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解读培训课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十一条:生态保护补偿
• 供补偿,达到环境质量改善的目的。生态保护补偿是将生态保 护的外部性内部化,让受益者支付相应费用,解决“搭便车”问题。
• 是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使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内
部化的公共制度安排。
• 两种方式:国家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受益地区和生态保
排污者进行现场检查。对超出管辖范围的,与污染物排放无关的单位 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2.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行政强制措施
• 在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尚未有法律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权。本次修改将查封、
扣押两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强制不得委托。因此,查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
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权也不得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 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的生活必需品。
新环保法解读
——《环境保护法》修订要点
修改重点:
• 环境影响评价 • 排污收费 • 环境标准 • 环境监测 • 限期治理 • 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 • 公众环境权益 • 政府环境质量责任 • 法律责任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关于环境定义
• 本条采用概括加列举的定义方式 • 环境要素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分别予以没收、销毁或作出解除决定。解除查封、
扣押情形: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与违法行为无 关的;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4.查封、扣 押期限已届满的;5.其他不需再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生态保护红线
•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
行为进行舆论监督。1.媒体的环保宣传应当是一种公益宣传。2.新闻 媒体对环保的宣传是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不是可做可 不做的一种活动。3.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制度
•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中明确了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
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即横 向生态保护补偿。
• 为专项资金,不得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条: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
• 经济学角度看,收费和征税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可以将环境污染的外
部成本内部化,但从实际执行效率看,征税比收费更具有强制性和规 范性,对环境保护更为有利。因此,立法拟逐步取消排污费,开征环 境保护税。
续上页: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
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
• 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事项)。查封、扣押
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
2.在特殊保护地区,坚持“宁要青山绿水,不要金山银山”。
第九条:宣传普及、舆论监督
• 各级人民政府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的重要主体。 • 各级人民政府除了要做好自身的环保宣传和普及工作外,还要鼓励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
• 环保法四审中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 2014年2月,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
定技术指南(试行)》,是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技术指导性 文件。
• 地方性法规的有益尝试,如《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10条的规定;《天津市生态保护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江苏省 自2012年以来全面启动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
• 将被检查的单位由“排污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 现场检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赋予各环境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等 “名正言顺”的执法检查权)
• 现场检查部门的义务:1.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 乡村
• 湿地: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环境要素,是指陆地和水域的过渡地带,
包括滩涂、沼泽、湿草地等,页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第四条: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本次修订增加的内容,从政策上升为法
律。
• 明确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1.既要青山绿水,也要金山银山;
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 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不得使用和毁损,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 环境保护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
市场价格中,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
• 不得重复查封。
• “可以”查封、扣押而不是“应当”查封、扣押。 • 适用条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包括超标、超总
量排放污染物,页包括未经环评审批、验收等排放污染物。
• 实施程序: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