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 收养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 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 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 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 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 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养育子女的经济能力和身体健康条件。
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
病。
(4)已年满30周岁。
《收养法》还对收养人条件做出了一些补充性 规定:
第一,“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该规定 在一些特殊收养行为中不适用。
(3)对于收养人,其不受收养人的条件限制, 包括继父或继母的子女状况、抚养能力、健康 状况、年龄限制;
(4)对于收养子女的人数,不受只能收养一名 子女的限制。
4.隔代收养
这里所称的“隔代收养”,即收养他人子女为 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收养养孙必须是收养人为自己而收养而不是代 子女收养。同时,此种“隔代收养”关系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被收养人的“ 养孙子女”与作为收养人的“养祖父母”之间 应适用婚姻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父母子女 关系的规定。
(二)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对于被收养人,其不受必须不满14周岁的年 龄限制,换言之,在此类收养中允许收养成年人 ;
(2)对于送养人,在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不要求 其必须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3)对于收养人,如果收养人是华侨的可不受要 求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如果收养人是无配偶的 男性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儿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的限制 。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
收养登记一般包括申请、审查及公告、登记 三个具体步骤。
1.申请
在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 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吴涛离开贺家后并未回到吴明身边而是独自在 外四处流浪,直至2016年听说吴明已过世,遗 产被自己的亲哥哥吴进全部独占。
于是吴涛回到家中,要求与哥哥平分父亲的遗 产。而吴进以吴涛曾被贺立收养,与吴家不再 有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其参与分割父亲的遗产。
请问:吴涛是否有权继承其生父吴明的遗产, 为什么?
第一节 收养概述
【引导案例】
年已五十岁的贺立多年单身未曾结婚,于2012 年8月经与同村的村民吴明协商,双方就收养达 成合意并订立书面协议,然后收养了吴明8岁的 小儿子吴涛。
此后,由于吴涛在学校表现不好,甚至因为打 架斗殴行为被公安机关多次批评教育,贺立不 愿再继续养育这个养子,便于2014年3月与吴明 协商以书面形式解除了收养关系。
第二节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三、平等自愿原则 四、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五、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第三节 收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普通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1.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法依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为收养法所确认的, 建立收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手续。
(一)收养登记机关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
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 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 记机关办理登记。
靠其父母抚养 (1)必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该未成年人无法依靠其父母抚养。
2.送养人应当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或社会 福利机构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必须具备抚养能力 所谓“抚养能力”,是指收养人所必须具备的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第二版)
第七章 收养制度
【本章重点难点】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收养的概念及 特征,我国现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收 养的成立要件、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及其法律后果的基本理论。
重点掌握收养的成立要件、效力及其解除的法 律后果。
难点注意把握收养关系之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 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育欠缺经济来源、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 之行为。收养与公养的主要差别如下:
(1)两者的性质不同。 (2)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2.收养与寄养之区别 (1)两者的目的不同。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收养的类型
(一)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 (二)对未成年人的收养与对成年人的收养 (三)单独收养与共同收养 (四)法定收养和事实收养
第二,《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 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ຫໍສະໝຸດ 人的年龄应当相 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三,现行《收养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 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必须一致同意建立收养关系
我国现行《收养法》第11条规定:“收养人收养 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 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我国现行《收养法》第8条第二款的规定,此类 收养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 女的限制。
3.收养继子女
(1)对于被收养人,其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 岁及应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 限制;
(2)对于送养人,其不受送养人应是有特殊困 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收养,一般是指在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自然人之
间通过法律拟制的方法创设此类关系的民事法律 行为。其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3.收养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4.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范围受法律限制
(二)收养与其他类似行为之区别 1.收养与公养之区别 公养是指国家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团体收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