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树之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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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规则

“毒树之果”一词中的“毒树”指的是采取非法方式收集到的刑事证据,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则为毒树的“果实”。树有毒,果实也一定有毒,此即毒树之果规则的直接含义。毒树之果规则是美国证据法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是美国所独有的。它要求,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不具有可采性,通过该证据进而收集到的其他证据原则上也应该被排除。

毒树之果规则源于1920年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诉美国案:联邦特工人员以违法手段扣留了被告所有的一些书籍和记录,但是被告随后获得了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特工人员在根据该命令归还这些书籍和记录之前,对其进行了拍照。在审判中,控方根据这些照片要求法院对先前扣押的书籍和记录签发传票。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而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因而否定了以传票获得的证据。西尔弗索恩案件建立了这样一个规则:排除规则适用于违宪搜查所“污染”的证据,并且这种“污染”延伸至通过以非法搜查得来的信息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据,即由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也在排除之列。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使用“毒树之果”的概念是在1939年的纳多恩诉美国案的裁决意见中。在该案中,被告纳多恩被指控有欺骗国内税收署的行为,而控方的主要证据就是执法人员通过非法的电话窃听记录下的被告与他人谈话。初审法院判决纳多恩有罪,但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理由是该电话窃听录音不应采用为证据。检察官换了个罪名重新起诉,但仍以该录音为主要证据,初审法院再次判决纳多恩有罪,但联邦最高法院再次毫不手软地推翻了原判。联邦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一旦执法人员初始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被告就应该有机会“证明针对其指控的实质部分是毒树之果”。根据这个规定,执法人员通过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材料,均不得在审判中作证据使用,尽管这些材料有可能或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也就是说,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犹如毒番石榴树,而获得的证据材料犹如树的果实,尽管那果实既好看又好吃,但是其毒素会伤害机体—司法系统,因此司法系绝不可“食用”。

毒树之果规则有三种例外情形。

其一是“独立来源”的例外。

如果案件的事实情况可以通过独立来源获得时,这些事实仍旧可以得到证明。确立这一例外规则的经典案例是1960年的贝纽诉美国案。该案中,警察怀疑被告参与一起抢劫案,在没有达到法定逮捕标准的情形下对被告实施了逮捕行为,并采集了指印。当贝纽后来被重新指控时,控方使用的是FBI档案中保存的贝纽的一套旧指印,这套指印与作案现场的指印相吻合。尽管贝纽否定警察实施非法逮捕后所获取的一切证据的资格,但由于警察有权检验与其非法逮捕无关的任何指印,包括贝纽的指印,且其运用的旧指印并非通过非法逮捕后获得的证据,故巡回法院认为,这套旧指印因为“与非法逮捕没有任何关联”,可以作为独立来源而获得的证据采用。

其二是“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

控方只要以有力的证据证明非法取得的这项证据,最终或必然会以合法手段取得,这项证据即可采用。

确立这一例外规则的典型案例是1984年的尼克斯诉威廉斯案。该案中,警察通过不合法的讯问得知了被告隐藏被害人尸体的地方。与此同时,一群200人的

志愿者已经根据已有的安排朝尸体的方向在进行搜索,且尸体的埋藏地已经包含在搜索的范围之内。因此,最高法院裁决,因尸体将被“必然发现”,所以该具尸体可以在控方控诉时使用。

其三是“稀释或清洗污染”的例外。

最初违法性的污染可以由被告或第三方的独立行为所“清洗”,非法性与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被断开,证据的非法性被排除因而具有了可采性。确立这一例外规则的典型案例的是1963年的王森诉美国案。该案中,联邦缉毒人员非法进入托伊的洗衣房,追赶并在其住宅逮捕了托伊,托伊立即供述是伊卖给他毒品。警察随后找到了伊,伊交出了一些海洛因并说这些毒品是从托伊和王森处得到的。警察逮捕了王森,在传讯后允许其保释。几天后,王森自愿到警察局向缉毒官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最高法院认为,托伊的证言和从伊处得到的毒品都是警察非法进入托伊的住宅以及对他非法逮捕的“毒树之果”,应予排除;王森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因为即使王森被非法逮捕并作了供述,但在被释放且被告知了权利后,其后来行为的自愿性已经稀释了逮捕和供述之间的“污染”。

毒树之果规则确立于美国经济繁荣、政治上民主运动高涨时期。虽然在20世纪后期,随着犯罪率的不断上升,保守势力抬头,美国对该规则确立了各项例外。但总的来看,毒树之果规则由于扎根于美国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和完善的自由主义传统,与其民族心理和法文化背景相符合,在实践中一直得到了较好的遵守。

毒树之果规则在价值取向上强调对公民个人自由的维护。其排除证据的范围很广,不仅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而且要求将以非法证据为手段获取的其他证据也予以排除,虽然有利于遏制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但却会导致将大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排除在外,损害刑事诉讼对犯罪的打击和控制功能。美国基于其公民对政府权力的天然恐惧而选择了对人权的保护,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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