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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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贵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项目实施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1.搬迁对象精准落实情况。
2.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3.搬迁入住情况。
4.脱贫措施落实和脱贫效果情况。
5.旧房拆除情况。
6.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7.组织领导情况。
8.责任制落实情况。
9.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三、考核方式
1.考核工作由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实施,原则上安排在每年2—3月进行。
2.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特区)于2月中旬前对上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市(州)指挥部;各市(州)于2月底前对辖区内项目县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于3月组成考核组对各市(州)进行考核。
3.考核方式实行全面考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集中考核与日常工作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访农户等方法进行综合评定。
4.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由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2.考核结果纳入《贵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奖励和惩戒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