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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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
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江府办[2014]38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17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4〕38号)
台山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四届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台山市政府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
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台山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环境和公众安全,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引导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是指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5000米的限制人口数量机械增加、对新建和扩建项目按本规定加以引导或限制的地区。

第三条核电厂及其规划限制区以及与限制区安全保障和环境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核电厂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安全运行。

核电厂应当具备保障其工作人员、周围公众和环境免遭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核辐射照射和放射性污染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定期对固体废物和气体、液体放射性排放物及冷却水进行监测。

排放物监测的内容包括排放总量、排放物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及主要放射性核素浓度的分析等。

监测报告在报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报江门市和台山市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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