进步思想家的著作。
他说,读书“是对付生活乏味的最佳良药,只要读一小时书,天大的忧愁也烟消云散。
”②1713年,孟德斯鸠的父亲去世,他返回拉柏烈德,接管家庭事务,次年,以2。
4万里弗尔的价格买下波尔多法院参事职务,开始其仕途生涯。
1716年,孟德斯鸠的伯父去世,由于伯父没有子嗣,孟德斯鸠继承了庭长职务,并获男爵封号。
从政的经验,使他洞悉了法国专制制度的黑暗和无能。
孟德斯鸠对他的行政职务没有太多的兴趣,他热心于科学研究工作。
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法律、科学史学和哲学研究,并经营家里的巨额土地,从事葡萄种植业和酿酒业。
1721年,孟德斯鸠抨击路易十四的专制统治,蕴藏改革之声的《波斯人信札》出版,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
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①林建华,“朕即国家”——记17—18世纪法国政治变迁,《考试周刊》2009年第37期。
这本书获得巨大成功。
1726年,孟德斯鸠将其庭长职务高价出售,迁居巴黎,潜心研究和著述,并当选为法兰西科学院院士。
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初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理论,1748年发表了他20年心血酝酿写成的学术巨著《论法的精神》。
①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的提出了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原则。
这部著作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直接影响了法、美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也波及到近代中国的政治思想界。
作为一个脚踏实地的学人,孟德斯鸠博览群书,知识渊博,思想开放,而他在英国和意大利等地的经历使他获得了丰富的研究学术方面的素材资料,但孟德斯鸠没有因此自大,他更用知识积累,从国家政治制度的改革入手,不仅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学说,而且从刑事法制角度,抨击了法国的司法黑暗。
这样的历史背景给孟德斯鸠提出其自由思想打下了时代的坚实基础。
二、孟德斯鸠对于自由思想的观点
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是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中世纪封建统治时形成的核心价值理念,也是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在启蒙运动时期大力宣传的思想学说。
孟德斯鸠把自由看作是一个人的“无价之宝”,认为它是“不能出卖的”。
事实上,孟德斯鸠对于自由的思想贯彻了其整个思想体系,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提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
①李晓东,《哲学是这样走来的:你应该知道的哲学史上50个经典命题》,京华出版社,2007年版,
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
”
①有人认为,在民主的国家里,人们仿佛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因此这类政体有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他们把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混为一谈。
他认为,在民主国家里,人民好像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
政治自由并不等同于法律自由,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相交集的地方,两者应该区别开来看待。
孟德斯鸠的自由主张主要有两种:一是政治自由;二是法律自由。
(一)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思想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人们珍视和重视的东西。
对政治自由的追求,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政制的目的。
在政治自由的实现这一目的上,国家政府相关法律和有关民事行为的法律在形式上都具有一些原则要求。
1.政治自由的含义
孟德斯鸠首先阐明了自由的含义。
他认为,尽管不同的人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但确切地说,“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
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
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征服,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②所以,就政治自由而言,孟德斯鸠使用的“自由”一语,实际上是指“安全”。
孟德斯鸠强调政治自由必须是“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的统一。
要了解公民的政治自由,必须把同国家政体相联系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同公民相联系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区别开来。
在政治自由与国家政体有联系的场合,某种政体能够稳定地、持久地不受意外情况干扰而行①孟德斯鸠(法),张雁琛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54页。
使自己的意志,就是政制自由;公民的自由是指生活在某种政体下的公民,除了服从法律之外,能够不受他人干扰而正常行使自己的意志,这两个内容的统一就是政治自由。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制政体虽然有某种片面的、盲目的“政制的自由”,而人民却毫无自由可言,所以说专制政体下没有政治自由。
民主政治固然有较多的“公民的自由”,但是国家的意志经常因权力被滥用而无法正常的被使用发挥,政治体制下的自由没有可靠的保障。
而贵族政制因缺乏长期的稳定性的政体保障,“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都无保障。
2.政治自由与法律自由之间的关系
在孟德斯鸠看来,健全的法制是政治自由的基础。
自由以守法为前提,没有法律保障,就谈不上自由。
“在民主国家里,人们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等于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我们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
”①他认为政治自由使公民享有法律保障安全,或至少认为自己是安全的;当他们是合法公民,没有做任何违法法律规定的事情时,不用当心被指控犯罪,不论是私罪或公罪,并且也不会被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这才算是有保障意味下的自由。
他还说过:“在具有最好法律的国家,就是第二天就要上刑场的罪犯,也比一个专制国家的高官
还要自由。
”①因此,公民的自由必须依靠良好的法律和司法安全执法,如果一个合法公民无法在正常情况下行使或享有其正当合法权益时,那么自由便没有得到法律保障,政治自由也不复存在。
3.政治自由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
孟德斯鸠关于政治自由和公民关系的政治自由的问题,认为政治自由的关键问题是人的安全,或者人们认为他们享有一个安全的环境的结论。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
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
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为了确保每一个公民都有一种安全感,享有真正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建议像英国那样,实行君主立宪制,建立一种实行三权分立制的政府。
②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加明确、周全的“三权分立”学说。
他认为:国家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
要实现政治自由,三种权力必须相互分立、相互制衡。
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害怕压迫人身安全的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理由同上,自由仍将不复存在。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执行者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产生专断的威胁,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孟德斯鸠认为在早期罗马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构建中,正反映了这种权力制衡思想。
比如,在法律上,“罗马的法律贤明地把国家的权力分配给许多高级官吏,这些官吏之间起支持、制止和限制的作用;”在制度构建上,“罗马的政府是十分完善的,因为自从它产生以来,它的
①同上书,第45页。
②李宪明,《历史的丰碑(思想家卷):孟德斯鸠——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吉林人民出版
制度就足以使或是人民的精神,或是元老院的力量,或是某些高级官吏的威望永远能够制裁任何滥用权力的事件。
”此外,罗马共和国还设立了监察制度,监察官“每五年都要检查一下共和国当时的实际情况,这样就把人民分配到不同的特里布里面去,以便使保民官和野心家不能操纵选举,使甚至人民自己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力。
”①孟德斯鸠指出,政治自由是公民的权利,它不属于民主专制和政治专制的国家。
公民的政治自由,只有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可以存在。
因此,要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政治自由,我们必须防止权力的滥用。
同时防止权力的滥用最好的方式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这是保障和实现公民和政治自由的权利控制原理。
孟德斯鸠进一步认为,政治自由包括政制自由和公民自由。
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配置保障的政制自由,它还不等于公民自由。
对公民自由发生作用不仅仅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政制的法律——这种法律只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或者说是宪法),还有风俗、规矩、惯例、民事法规、特别法等等。
孟德斯鸠提出,特别法关于公民自由的规定往往和宪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需要根据保护公民自由的目的追求,改革各种特别法的各项具体规定。
②尤其是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和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
(二)孟德斯鸠的法律自由思想
孟德斯鸠对于法律自由的观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受法律制约是实现自由的途径;二是受法律制约是实现自由的保障。
孟德斯鸠进一步说:“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③法律的目标是保障自由,抑制专制独裁。
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孟德
①孟德斯鸠(法),婉玲译,《罗马盛衰原因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4页。
②郭英南,孟德斯鸠思想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4年度硕士学位论文。
斯鸠反复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起的关键作用。
如斯巴达人因为恢复了过去的法律,重新取得了昔日的强大,成为全体希腊人的严重威胁。
罗马共和国则因为在疆域扩张后,原先适合小共和国的好法律不再适用于大共和国而瓦解。
在具体的政治运作中,法律能够纠正自由政府因动荡而产生的错误。
1.法律制约是实现法律自由的途径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必须受法律的制约。
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将洛克的人的自由的社会性理论理解为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的国家学说激烈地反对洛克仅仅将自由定义为消极的自由,即排除国家干预、独立于社会和抵抗恣意的自由。
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
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法律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
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中,孟德斯鸠强调,在法律基础上的自由为罗马的发展创造了活力,使它由一个城市扩张成为一个大国。
但由于共和国的庞大,罗马共和国原先的法律在后来却无力统治共和国,于是凯撒、奥古斯都等专制君主出现了,自由便逐步丧失了,罗马帝国也慢慢地走向衰落。
①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的,“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①夏祖恩,启蒙史学的特色——兼评<罗马帝国盛衰原因论>,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
”①所以说公民要拥有法律自由,首先是公民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在法律制约下才能公平的实现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2.法律自由是由法律来保障的
自由并非由法律给予,却是由法律来保障的。
首先,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公民在国家里,不能委婉地说出自己的看法,他听不到不同声音不同想法的国度,这样的一个国家,肯定是一个专制的国家。
在一个共同体中,自由仅仅意味着法律规范允许之下的一个范围。
作为有秩序、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构成的这个空间,对外屏蔽着所有来自超越公民合法享有的权力的威胁,以保护国家法制下每个人的安全与利益。
没有秩序和法律就无所谓安全,因而也就无所谓自由了因此,政治自由恰恰是无政府主义的对立面,而非孪生兄弟。
所以孟德斯鸠认为自由首先意味着保全个人生活的空间、不受强制的自由。
孟德斯鸠关于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有过经典的论述。
他说:“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种权利。
”②孟德斯鸠的眼光是犀利的,在其将自由归结为法律前提下的自由后,将刑法的保障视作自由的根本。
归其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点,它是法国刑法黑暗深切体会的结论。
18世纪的法国,独裁专制、司法擅断在欧洲大陆算是“佼佼者”。
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刑法①孟德斯鸠(法),张雁琛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54页。
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的胜利。
”①国王和当权者可以不经任何诉讼程序而将人送入监狱,而且单凭一个证言,便可把一个人处死,这对自由的危害是何其之大!所处时代的黑暗使孟德斯鸠对刑法的理性化、民主化抱以极大的梦想。
第二点,这是孟德斯鸠对公民自由的历史考察结论。
哪个地方的刑事法制更为合理,哪里的自由就更为宽泛,而公民的人权也更能得到保障;反之,人们的自由和安全便难以保证。
“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时,自由也就没有保证”,而“在具有最好法律的国家里,就是一个被控告并将在明天绞决的人,也比一个土耳其的高官还要自由些。
”②孟德斯鸠的追随者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对理想的刑法作了一个界定:“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③孟德斯鸠的这种观点是从其对“法的精神”的描述中推演出来的:“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他接着说道:“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所以我应尽量遵循这些关系和这些事物的秩序,而少遵循法律的自然秩序。
”④在他看来,刑事审判如果遵守了安全规则,人们便能得到自由的保障。
①同上书,第66页。
②孟德斯鸠(法),婉玲译,《罗马盛衰原因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8页。
③贝卡里亚(意),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法治出版社,2005版,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