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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行政承诺材料3篇
民政行政承诺材料第1篇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民政行政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行县委、县政府赋予民政局的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区划地名、基层政权、社会救助、婚姻登记、民间组织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殡葬改革等各项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二、推行文明服务。

全体机关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服务群众,对服务对象热情接待、文明举止、周到服务、耐心解释,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难办的现象,行一流行风、创一流服务、树一流形象。

三、规范政务公开。

办好电子政务,通过民政网、办公楼电子荧屏实施六个公开:部门机构设置及法定职能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

做到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高行政效率。

许可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

五、落实效能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严格实行去向公示制、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和失职追究制。

六、保持清正廉洁。

严格遵守有关勤政、廉政制度,严禁索要、收受服务对象钱物、有价证券;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各种娱乐活动。

七、严格违诺追究。

八、欢迎监督投诉。

诚心接受全县广大群众的监督,随时受理广大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报必查,查实必处,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服务热线:
电子邮箱:
民政行政承诺材料第2篇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信息
1.申报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2.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申报填写):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申报填写):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申报填写):
身份证号(自然人申报填写):
4.注册地址(法人申报填写):
联系地址:
5.联系方式:
6.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方式:
(二)审批服务部门信息
1.行政审批部门名称:
2.联系人姓名:
3.联系方式:
二、行政服务部门的告知
按照《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办法》,本部门就此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办理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 变更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并对变更名称作出决议。

3.变更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内部程序。

4.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改变;业务内容范围必须与新业务主管单位相符。

5.变更开办资金:开办资金改变;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开办资金的内部程序。

6.变更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改变;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内部程序。

(三)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修改后的章程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
9、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
10、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11、验资报告
12、新址的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13、授权委托书
(四)信用承诺材料提交或条件符合的要求
1.下列材料申请人必须于向本部门申请此行政审批事项时,与《信用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
□7、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
□8、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9、验资报告
□10、新址的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11、授权委托书
2.下列材料可容缺,申请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提交。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2、修改后的章程
3.下列条件申请人应当于在年月日前完成整改或具备条件。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材料和条件的承诺,并向本部门提交签章的《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一式二份)和必须首次递交的材料后,本部门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人承诺在本《信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

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经监督核实后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已经知晓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符合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六)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服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同意按照《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社会披露信用信息;
(九)同意将以上承诺内容在信用网站公示。

若有违诺,将违诺行为作为失信信息,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公示;
(十)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民政行政承诺材料第3篇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快社会投资进度,营造健康发展的投资环境,近日,海南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实施行政审批承诺办理制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凡是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法定条件和材料的事项,经审批部门审查后当场或当天办结,发放许可证件。

通知要求,各市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审批承诺办理制工作,建立一书三清单(承诺书、条件清单、材料清单、责任清单),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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