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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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建设和发展的时期,现行破产法仅限于企业法人的适用范围,已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对债权债务关系解决显得力不从心。现阶段,我国经济活动日渐频繁,经济主体不断增长,债务清偿问题逐渐显化,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转。本文在对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发展现状作出简要论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决定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要素,并就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破产法适用范围决定要素
作者简介:李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破产法、公司法、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88-02
我国是一个重视法制的国家,并在长期的实践中,一直致力于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予了经济活动主体更多自由参与的机会,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产生了积极效益。但是,在市场经济深入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破产法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影响了其本质、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人们日渐意识到破产法完善的重要性,并给予破产法适用范围研究极多关注。
一、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破产法适用范围逐渐明确和扩大,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了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根据我国破产法的相关条例规定,适用于破产法的主体为企业法人。而对于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如果其清算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则可以参照破产法进行处置。另外,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有权对出现破产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还可以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并采取托管、接管等措施的金融机构,向法院提出中止作为被告人或被执行人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新建的破产法律体系适用范围还仅局限为企业法人,而对非法人的企业破产能力只是做了特殊的援引条例。在我国尚未对自然人破产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这样立法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破产可能会连带出资人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因而对这类企业破产进行规定具有诸多不便。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自然人和消费者参与经济活动的频率越来越高,他们也急需得到破产法的保护和约束。因此,扩大破产法适用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二、决定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要素
确定破产法适用范围是破产法改进与完善的基础和关键。作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法律之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不是靠人们主观臆断决定的。作者主要从破产法的本质、功能、目标以及发展等几个要素出发,对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
(一)本质因素
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满足了我国的社会现实需求,与市场经济建立了一种密不可分的联系。通过长期的实践,我们断定市场经济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良性循环经济体系,它不仅要求满足经济市场准入条件的主体资本进入,还要求及时剔除影响经济市场信用主体的资本,以此保证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破产法作为一种保障性机制,其本质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商业信用的法律,它为经济活动主体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保护了债权主体的清偿权。破产法建立了各经济主体之间稳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从立法层次上进行了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法不单单是一部市场主体的准入和清退法律,同时它还是一部市场主体的更生法、拯救法,其价值不言而喻。新破产法的建立即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给予了那些遵纪守法、诚实尽责的主体重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机会,全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和追求。破产法适用范围的确立,还应该以其本质为出发点,为实现其本质价值而服务。
(二)功能因素
破产法功能服务于其法律本质和价值目标。作为一部经济性法律,破产法的本质和价值目标决定了其外在显露,其为常人所知的特性就是其功能。纵观我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它的功能不会因人的意志改变而转变,是由社会经济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以我国现有的破产法来看,其主要功能集中体现为保障功能和调控功能两点。保障功能是破产法的基本功能,破产法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资产剩余价值,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人得到公平的清偿,它将债权人联合起来,减少了单独诉讼或执行为债权人带来的困扰,而免责规定更是减轻了债权人无力清偿部分的负担。调控功能则是破产法的另一项主体功能,市场经济主体在实施破产之后,通过司法程序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债务纠纷,保证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其对优胜劣汰理念的践行,有利于提高市场经济主体的综合素质,促使其不断调整产业及产品结构,使得社会资源得以配置优化和充分利用,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破产法的功能客观地决定了其适用范围。
(三)目标因素
根据对破产法相关规定条文的分析,我们认识到破产法是国家公权介入并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与债务关系的经济法律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得到最大限度公平清偿的重要手段,亦是调控市场经济主体结构的有效机制。在破产法形成与建立的初期,人们对破产法价值与目标的主观认知可能存在偏差,某些人主张发挥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而部分人则坚持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在世界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逐步深入的年代,有关破产法方面的理论研究愈加丰富和深刻,人们受地域、民族、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细节上对破产法的认识可能存在差异,但是总体上讲,其主体意识基本达成一致。世界各国普遍认为,破产法的目标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破产法要保护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破产相关利益人在内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二是破产法要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权与债务纠纷,保证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转;三是破产法要规定破产各关系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破产程序和行为,坚决惩处一起违法犯罪行为。(四)发展因素我国是一个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认知理论,法律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经济关系,它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破产法的制定与发展必须要适应经济生活的需求,应该随着客观地社会发展与物质条件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破产法应该是一个持续发展和完善的法制,一旦其与特定的条件不符时,应该予以剔除和替代。破产法适用范围的确立需要以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为依据,打上深深的时代烙印。了解我国社会发展实际,是扩大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基础和前提。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特征:首先,市场经济主体结构趋于多元化。在我国,传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已逐渐退出市场舞台,非公有制和个体经济以迅猛的速度发展着,并在整个经济结构中占有较大比例;其次,个人信贷消费成为主流。为了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国民消费,我国提供了一系列个人信贷服务,信贷消费已然成为一种主流;最后,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日渐频繁。在经济全球化大趋势的影响下,我国改革开放的力度逐渐加大,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活动日渐频繁,并实现在了多个领域。
三、扩大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建议
新的市场经济建设时期,扩大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作者基于对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发展现状的认识,根据上文对决定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要素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种扩大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法人破产
目前,新破产法虽然对企业法人破产作出了规定,但是除了金融机构之外,却没有对有关公用事业和的企业包括邮政、电信、航空、铁路等的企业破产能力进行详细规定,没有把其与一般企业区分开来,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该类企业由于主要从事与国计民生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