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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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
发表:admin 时间:2011-10-19 09:34 文章来源:西安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
你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西安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市市政函〔2011〕146号)收悉,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等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冬季采暖正常有序,经省、市政府同意,并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146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适当提高城区集中供热价格
暂按一个采暖季每吉焦可供建筑面积1.9—1.97平方米的比价关系,确定我市城区集中供热流量热价与面积热价之间的换算系数。

(一)提高热力出厂价格:按流量:居民用热每吉焦由26.5元调至40.7元(指到居民小区热交换站价格,下同),非居民用热每吉焦统一调至55元;按面积: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由4.8元调至5.3元,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统一调至7元。

(二)明确供热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44元(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下同),每千瓦时0.16元;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非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59元,每千瓦时0.21元,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三)低保户用热价格不调整,到户终端价每月每平方米4元。

(四)非采暖期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推进供热价格改革
(一)简化用热分类。

将现行的居民、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和经营服务四类热价,调整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热价,其中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二)推进热价计量改革。

两部制热价中的基本热价为30%,计量热价为70%。

(三)提高采暖补贴标准。

为减轻用热人热费负担,省政府决定本次调整热价与增发采暖补贴一并进行。

采暖补贴增发标准和办法按照省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四)规范热力企业收费行为。

本次热价调整后,热力企业除热价以外,不得以入网费、开口费、支线管网建设费等名义向各类用热户收取其他费用;热交换站管理者除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热交换站到用户之间的损耗和费用外,不得向用户追加其他供热费用。

(五)鼓励热力企业与用户直供。

新建及新增供热能力的企业,凡有条件直供热力用户的,非居民用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你局要在确保上述规定贯彻落实的同时,积极配合各级价格部门加大对供热价格监管力度,严禁中间环节变相加价,维护用热人合法权益。

(二)各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挖潜降耗,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同时,消化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用户用热需求和广大群众正常采暖。

(三)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争取社会各方对供热价格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以上供热价格调整自2011年11月15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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