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资格制度是指什么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从业资格制度是指什么制度

篇一: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天津市政教育中心教师备课教案首页

1

新课导入:

“建设法规”不是法学意义上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而是分散在各独立法律部门内所有有关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我们将这些分散的法律规范,依照建设活动的规律性程序,加以规类、整理,形成了我们称之为“建设法规”的法规体系: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建设用)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施工)法律制度

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本课程将按照这个体系,依次介绍建设活动在各个阶段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

授课内容:

一、建设法规的概念

1建设法规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

含义: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调整对象:其中,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包括: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其它民事关系。2建设法规的特征: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2

3建设法规的作用:规范市场

4建设法规体系

建设法规的效力层次体系

1).建设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

5).地方政府规章

5我国建设法规的立法现状:

建设部于1991年提出了《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目前该方案正逐步得以实施。此外,许多法规虽不属于建设法

规体系,但对建设活动也有规范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等。

6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3.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

7建设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的概念

2.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3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思考题

1.什么是建设法规?其调整对象是什么?

2.建设法规有什么特征?

3.建设法规由哪些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

4.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5.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第二章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一、从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建立从业资格制度的意义

从业资格制度是维护是建立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分类

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市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市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概述

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4

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

(三)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八章第69条规定。

(一)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

二、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一)从业单位的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房建工程企业:特级:3亿;一级:5000万;二级:3000万;三级100万。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如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等。

二)、从业单位资格

(一)建筑业企业资格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工程实习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

程实行施工承包。可以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进行分包。

专业承包期也可以承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可以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劳务作业。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

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