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会计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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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会计)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的会计、财务总监、总经理都因为造假,偷逃税款而被判刑,值得财务同仁细看,深思此资料由:全国会计经验交流总群,提供学习,更多免费实用资料请加群号:85330628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新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康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7973730.68元(含税),少缴增值税451343.25元,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2081269.66(含税),少缴增值税117807.71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569150.96元。

案发后已补交应纳税款。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新华公安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及营业执照、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三香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年度、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同案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许某某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之间依法判决。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逃税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7973730.68元(含税),少缴增值税451343.25元,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2081269.66(含税),少缴增值税117807.71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569150.96元。

案发后已补交应纳税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平煤九矿那,我是200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去的这个公司,当时公司的总经理是陈某某,财务总监和会计是张某某,我去后做公司的出纳,到2005年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公司的总经理换成我姑父黄某某,我开始做公司会计,负责记账,一直做到2008年公司停产,公司财务总监一直是张某
某。

在这期间公司没有其他会计,就我自己。

我当时有会计执业资格,后来没再审过,就没用了。

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财务由张某某负责,他是主管,我是会计。

三香陶瓷公司的账都是我做的,是公司的领导让我做的两套账。

我做会计后公司的领导黄某某和张某某让我做两套公司账目,一套是公司经营的实际账目,也是真账,另一套是张某某把报表做好后给我,我把他提供给我的数据记到账上,这套是假账,从我2005年做会计到2008年一直就是这样,公司的真假两套账都是张某某、黄某某他们让我做的。

为什么做两套账,当时我不知道,后来公司因为偷税被查处后,我才知道公司让我做假账是为了隐瞒公司的实际收入,偷税用的。

我不知道做假账是干什么用的,我的会计证是在岳阳花钱找人买的,我之前也没做过会计。

公司每年主营业务收入是多少我不知道,我做会计期间三香陶瓷公司共隐藏多少收入、偷了多少税我不知道,我只负责记账。

账目情况我现在记不清了,做假账的事是黄某某、张某某让我做的,陈某某应该也知道。

2010年3月20日在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供述:2004年6、7月份我到河南省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当出纳,当时总经理是陈某某,张某某是公司会计,2005年我接张某某当三香陶瓷公司的会计,张某某升任财务总监,2005年三香陶瓷公司的总经理为黄某某,至到2007年。

2007年至公司倒闭(2008年下半年),公司的总经理又换成了陈某某,我是从2005年至2008年一直为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我是2005年7月份左右接的会计,之前的账都是张某某做的,2005年1-7月份(我没接会计前)的账是张某某做的,但有时我也帮记记账,只是帮张某某的次数很少。

我们公司有偷税的情况,三香陶瓷公司有真假两套账,向平顶山市国税机关少报了许多主营业务收入,具体隐瞒了多少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多少税我记不清了,每次报税都是张某某去税务机关申报的,我任会计期间的公司账目是我做,都是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让我怎么做账我就怎么做账,我在当三香陶瓷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做过真假两套账,这都是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让我做的,他们三个都给我讲过,让我把公司的账分开,即做两套账,一套给自己看的,另一套是报税务机关的,我就按他们三个人说的做了,领导让我这样做,我就这样做了,现在看是公司以此为手段偷税。

2、同案犯黄某某供述:2004年5月份左右,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法人是谭绍先,经营地点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平煤九矿院内,股东有我、平煤九矿、陈某某、彭某某,2004年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是陈某某,会计是张某某,2005年元月我接替陈某某任总经理,张某某任财务总监,财务人员有许某某,2005年7月我们公司被省发改委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后来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被新华区国税局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

2005年1月至2007年9月我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财务等全面工作,张某某、许某某是财务人员,负责公司的账目及纳税申报情况。

在我的任期内,2005年该公司盈利大约20万左右,2006年盈利大约100多万元。

以后我就不清楚了。

我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我公司没有全额缴税,有真假两套账,向新华区国税局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时少报了主营业务收入,偷了税。

少缴了多少税我具体说不上来,隐瞒了多少主营业务收入我也说不上来具体数字。

公司之所以出现真假两套账是为了:
1、应付平煤集团九矿的管理检查;
2、能少缴点税就少缴点税款。

我任总经理期间公司账目、凭证是由许某某做的,向国税局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及纳税是张某某去做的。

张某某向我讲过公司隐瞒的有主营业务收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国税局少申报纳税,我也对张某某讲过,2004年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就没有完全申报纳税,2005年也照2004年的办。

后来张某某也确实这样做了,2005年、2006年都少报的有税。

公司做真假两套账的事,张某某、许某某都给我说过,我对他们说没有关系,做两套账也没有事。

我当时这样说主要的想法是:
1、做两套账应付下平煤的管理检查。

2、少缴点税。

我本人对税法不是太了解,对税法的规定也不重视,对是否全额缴税也感觉无所谓。

平顶山币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做真假两套账偷税的事陈某某、我、张某某、许某某都知道。

公司做的真账是公司真实反映生产、销售情况,公司自己看的,假账是应付平煤检查及新华区国税局检查用的,假账是隐瞒了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向国税部门申报也是按假账申报的,这样申报少缴税款张某某向国税局申报纳税前向我汇报过,我刚接管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时,张某某申报纳税向我说过,2004年没有完全纳税,我也给张某某讲2004年公司就没有完全申报,2005年也按2004年的办,税款不用缴太多。

2005年、2006年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共偷了多少税我不清楚,账上一定能具体反映。

3、同案犯张某某供述:我是2004年6月去的平顶山三香陶瓷公司,一直干到2008年8月该厂停产,我进三香陶瓷公司后干公司的会计一直从2004年6月至该年年底,05年之后我就不再做账了,05年之后许某某做了三香陶瓷公司的会计一直到2008年8月。

2004年我还是公司会计时,当年的账是我做的,公司的账也是每月做一次,然后我拿着每个月的账去新华区国税局报税,报的当月的税,2005年起我当公司财务负责人后,会计是许某某,每个月她结完账,做完账后都必须让我看税务申报表,之后还是我去新华区国税局申报税,一直到停产每个月按时申报,这期间没有人代劳过。

2004年公司主营收入和报的税款我记不清了,但2004年公司真实主营收入和向国税局申报的主营收入不一致,有差距。

差多少我记不清了,真实的主营收入要比向国税局申报的收入高,隐瞒的有收入,当时总经理陈某某对我说,公司没有钱,资金短缺,公司产品出了许多次品,次品就不要报税了,所以我就听他的少报了公司业务收入,隐瞒收入一定会少缴税,是陈某某让我少报的。

2005年许某某接我的会计后,她一直都是公司会计,公司的账都是她做的,她做会计时也隐瞒的有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情况,每个月她做完帐后都让我看两个表,一份是公司真实的主营收入表,一份是向国税局申报税的主营收入表,每个月两个表上收入不一样,向国税局申报表上收入要低。

然后我拿着向国税局申报表去报税。

2005年3月份,许某某接会计后,我才知道公司有真假两套账,2005年黄某某当总经理时也给我讲过,2004年没有完全申报,2005年也按2004年办,而实际到2008年公司停产,一直每个月都隐瞒少报这收入。

在许某某当会计期间她一直坐着真假两套账,少向国税局报收入少缴税。

许某某做两套账都是陈某某、黄某某要她这样做的,我也知道两套账的事情。

4、陈某某证言:2004年平顶山三香公司的总经理是我,具体任总经理时间是从公司成立到2004年12月10日,2004年会计是张某某,这年黄某某在公司没有职务,只以股东身份负责我公司的机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指导,别的黄某某不负责,2004年12月10日后总经理换成了黄某某,他一直当总经理到2007年12月份,在黄某某当总经理期间会计叫许某某,但许某某具体什么时间接的张某某我不清楚,财务总监为张某某,没有副总经理,黄某某负责全面公司日常工作,2007年12月份我又接替黄某某当了公司日常工作,一直到2008年7月份,这期间财务总监为张某某,会计为许某某,我们变换过经理,当时公司法人一直为谭绍先。

2004年的账是张某某负责做的,他是财务总监兼会计,2005年到2008
年的账是许某某做的,但她什么时候接的张某某我不清楚。

2004年我任总经理的时候公司没有全额缴纳税款。

2004年三香公司刚成立时没有全部缴税有三个原因,一是我不知道我们公司应当缴税的税率;二是我公司生产出的产品有差别,有许多次品,这些次品有些抵债了,有些低价卖出;三是公司每月收入高低不等,有时资金没有按时到账,就按上个月收入水平报了,少报了收入少缴了税。

具体以账目为准。

黄某某接替总经理后我回湖南岳阳了,公司管理我不再参与,只是开公司董事会时我来开会,开完会我就走了。

另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新华公安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及营业执照、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税务登记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三香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年度、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逃税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鉴于案发后同案犯已补交应纳税款,且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悔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5000元,下余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代理审判员姚博人民陪审员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静
被告人黄湘九犯逃税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109号
2011年5月11日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湘九,男,×年×月×日出生。

辩护人杨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湘九犯逃税罪,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湘九及其辩护人杨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30日至2007年9月被告人黄湘九担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指使公司会计许**(另案处理)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指使公司财务总监张*(已判刑)向税务机关报假账,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7973730.68元(含税),少缴增值税451343.25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2081269.66(含税),少缴增值税117807.71元。

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569150.96元。

2011年1月28日被告人黄湘九到平顶山市公安第四分局主动投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黄湘九供述、证人张*、陈**、许**、谭**、许*证言、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税务稽查报告、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单及公司[2004]5号文件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湘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逃税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湘九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逃税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湘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积极补缴偷逃税款及滞纳金、罚款,认罪悔罪,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30日至2007年9月被告人黄湘九担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指使公司会计许**(另案处理)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指使公司财务总监张*(已判刑)向税务机关报假账,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7973730.68元(含税),少缴增值税451343.25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2081269.66(含税),少缴增值税117807.71元。

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569150.96元。

2011年1月28日被告人黄湘九到平顶山市公安第四分局主动投案。

另查明,2009年10月19日黄湘九的妻子许*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401393.5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湘九供述:2004年5月份左右,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法人是谭**,经营地点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媒九矿院内,股东有我、平煤九矿、陈**、彭**。

2005年元月我接替陈**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张*任财务总监,财务人员许**。

2005年7月我们公司被省发改委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后来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被新华区国税局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

2005年1月至2007年9月我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财务等全面工作;张*、许**是财务人员负责公司的账目及纳税申报情况。

在我的任期内,2005年该公司盈利大约20万左右,2006年盈利大约100万左右。

我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没有全额缴税,有真假两套账,向新华区国税局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时少报了主营业务收入偷了税。

少交了多少税我具体说不上来,隐瞒了多少主营业务收入我也说不上来具体数字。

公司之所以出现真假两套账是为了:1、应付平煤集团九矿的管理检查,
2、能少交点税就少交点税款。

我任总经理期间公司账目、凭证是由许**做的,向国税局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及纳税是张*去做的。

张*向我讲过公司隐瞒的有主营业务收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国税局少申报的纳税;我也对张*讲过“2004年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就没有完全申报纳税,2005年也照2004年的办”。

后来张*也确实这样做了,2005年、2006年都少报的有税。

公司做真假两套账的事,张*、许**都给我说过,我对他们说没有关系,做两套账也没有事。

张*向我说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少交税时,我也同意。

我也同意许**做真假两套账。

我对许**、张*都讲过:“我们三香陶瓷公司也困难,也不能让平煤管的太死,公司做两套账也无所谓,公司有优惠政策,少向国税局报税也无所谓”。

后来他们也都照做了,许**做了真假两套账,张*向国税局申报纳税时隐瞒了不少公司主要业务收入,少交了税。

公司做的真账是公司真实反映生产、销售情况,公司自己看的,假账是应付平煤检查及新华区国税局检查用的,假账是隐瞒了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向国税部门申报也是按假账申报的,这样申报少交税款。

2、证人张*证言:2005到2007年11月总经理是黄湘九,2007年12月到2008年8月又是陈**当的总经理。

2005年3月份,许**接会计后,让我看公司向国税局报税的资料时,我发现向税务局报的业务收入和公司收入不一样,我才知道公司有真假两套账。

2005年黄湘九当总经理时也给我讲过,2004年公司就没有完全申报,2005年也按2004年的办。

直到2008年公司停产,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每个月隐瞒少报公司的收入。

在许**当会计期间她一直做着真、假两套账。

作为公司财务人员,我明白隐瞒收入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这都是黄湘九、陈**让这样做的。

具体隐瞒了多少收入、少交了多少税我不知道,公司账上应当很清楚,做真、假两套帐的事情陈**、黄湘九、许**知道。

3、证人陈**证言:2004年12月10日是黄湘九当公司的总经理,他一直干到2007年12月。

在黄湘九期间会计是许**,财务总监是张*。

2007年12月到2008年8月我又当了总经理,会计是许**,财务总监是张*。

2004年的会计是张*,公司的账是他做的。

黄湘九担任总经理,公司做了几套帐我不清楚。

4、证人许**证言:2004年6、7月份我到河南省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公司当会计,当时总经理是陈**,张*是公司会计,2005年我接张*当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张*升任财务总监,2005年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是黄湘九。

三香陶瓷公司有偷税的情况,公司有真假两套账,向平顶山市国税机关少报了许多主营业务收入,具体隐瞒了多少主营业务收入,少交多少税我记不清了,每次都是张*去国税机关申报的,2005年7月之后我任会计期间公司的账目是我做的,都是黄湘九、陈**、张*让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我当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期间亲手做过真假两套账,这都是陈**、黄湘九、张*让我做的,他们三个都给我讲过,让我把公司的账分开,即做两套,一套给自己看,另一套是报税务机关的。

我就按他们三个人说的做了。

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偷税的事张*、陈**、黄湘九都知道。

5、证人谭**证言:三香公司2004年时总经理为陈**,2005年换成了黄湘九,2007年又换成了陈**。

2004年是张*当的会计,从2005年开始张*负责财务,从湖南过来了一个女的当会计(叫什么我不清楚,是陈**、黄湘九带到平顶山的)。

我是公司的法人、董事长,但我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平时的管理由陈**、黄湘九负责。

一般一年开一二次董事会。

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账目我没看过,没核对过。

我一直认为三香公司是免税企业。

6、证人许*证言:我今天替黄湘九把他任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所偷税的税款全部补交上了,这是税务局给我出具的票据复印件提交给你们公安机关。

我替黄湘九补交了40余万的税款。

黄湘九对我说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安局和国税局查处了他在任平顶山市三项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有偷漏税款的情况,黄湘九对这部分偷漏的税款也认可,所以让我来补交上。

另有被告人黄湘九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抓获经过证明一份、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一份、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115号刑事判决书、新华区国税局关于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欠缴税款情况说明一份、2009年10月19日黄湘九的妻子许*补缴税款401393.59元的缴款书三份、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单、2004年11月30日平三瓷字[2004]5号文件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湘九在担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指使财务人员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从而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湘九犯逃税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湘九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逃税罪的事实无异议。

鉴于被告人黄湘九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积极补缴部分偷逃税款及滞纳金、罚款,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湘九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7万元(已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余款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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