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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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12.22

【实施日期】1990.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0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的代表议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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