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研究

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研究
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研究

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

男女结婚后,不但形成了配偶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且发生共同生活的事实,产生伦理、经济等方面的社会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共同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同时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的今天,随着夫妻财产进入流通领域,频繁的财产交易已经不再被排斥在婚姻家庭财产之外,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经济活动难免与第三人发生财产法上的行为。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事关夫妻平等及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和谐。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安全,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休戚相关。因此,当代的夫妻关系法越来越重视对夫妻财产制的规范。

夫妻财产制作为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以夫妻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随着夫妻身份的确立而确立,随着夫妻身份的消灭而消灭,又具有身份法的性质。同时,夫妻财产制的内容,直接表现为财产关系,又具有财产法的性质。夫妻财产制集身份法与财产法的特点于一身,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关键词:财产制;完善;建议

前序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规范内容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中,夫妻财产制的发生、变更或终止,是从纵向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结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如何清算等等,是从横向规定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具有四个特征:(一)、夫妻财产制的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非法律确认的配偶之间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二)、夫妻财产制同时具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但其财产属性从属于人身属性;(三)、婚姻状况的不同决定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四)、夫妻财产制值根于生产力发展的具体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音速的综合作用,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和历史性。

、夫妻财产制的分类

(一)、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1 、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

的情况下,以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改变。

婚姻是男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一般来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较长,在

这一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许多特殊的情况,为了实现夫妻关系法的基本原则,更好地保护夫妻的财产利益,一些国家和地区根据法定财产制适用原因的不同,将法定财产制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两种形式。

2 、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夫妻以合法契约的形式确定的婚姻财产制,

在适用上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约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双方根据自身的财产状

况和利益需求,依法选择的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约定财产

制是夫妻独立人格、家庭地位平等的表现。其设计体现了立法对夫妻双方管理、使

用、处分婚姻财产权的尊重。

(二)、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1 、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按共同共有的原

则形式各种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共同财产只能在婚姻终止时加以分割。在夫妻共同

财产制的条件下,婚姻对财产权利有直接的影响。

2 、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各自所有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各自享有独立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分别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夫妻财

产制形式。

三、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一)、并吞财产制

(二)、统一财产制

(三)、联合财产制

(四)、分别财产制

(五)、共同财产制

四、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

(一)、分别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分别财产制尊重夫妻的个人意愿,有利于夫妻一方独立行使财产权,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然而,结合人们实际生活的模式来看,这种纯粹意义上的分别财产制往往会出现追求夫妻财产关系表面平等的同时造成夫妻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因为在当代社会,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不如男子。实行分别财产制后,两型经济地位之间的差异,很容易反映到夫妻之间的婚姻生活中,不利于夫妻在家庭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实现。当一方专门从事家务劳动而不从事社会职业劳动时,双方拥有的财产数量就存在明显的差距,一旦发生离婚,家庭主妇(或男子)就将面临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无生活来源的困境。这种财产制度不仅对夫妻一方可能较多从事家务劳动的实际情况缺乏适当的考虑,而且忽视了婚姻的队伍本质,没有看到夫妻间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的关系,不利于夫妻感情的稳定和夫妻协力的深入。妇女由于其生理特质,在家庭中必然投入较多的人力资本,特别是在子女的养育方面。无视客观规

律?和实际分工的纯粹分别财产制难以成为社会经济高度发达人权意识受到极大尊重的当今国家的理想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因此,许多国家已经意识到分别财产制的弊端,在坚持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基础上,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也按一定的比例予以分割。保障夫妻双方的经济独立,须使其能各自管理、收益、处分自己的财产,避免共同财产制在管理上的困扰及对外债务负担的复杂,须采取分离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所有、各自管理、债务分离,以确保夫妻经济的独立,适应市场交易的需要并维护交易安全。为了避免分别财产制与实质上的男女平等之间的冲突,立足于婚姻合伙的理论及维护婚姻和谐的目的,抛弃夫妻间的权力服从关系,注重夫妻相互协力成果的分享,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引入共同财产制的因素,以维护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及夫妻平等原则。因为,婚姻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共同生活中多方面分工合作,齐心协力所得的成果,在婚姻解除时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得的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分配。”净益财产制“、”“所得参与制“、“所得所的分配财产制” 等当代夫妻财产制形式充分认识到婚姻的团队特质和妇女人力资本的专用性等问题,保护了专事家事而无法获得财产的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它们是分别财产制立法进步和完善的体现。

(二)、共同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共同财产制,虽然对家庭中从事较多家务劳动而无经济能力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夫妻一方给与有力的法律保护,然而,其保护过分强调了夫妻作为婚姻共同体的一面,忽视了一定情况下,夫妻之间也客观存在着利益独立(如离婚或分居时)的一面。为了保障夫妻之间适当的自主和自由,维护交易安全,以共同财产制为原则的国家,尽量将共有财产限定职业所得的范围内,同时扩大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如1965 年的法国虽然依然坚持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但为了保护妻之经济独立,设定了妥协之规定,尽量限定共同财产

之范围,而扩大共有财产之范围。该法1403 条第一项,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和结婚时所有的财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固有财产。

总之,夫妻财产制立法上的多角度价值追求,正是人们对于夫妻财产关系认识日益丰富的产物。当今世界,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重视家事劳动的价值、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当代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分别财产制走向增加夫妻共享权,共同财产制引进分别财产制的因素。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国家,兼采共同财产制的原理,而以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国家,亦带有分别财产制的色彩,目前已无法断定哪个国家的夫妻财产制是纯粹的分别财产制或纯粹的共同财产制,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格已成为今日夫妻财产制的共同特征。兼采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合理因素,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夫妻财产制的改革方向。

五、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发展

我国古代也风行夫妻一体的立法主义。中国古代文献《仪礼?丧服传》中规定“夫妻一体也”,“夫妻判合也”。《白虎通?嫁娶》中也强调:“夫妇,一体也。”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侍人者也。“《孔子?家语》也提到”妇人从人者也;

夫人在家制于父,既嫁制于夫,夫死从长子,妇人不专行,必有从业。“”夫者,妻之天也。“”

夫为妻纲“等规定表明,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妻子的人格因为婚姻的成立而被丈夫的人格吸收,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但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奉行”同居共财“的大家族制度,这样,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夫妻财产制,也没有存在过所谓的夫妻财产并吞制。

1930 年的《中国民国民法?亲属编》首次规定了我国现代意义的夫妻财产制,建立了具有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内容完整的夫妻财产制。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建立了与资本主义国家泾渭分明的真会主义法律体系,其大多法律制度都是从原苏联借鉴而来,与中国旧法之间基本没有继承性。我国1950年《婚姻法》并没有在立法的层次上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制度,仅在第10 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更没有建立约定财产制,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认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概括规定,不妨碍夫妻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建国初期人们受传统思想和习惯的影响还很大,夫妻之间极为信赖,都对维持家庭和睦和稳定具有很强的、自觉的责任心。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在感情上都不愿另行订立旨在分裂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财产契约。

另外,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经济条件也制约着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可能性。交换活动的窒息使家庭财产无法进入社会流通领域。家庭经济发生的空白,不可能激起夫妻利用共同财产从事经济活动的欲望,家庭财产仅仅具有简单的消费功能。家庭财产的不足,使夫妻倾其财产尚不足以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温饱等基本需要,更不会进行旨在割裂夫妻财产的约定。当时,缺乏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思想基础和基本上不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的现实状况,都潜在地制约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的发展。

随着国门的打开,我国民众固有的、简单的、封闭的夫妻财产方面的伦理观念受到了西方思想的强烈冲击,出现了多元化趋势,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1980 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现出过于概括和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法律规定的简单、抽象,对法律适用的考虑不周,是当事人不知如何处理具体夫妻财产,使法律在裁决夫妻财产争议时,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为了使《婚姻法》的原则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诸多扩张性、创设性解释。该公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限定,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受

益;5、一方或上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上方的其他合法所得。该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使《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明显增强。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婚姻立法注重对财产的静态权属的确认和保护,忽视对夫妻财产制实务的调整,较少考虑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运作。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司法解释难免具有两个致命的缺陷:首先,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离婚时的财产问题作出,以此代替夫妻财产制立法,难免有效地调整平时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其次该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的过宽,特别是将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华为夫妻共同财产,学术界对此争议较大。这种过于扩大夫妻财产范围的做法既违反了市场经济提倡按劳分配、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精神,同时也于我国《继承法》和《民法》在立法上的规定相抵触,造成适用法律上那个的混乱。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来看,法定继承人中并无儿媳和女婿,他们只有在第12 条中的特别情形中才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看待,即:“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如果对公婆哦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将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一律看作夫妻共同财产,就会使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人在法定继承开始后就取得了部分遗产所有权,使《婚姻法》和《继承法》对同一财产的归属认定表现出不同的立法态度,出现立法上的冲突。从《民法》的规定来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赠与人所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由赠予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只赠与受赠人,而不是其他人。如果将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让不是受赠人的一方也取得受赠财产所有权,这无疑是扩大了受赠人的范围,与赠与人的真实意愿不相符,无形中限制了公民个人财产的处分权,使得《婚姻法》和《民法》的规定相互矛盾。最后,该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范不公务实、周到,没有很好地保护第三人利益,不利于保护民事交易安全。这既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更不利于民事交易的秩序化。

六、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按照当时占社会

主导地位

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制定的,与当时比较低下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家庭中个人权利的淡漠、人们较差的物质水平以及低微的家庭经济收入相适应,反映了比较严重的简单化、局限性。现行夫妻财产制既有先天不足,又有后天不良,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日益凸现出诸多缺陷:(1)规范形式抽象、概括,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导向,是夫妻财产制疏漏空洞,缺乏可操作性。(2)”婚后所得共同制“表述不清,涵盖宽泛,范围不确定,与夫妻财产的实际运行态势不符,也与其他法律内容发生冲突;

(3)严格的共同财产制,既忽视了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又不利于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4)对夫妻之间如何行使共同财产的占有、管理、收益、使用、处分等权能未作规定;(5)夫妻财产约定只是作为一种例外加以简单认可,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的约定财产制规则体系;(6)对夫妻债务和所有权之外的各种财产权利未能作出前瞻性预测,导致现实生活诸多法律问题难于处理;(7)二十年法制建设的推进,财产法体系的逐步健全,现行夫妻财产制既落后于社会实践,又滞后于其他相关法律的发展;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作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新型经济主体所引发的夫妻财产关系,现行夫妻财产制难于准确调控。

1980 年婚姻法颁布的二十年,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都发生巨大变化的二十年。首先,我国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的飞跃发展,牵引出社会各种财产关系的新风貌,构成新时期夫妻财产关系的宽阔宏大的社会经济背景。其次,国民收入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私有财产量的增加,直接引起了夫妻财产关系的巨大变化。再次,社会财富观念的转变,个人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独立意识的觉醒,从心里层次上导致了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最后,家庭消费智能的扩充分和生产职能的历史性回

归,提高了家庭生活的社会地位,并直接作用于夫妻财产关系。与公民个人财产的取得和拥有相伴随,夫妻财产的性质、形式、来源、数量、债务关系、权属关系都发生了空前变化,动态性、复杂性明显增强,市场交易安全等与夫妻财产权利的保护不断产生碰撞。1980 年《婚姻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状况,表现出诸多缺陷。作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基本法律基础的夫妻财产制应该因应上述性因素、新力量、新内容的要求,作出符合实际需要的调整,使其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合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利益和个人财产利益。

1、法定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

七、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思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以《婚姻法》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更加具有操作性的解释,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今社会经济形势的要求,但由于正处于摸索阶段,立法依然不够深入和细致,不论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都表现出一些漏洞和不足。

夫妻财产制作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不仅事关夫妻的财产权益,实干家庭的稳定,而且事关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其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是极其重要的。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尽管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不论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都边线处结构不完整、内容不全面等弊病。

(一)、我国法定财产制的完善从体系上讲,我国现行法定财产制结构不完整。只确立了正常

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普通夫妻财产制,没有建立非常状态下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对夫妻财

产关系保护不周。在夫妻分居,一方失踪,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一方从事个体、合伙经营

发生破产等特殊情形下,将分别财产制作为非常法定财产制,赋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变

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的权利。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财产安全保障中的正义价值和交易

安全保护中的秩序价值的共同要求。另外,我国现行的法定财产制仅仅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

因婚姻的生效而成立及其内容,却没有规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承担和夫妻财产

制的消灭等问题。

从具体制度上讲,我国现行法定财产制对一些已经出现并引起人们关注的新问题,要么才采用逃避的态度,要么规定得不尽合理,要么缺乏科学性。

(1)新婚姻法划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但在确定夫妻财产性质的制度保障方面却存在着立法的空白。我国法律应当逐步建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公正制度。婚前个人公正制度是指为了切实保障男女双方婚姻成立之前的个人财产所有权,防止婚后发生侵权而设立的一种确权制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他方不得侵犯。

(2)现行婚姻法注意到所有权范畴的财产,局限于财产的归属利益,忽视了夫妻财产关系中客观、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现实生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部分。有形财产主要体现为物,无形财产主要体现为权利。由于受到当时经济模式的影响,我国的现行《婚姻法》对“财产”的规定非常狭窄,主要限于实物。然而,现代民法的发展已从以物归属为重心向以物的利用为重心转移,财产的动态利用和权能的分化与交易比静态所有更显重要;债权作为带动交易、保障和鼓励交易、实现资源配置的财产权,在市场经济氛围更具活力和拥有更为广阔的运行空间;以所有权或资本为内涵的股权、股份是诸多财产权利的转化形态,在夫妻财产中无疑具有极强的渗透性和广泛的存在面;有形财产的扩张伴随着无形财产的不断衍生,无形财产权利的归属和价值正提出迫切的法律规范期求。这一切都表明停留于所有权层面的传统夫妻财产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中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应多吸取民法财产法的素养,把我民法的发展趋势,贴近财产权的运行规律,重视对夫妻财产领域中他物权、债权、股权、无形财产权等财产权利的确认和调整,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五星财产权的保护。

(3)现行婚姻法仅抽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没有对现行法的这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缺陷 摘要: 财产是一个英美法和大陆法都广泛采用的概念,它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它可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前者指金钱、财物和基于物权、债权可供直接支配利用的标的物;后者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与预期收益。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婚姻法》应做相应的修改,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特征: 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 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 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二)第12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借鉴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就其财产关系进行特别约定,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可分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其中,共同财产又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以及各自财产之孳息与收入所产生的其他节余。夫妻的任何财产,如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证明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其财产关系,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德国法以夫妻剩余财产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各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于婚后独立管理各自的财产。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借鉴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往往是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财产制中。法律预先规定典型的契约内容,当事人只能就种类性的契约选择一种,不放任当事人自由约定。这样,既可以便利缺乏法律知识的婚姻当事人订立契约,又可促进维护婚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自由订立财产契约,约定期间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所约定的财产制,于夫妻结婚之日起生效。夫妻财产制之约定应于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须有夫妻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公证人共同见证,并由公证人向婚姻当事人出具财产约定公证证书。若夫妻结婚的证书上表明该夫妻双方未订立有关财产的契约,则对第三人而言,该夫妻将被视为依法定财产制而缔结婚姻关系,除非其在同第三人缔结的契约中已申明该夫妻财产契约的存在。 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登记之前,夫妻双方可订立财产契约以约定夫妻财产制。若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与法定财产制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不相同,须于婚姻登记前进行登记,否则该种财产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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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XX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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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专业 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夫妻财产 目录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同,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即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 所谓大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与夫

论夫妻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为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 为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摘要:《婚姻法》出台十年来,最高院频繁出台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核心和重点便是夫妻财产制度。因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整个婚姻的基石。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财产制度为前提。本文对于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三》中主要的几个财产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期待在以后《婚姻法》修改时能扬长避短。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按揭买房;赠予;孳息 一、《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基本确认了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同时,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最高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颁布频率之高,足可见各级法院在关于《婚姻法》适用过程中问题之多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求。 而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其中尤其重要的便是201 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诸多婚姻案件审判时候的热点问题,但是其颁布又难免有僭越立法之嫌。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些本应该是南《婚姻法》规定,却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当然,这也是当前的无奈之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同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娴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在本书中最高院也表达了这般无奈:本解释的一些规定,本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为宜,但在《婚姻法》未做m及时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解释…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尽管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主要的依据。因此,本文将选取司法解释(三)中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的几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利弊进行总结。也为之后《婚娴法》立法修订提供意见。 二、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 1.符合合同法精神,兼顾人法属性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初现 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规范和调整。传统社会里,夫妻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成立之,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实则妻”以夫为天”,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法律上,妻子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行为能力。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有资格承继宗桃与传香烟,女子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因此家产继承人仅限于男子,女子没有资格分得家产。在传统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完全的财产权,甚至妻子本身也是丈夫的财产。《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该条例表明,妻子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只能通过自己所生的儿子或者

过继的嗣子,才可以取得财产的支配权,倘若丈夫死亡妻子要改嫁,则丈夫的财产包括结婚时妻子的父母帮忙置办的嫁妆,她都无权处分,只能听从丈夫的家人的决定。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评价此条例:”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 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正式施行,但是其重要的立法原则已经被大理院作为法理的依据,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判例说:”为人妻者,得有私产。” “妻以自己之名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妾亦当然从此例。” “嫁妆奋应妇女所有,其有因故离异,无论何种原因离去者,自应准其取去,夫家不得阻留”虽然大理院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削弱了封建家长的财产权,在封建家长制时代是一次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过渡时期的思想,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妻子的财产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仍未完全摆脱丈夫的控制。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 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仿照欧洲大陆法系的立法例,重视人格权,妇女权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民法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七章,共171条(第967条至1137条),在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共46条(从第1004条到1048条),大概占亲属法的四分之一,显示了夫妻财产制在身份法上的重要性。民法亲属编的立法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倡导男女平等,亲属编在”亲权之行使,家长之担任,夫妻财

(管理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

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 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从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论文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论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3.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对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二)夫妻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特点是:1.夫妻各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双方财产应联合由丈夫管理;2.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3.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才由本人或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建立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的,现在的社会已经很少采用了。

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 学生姓名郝小雯学号031250024 入学时间2003年3月专业法学 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 指导教师吴丰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论文目录 1.选题意见 (3) 2.任务书 (4) 3.提纲 (5) 4.论文指导进度 (6) 5.论文正文 (7) 6.参考资料目录 (18)

选题意见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任务书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 学生姓名郝小雯入学时间2003年3月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学号 031250024 专业法学本科 指导教师吴丰职称

《夫妻财产制度》写作提纲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与类型 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 2、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 (二)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一)部分财产性质界定不合理 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不合理 2、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界定不清 (二)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 (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不明确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一)完善法定财产制度 1、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 2、进一步保障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保护个人特 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二)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处理 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方式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2、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 4、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约定无效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doc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 比较研究-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财产包括积极的财产及消极的财产,即包括债务。 一、各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统一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交夫享有,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当将妻之婚前财产或财产折价金额,返还给妻。如《瑞士民法典》第199条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茧自缚约定财产制度的一种。我国台湾民法第1042条规定,“夫妻得以契约约定将妻之财产除特有财产外,估计价额转移给其所有权于夫,而取得该估定价格之返还请求权”(该条圩1985年6月3日被删除)。 (二)联合财产制指夫妻双方结婚后,条自所有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享受占有权、用益权甚至是处分权,其代偿是夫应负担婚姻生活费;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联合财产制在瑞士民法典上也称为夫妻财产合并制。如《瑞士民法典》178条规定,“配偶人相互间,如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有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依合并制的规定”;第

179条规定,“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 (三)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实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承认了已婚妇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的州、加拿大、大洋洲各国以及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用分别财产制。美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了改善已婚妇女的运动,绝大多数州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该法律规定丈夫和妻子实行分别财产制。 (四)、共同财产制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有巴西、德国、瑞士、法国等国家。 (五)妆奁制妆奁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妆奁制是关于奁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的法律制度。 装奁制起源古罗马前期,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曾或仍在法律规定中规定这种制度,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巴西、葡萄牙等。

[法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3.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开题报告——夫妻财产制度(一)【免费下载】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 院部: 专业: 学号: 姓名: 导师姓名: 导师职称: 年月日 研究生部制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环节。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一种集体把关形式,主要检验研究生对专业知识的独立驾驭能力和研究能力,它有助于研究生做好论文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助于研究生较好地了解课题中应注意处理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助于加强本学科的学术交流。为了保证和促进研究生按期完成开题报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题的原则 1.选题应紧密结合学科发展实际,不同专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各有侧重,应对学科前沿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和实用价值,能产生一定学术水平和创造性的学术成果。 2.论文选题应尽可能从高起点、新视角、前沿性的要求出发,要充分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生自身的基础,以利于发挥导师专长和调动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3.要充分考虑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以及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创造性成果的可能性。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 1.选题的背景及研究的意义; 2.本选题研究领域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 3.本选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 4.本选题在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设想; 5.本选题预期达到的目标及具体设想; 6.本选题研究的进度安排; 7.参考文献。 三、组织与管理 1.研究生开题报告以学科专业为单位由学科负责人组织进行,并组成5~7人的评审小组。 2.开题报告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进行,如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开题报告,必须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经导师和院部(所)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3.开题报告成绩采用两级制:通过,不通过。对未通过者,必须在二个月内完成再次开题。 4.开题报告通过后,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原则上不再随意更改题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改题目时,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经导师同意签字,院部(所)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并在1~2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 5.开题报告完成后,经导师、学科及所在院部(所)签署意见,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将开题报告和选题情况报研究生部审批并备案。 四、开题报告撰写要求 开题报告字数为1万字左右,用A4复印纸小四号宋体打印。参考文献应为50篇以上,其中外文资料应占一定比重。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 (一)案例1 1.案例 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

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 2.关于案例的思考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侵权行为中乃行为人,即加害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赔偿义务,如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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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论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快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关系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其在婚姻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形式做粗浅的阐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夫妻法定财产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也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1]。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夫妻财产法定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2)夫妻个人财产制(即夫妻特有财产制);(3)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的主要财产制仍然以婚后共同所得制为主,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

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2]。 第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的双方依照法定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直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这段期间。它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以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期间,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确定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这就意味着:首先,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个人特有财产,无论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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