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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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
——关于当前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几点设想
当前正值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的黄金发展期,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经济社会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社会稳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近年来,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劳资纠纷、村级选举等涉及某一利益群体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逐年递增,纠纷与冲突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尖锐和对立的程度不断加剧,已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制约和谐社会发展的瓶颈。2005年《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因此,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良好的治安环境,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本人拟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原因进行一些分析和研究,以探求相应的处置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特征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现象与本质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现象体现本质,本质决定现象。所以,我们应该透过事物的现象看本质。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把握事物。[1]
(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在我国现阶段,虽然“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频频出现于各级领导的讲话和各类文章之中,但是,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却缺乏一致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由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解:
1、是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群体性治安事件。这种理解主要从公安机关的规定而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出于《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它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是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群体性违法事件。这一种理解是对上一种理解的延伸,认为将群体性事件概括为群体性治安事件缩小了它的含义,因为从群体性事件的违法性来看,它自身的行为和产生的后果虽然部分是属于治安事件,但有时行为本身和后果可能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同时,从《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列举的10种“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来看,许多内容都不是用治安事件这一概念可以包容的,如《规定》中的第五种情况“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确实不能用治安事件的含义所能概括的。因此,认为群体性事件含义应是群体性违法事件。
[2]
3、是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群体性活动。所谓群体性活动,是指聚集具有共同挫折经验、动机、目标或理想的多数人,通过集会、游行、请愿、静坐或示威等方式展现集体力量,促成政府重视、社会关注、舆论同情或支持,冀以改变、维护现行法令、政策、社会规范、制度、结构或现象,获取或救济权利,争取国家、民族平等或尊严等,契合个人期望或满足个人需要之群体性活动,过程是否违法等均非所问。[3]因此,群体性活动的内涵和外延都比群体性违法事件要广,只有违法的群体性活动才是群体性违法事件。
在对上述各种观点进行了比较与分析之后,结合本次调查实践,个人认为,群体性事件应该界定为:特指因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诱发,以各种利益诉求群众为参与主体,以聚众施压企图引起党政领导重视,而解决自身问题为主要形式,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特殊群体行为。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1、目的的确定性。参加群体性事件的人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他们“走到一起来了”。利同者集,利异者离。因此,不论是操纵者还是一般成员,当聚集成群体时,就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主观意图。当前,总的来看,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直接或间接因经济利益而引发的,因政治等其它原因引起的较少。追求最大的利益是众多群体性事件普遍存在的特征,尤其在企业改制改组、劳资纠纷、征地、拆迁安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一旦有关部门的解决结果不能满足参与主体的最低要求,则不安定因素将较长时间存在,稍有不慎,就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
2、主体的广泛性。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就会牵涉到许多人,其成员也是多方面的: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操纵者、组织者、策划者,也有骨干和一般成员。其组织、煽动及闹事的骨干成员中,有的是被调整下来的基层干部,有的是游手好闲之徒,有的是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过或系“两劳”回归人员,还有的是仇视党和政府的不法分子,其中掺杂着个别反动非法宗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一旦发生事件,他们混迹于群众中间,蛊惑人心、煽风点火、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3、形式的多样性。不同的社会矛盾,作用于不同的当事人头上,会形成不同的思想意识,同时选择不同的时机而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解决矛盾。有的采用较为温和的方式:如集体上访,集体请愿等;有的既用和平方式又以暴力方式相补充或者相互渗透。同时,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大都有一个诱发因素,因而整个事件从酝酿、引发、加剧发展和产生后果,都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地域范围内,公开地或者秘密地进行。酝酿阶段一般较为秘密,如拆迁户抵制拆迁、相互串门、相互串联商量等;一旦决定进行群体性上访时,组织策划者等核心人物必然要串联、煽动、召集、商量、研究;当事件引发后,会大张旗鼓地采取公开的形式来进行,如召集会议、到政府机关上访、喊口号,有的甚至不惜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4、时间的择机性。随着改革的深入,时代的发展,上访闹事群众的“政治敏感性”逐渐增强,往往选择在重要会议、首长视察或重大节庆活动期间上访闹事,以达到扩大影响、施加压力的目的,具有明显的择机性。如:每逢“两会”时期、国庆前后、重要的纪念日等,还有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调换时,由于群众对新上任的领导期望值较高,都将引起一次群众性集体上访、请愿的高潮。2007年十七大召开前后,到徐州市委、市政府集访、闹访、缠访的群体达10余个。
5、性质的复杂性。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因此,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往往牵涉到多种社会矛盾,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是部门职权行使不当引起,涉及政策性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以及管理者因素等各个方面。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也插手群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