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打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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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行政机关监管不力,没有形成部门合力,使犯罪分子轻易得手。由于涉众经济犯罪活动五花八门,而且不断翻新,因此,打击涉众经济犯罪不是一两个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涉及工商、税务、银行、公安以及各行业管理部门等,需要这些部门形成合力。有些案件从犯罪分子开始作案到逃跑,历时几个月,且其工商、税务登记资料的内容都为虚假的,但没有被发现,只有等到案件爆发时,才立案侦查,这也暴露了部门间协作机制的不完善。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要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受害群体的特点,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使广大群众识别其犯罪手法,提高防范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对群众开展风险意识、防范意识的宣传教育,使其正确认识参与投资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增强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引导民众理性投资。同时要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群众警惕一些诱惑性极强的虚假宣传攻势,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使群众能够及时发现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良苗头,不因贪图“暴富”而上当受骗或遭受不法侵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安经侦部门要借助党委政府的力量,借助群众的力量,积极开展经济犯罪防范工作,防止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一)受害人多,涉及面广,金额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群效应明显。由于受害者有着相同或相类似的诉求,容易形成共鸣,报案或询问案情时蜂拥而至,上访时成群结队;二是缺乏理性,易受影响。由于被侵害人急于挽回经济损失的心态,往往将道听途说的信息信以为真,甚至表现为情绪激动,语言偏激;三是易引发媒体关注。涉众案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各类媒体会对案件的有关情况竞相报道,有的被害人还会主动寻求媒体,试图扩大影响,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从涉及范围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触角不仅延伸到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各行各业,受害群体范围也不断拓展,从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到具有较高自我保护意识的机关公务员、城市“白领”等,几乎涉及社会阶层各个层次。从表面看,受害者个体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金额在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但由于个案的受害者数量较多,因此往往造成每个案件涉案总的损失金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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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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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经济犯罪案件中被侵害对象众多,在一定地域时空范围内涉及面广的案件,较为常见的有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以及特定职务犯罪案件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除一般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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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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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部分群众贪利和盲从,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这是其受骗上当的主观原因。在群众投资渠道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不法分子采用诱惑性极强的虚假宣传攻势,使经营者和投资者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位置,群众缺乏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及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很难作出判断。加之其法制意识不强,受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支配,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甚至明知是投资陷阱,仍幻想“一夜暴富”,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这些心理被犯罪分子把握和利用,导致其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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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防、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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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面广,受害群众多,案件潜伏期长,涉案金额巨大,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受害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公安经侦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的同时,积极探索防控对策,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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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出现,传销、非法出国劳务等等违法犯罪现象尤为突出,这类事件受骗上当的群众涉及面广,大多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加入传销,一方面他们是受害者,一方面又是违法活动参与者。当发现自己血本无归而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后,常常容易导致群体矛盾的激发,甚至导致群体性治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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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群众缺乏法制意识和投资风险意识,使犯罪分子钻了空子,这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受骗者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罪名了解不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淡薄,同时投资风险意识淡薄,易被假象和高利回报迷惑,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如很多人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当作是一种正常的民间隔资、借款行为,有的犯罪嫌疑人还打着让他人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资金困难而吸收他人存款的幌子,冠冕堂皇,欺骗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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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掌握主动权。要彻底解决情报信息不畅的问题,把工作重心由被动处置转移到主动排查化解上。要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早控制,从中排查出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隐患及企图煽动闹事的重点对象,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为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对策、及时消除隐患,防患未然赢得主动权。同时要进一步发挥经侦部门服务与参谋的职能。涉众型经济案件一旦发生,势必造成不良后果,并引发群众上访,给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作为经侦部门,应充分发挥服务与参谋职能,认真分析其手法、特点和发展趋势,及时掌握动态,提前警示有关职能部门重视辖区内可能出现的不良动向,及时向政府提供参谋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实战部门提供准确情报,把威胁经济安全、地方社会稳定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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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要逐步建立、完善协作制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联系密切,配合有力、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紧密型执法协作关系。要完善会商联系、信息交换、案件移送、联合执法制度,开展多样化的协作形式,构建大范围多层次的经济安全防范体系,实现执法协作工作的长效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互通情报,加强信息交流、预测发展趋势,共同制定预防打击措施,构建打击经济犯罪执法协作的快速通道,增强打击合力。要充分运用各种力量,化解涉众型经济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危害,防止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通过各部门的联动配合,坚决遏制此类犯罪成大事、成气候。同时,公安经侦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对打击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性认识,要集中优势警力,力争快侦快破,震慑犯罪,最大限度地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稳定公众情绪,从根本上消除引发群体事件的诱因。
浅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打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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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期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转变,进入了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进程逐步加快,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性也开始逐渐显现并日益加深。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市场经济自由、宽松的投资发展环境给各种经济主体提供了极具潜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诱发和滋生了经济犯罪活动。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也不断尝试、创新犯罪方法和手段,各种新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态势,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已经成为公安经侦部门一项重要责任和政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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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把关不严,打击力度不够,是骗子得逞的重要原因。在当今大力发展地方经济,招商引资的大环境下,一些部门对企业的设立,把关不严,对一些涉嫌经济犯罪活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当这些涉众经济犯罪活动蔓延之后,又不敢轻易采取行动,怕影响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对这些企业很难及时涉足查处,造成打击不力的局面,导致了这类犯罪活动迅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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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矛盾尖锐,对抗性强,处置困难。实践表明,涉众案件的追赃率往往较低。由于涉及的被侵害对象众多,有的受害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当犯罪分子将先期获得的犯罪收益用于犯罪活动的再继续,至涉众案件案发时,部分甚至大部分的被骗资金已被耗费于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也早已负债累累,资不抵债、甚至携款潜逃,即使尽力追缴犯罪所得,也难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时,受害人因经济损失巨大,在心理盲目无助的情况下,极易受他人煽动,常常串联群体上访,三天两头到相关部门投诉、询问、质问,情绪激烈,甚至聚众冲击政府机关,给政府施加压力,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恶劣。由此引发相应的解释、接待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非侦查任务较重,牵涉的警力较大,侦查部门往往不能够专注于侦查进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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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段多样,虚假许诺,煽动性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狡诈、越来越具有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行业领域中的行规或潜规则中的漏洞,实施犯罪活动。如利用发包工程类的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是施工建设单位急需工程项目的心态,及时抛“砖”引“玉”;在以投资为名骗取相关费用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针对的是急需扩张,资金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编制各种名目,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来诱惑和煸动群众骗取资金,使群众对犯罪分子所设置的陷阱毫无提防,并在受害后仍积极帮助犯罪分子扩大影响,成为宣传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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