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公平的公共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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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公平的公共政策分
析
摘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也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在我国,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公平是实现整个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和关键。
政府作为教育决策的主体,应该以公平性原则作为教育政策选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本文基于教育公平的内涵,着重阐述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公平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了公共政策导向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设性的对策建议,以对今后的研究提供适当的借鉴和思考。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公平公共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G40-011文献标识码:A
1 教育公平的内涵
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和理解。
古希腊的思想家柏拉图最早提出教育公平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公民的教育权利;近代西方资产阶级致力于寻求教育公平,18世纪末,教育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西方国家转化为立法措施,在法律上确定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到了近现代的西方社会,又在不同的时期大致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教育公平观,即保守主义的教育公平观、自由主义的教育公平观和激
进主义的教育公平观。
在我国,两千年前古代的教育家孔子就提出“有教无类”的朴素教育民主思想;而自隋朝建立的科举考试制度同样也体现了一种教育公平的理念;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共同纲领》确定了“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体现了新中国重视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基本价值。
可见,教育公平既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也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超越,是社会现实与教育理想的统一。
通过历史分析,我们可以这样界定教育公平:所谓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人不受性别、种族、民族、经济地位、居住环境等条件的影响,均有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即人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机会。
①第二,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在教育过程中,以各种不同方式但都以平等为基础上来对待每一个人——不论其民族、性别和社会出身。
任何人既没有特权,也不能受到歧视。
②第三,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
就最后目标而言,要求学生走出校门时获得均等的学业成就,从而使不同社会出身的儿童在起点上的差别得以消除,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③其中,“确保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是前提和基础,“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是进一步的要求,也是“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相对均等”的前提。
这三个层次的含义综合在一起,系统、全面的反映了教育公平的内涵。
2 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公平存在的主要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公平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关注的焦点问题,关系着我国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家各个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关系着人心向背。
目前,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平等性已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障,但纵观现实,依然存有诸多矛盾影响着阻碍着我国民族地区学生教育公平的实现。
2.1 城乡之间差距大
少数民族大部分聚居在农村,一般都地处偏僻,远离城镇,交通不方便,信息也较闭塞,经济发展比较迟缓,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当地教育的贫穷和教育平台和机会的不公。
在很多农村尤其是边远山区和革命老区的农村,部分适龄的孩子没有条件和机会入学,辍学率比较高,并且学校的基础设施得不到保障,学校师资条件等限制,只能开设最基础的几门课。
相较而言,城市的学生却享受着不断升级换代的教育设施,优质的师资力量队伍,可以自主选择自己所喜爱的课程,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接受良好的高素质教育。
这种公平缺失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孩子长期接受的是无法达到基础标准的教育,这严重挫伤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造成西部民族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和城乡鸿沟的不断拉大和社会教育及财富的马太效应。
2.2 入学起点低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理条件限制而使得其科学文化发展相对落后。
基础教育的薄弱更导致其学生在接受更深层次的教育过程中还要不断的补习基础知识;部分习惯于讲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学生还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汉语表达,这就为少数民族学生在与汉
族学生的学习竞争中平添了更多障碍和阻力。
同时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背景不同,其社会形态发展程度亦有较大差异,因而无法科学的认识其在接受高等教育时的复杂性,不利于实行因材施教,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和提高。
2.3 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
2003年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宣布我国高等教育已步入大众化阶段时,称北京市的毛入学率达49%,即为平均数15%的3倍多,而云南省2002/2003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公报显示,该省2002年的毛入学率仅8.64%。
两个数字一对比,发现两个地区的入学率相差5倍还多。
以矛盾的焦点高校来看,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高校的数目、质量远远大于一般的省市,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区,这些高校的经费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当地政府的支持,作为回报,在招生政策上表现为向本地区倾斜,划分出很大部分的名额给当地,有些高校甚至大部分在当地招生。
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很多高校较少的省市、自治区的学生的升学,为了考上大学,只有拼努力、毅力、体力、精力,严重地影响了这些学生的正常发育和正常发展。
此外,在长期倾斜性的经济政策支撑下,造成了我国较大的地区发展差异,地区间居民的收入差异很大,而我们看到在高等教育阶段,教育资源的分配是按照收入来进行的,要享受高等教育,就必须支付高额的费用,这种状况造成了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和马太效应。
2.4 政府教育投资能力的区域差距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教育投资主体的地方县级政府统筹教育的投
入,地方财政拨款、城市教育附加费也成为重要投入来源,以满足义务教育,因此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是直接的影响因素。
然而,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经济发展的形势并不乐观: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绝大部分同省内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低于非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在西部的省区比东部和中部地区发展水平低。
例如,2003年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是62:28:15,而1996年仅为57:26:16,二者相比表明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的差距在逐步扩大。
到2003年东部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9 971元,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一倍多,而西部地区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却以30%的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当地政府的财政压力和紧张的教育经费使其形势更加严峻。
此外,近年来一些学校为了完成普及义务教育的任务,不得不向银行、建筑商借债用以改善办学条件,导致负债累累又无力偿还的结果。
3 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公平的对策建议
我国民族地区教育公平现存的问题,归根其原因是由于该地区经济发展缓慢所导致的。
因此,追根溯源,民族地区必须突出加快发展这根主线,尽快提高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改善当地民生,以此为纲,方能不断缩小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阶层之间的差距。
当然,我国教育公平的目标是使所有教育资源都得到充分利用,使民族地区所有的人平等地接受教育。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体地
位。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坚持教育公益性质”的思想,教育作为大众的公共产品,关系到全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整体社会公平的实现。
因此,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推进教育公平的职责,为各民族群众提供更多公平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并通过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达成这个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