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系统效能建设,深入推进“两问两整治”活动,切实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省工商局效能追责有关规定和《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结合工商职能和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责任追究应坚持从严治政、实事求是、责罚适当、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四条效能责任追究分以下六种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停职检查;

(四)待岗;

(五)免职;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效能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五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行政效能和工商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效能建设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待岗。

(二)工作期间炒股票、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被省局或市级以上检查通报或媒体曝光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直至纪律处分。

(三)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酒后执法、酗酒滋事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四)未按规定着工商制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五)当月二次以上上班迟到、早退或被市局检查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或被省局、市级以上检查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执行。

(六)擅离职守、贻误工作或离岗无告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和较大损失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七)惹是生非、闹无原则纠纷,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单位和谐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对省局、市局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措施、

决定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

(二)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或故意刁难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

(三)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懈怠,对包保工作落实不力,被市局督查发现被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存在问题较多或被省局督查发现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在市场监管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待岗、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四)作风飘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

第七条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行政许可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以及超时限办结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待岗。

(三)擅自改变征收标准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或多收费少开票、不开票的,视情给予停职检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四)利用职权以保证金、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或借企业登记、年检、办照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五)违反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规定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六)在查办案件中弄虚作假,办假案、办人情案,执法不公以及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七)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收入或未按规定时限将罚没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缴入财政专户的,给予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免职或纪律处分。

(八)擅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擅自变卖、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

第八条县(区)工商局局长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因疏于履行领导职责或管理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当年因类似问题两次受到效能问责的,对县(区)局局长给予通报批评,对分管局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年内因类似问题三次及以上受到效能问责的,县(区)局局长诫勉谈话,分管局领导予以停职检查、待岗或免职。机关科室负责人参照执行。

(二)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被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县(区)局局长和机关科室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分管局领导给予停职检查。

(三)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借企业登记、年检、个体户办照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的,依据省局《关于严格追究搭车收费行为责任的通知》(工商监字[xx]117号)精神,一次给予县(区)局长诫勉谈话,分管局领导停职检查;二次对县(区)局长就地免职,三年内不得安排同级或以上级别职务,对分管局领导予以待岗。

(四)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本单位在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行风、政风和效能建设等评议活动中列后三名或因行风、政风问题,以及包保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发生重大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区)局局长予以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列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行风、政风和效能建设等评议活动后三名的,或一年内连续两次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局长就地免职。

第九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个年度内已受过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被省局和市效能办查实或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

(三)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

第四章效能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效能责任追究的信息

(一)群众投诉举报;

(二)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批示;

(三)明查暗访发现;

(四)新闻媒体曝光;

(五)其他信息来源反映。

第十二条效能责任追究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效能责任追究程序由市局或各县(区)局长决定启动。根据有关信息来源,由局长根据问责情形,责成本局效能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被处理人对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辩,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效能责任追究的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单位及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扣分。

第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的期限及待遇参照《巢湖市工商局机务员年度待岗学习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第四条所列各项效能责任追究的,同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第四条第

(三)项至第

(六)项之一效能责任追究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同时取消其当年各项奖励及年度奖金。

责任追究相关材料应归入个人廉政档案和组织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县(区)局局长以及机关科室负责人受到第四条第

(二)项诫勉谈话及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取消目标管理考核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系统职工、机关聘用人员的效能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二月修订的《巢湖市工商局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第二篇: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我市“重返三十强”目标步伐,打造一支高效廉洁、走群众路线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及《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和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我市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和责任相适应、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要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值班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在岗,擅离职守;

2、工作时间打电脑游戏、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聊天、炒股、电影及录像视频;

3、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

4、非工作需要中午喝酒;

5、工作时间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

6、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干部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2、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报”的;

3、滥用职权限制被检查对象合法经营的;

4、接受被检查对象礼品、礼金、宴请、娱乐等活动的;

5、利用检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擅自或变相增设新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或者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应由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和其它应予审批的有关事项,不予受理、不依规定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3、违反规定委托或默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代行行政审批管理权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减轻企业负担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企业、工商户实施检查的;

2、在对企业年检或登记注册工作中搭车收取各类费用的;

3、违反企业意愿,以广告、认购及其它形式直接或者变相占用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财产、物品的;

4、违反有关规定,指令企业参加各种赞助、有偿培训等活动的;

5、向企业强买强卖产品,以共建、协商等形式向企业收取各种名义的费用的;

6、强制企业出资参加各种评比、研讨、培训等活动及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7、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

8、违反规定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中兼职取酬,接受暗股分红取利或者利用职权为企业指定、介绍有偿中介服务的;

9、对涉及企业合法的减、免、缓、退等行政征收优惠政策不落实,或者附加条件索取好处才落实的;

10、其它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擅自上路拦车、收费、罚款,超范围、超标准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罚款,损害行政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的;

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3、委托执法中,对受委托者执法行为疏于管理、失于监管,或者与受委托者建立利益关系,指使、暗示、纵容、协从受委托者滥施执法权的;

4、擅自改变征收范围、标准,不开具合法票据,或者只征收不服务、少服务的;

5、不履行有关处罚审批手续,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不出具合法凭据或开具合法票据,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当事人财物的;

7、使用、丢失、损毁扣押、没收财物,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处罚指标的;

8、滥用职权、违规执法或在执纪执法过程中有其他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的。第十条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无故拒绝纳入或对已经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搞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违反财政法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的行为。第十二条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章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三条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方式:

1、离岗培训;

2、调离岗位;

3、停职、免职;

4、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具有本细则所列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干扰、阻碍问题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推卸、转嫁责任,干扰、阻止对其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3、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抵制其错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

4、与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5、同时具有本细则所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两种(含两种)以上行为的;

6、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十五条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实施第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对违反本细则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

1、对一般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处理;对担任职务的给予停职、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的同时,追究本部门本单位有关领导责任。一年之内有

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所在科(股)室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有2名及以上中层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管领导给予免职处理;有多名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处理。

3、凡群众反映违反本细则上述规定问题的举报,一律认真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按照本条

1、2项规定作出处理。

4、涉及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或相关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特殊情况,上级机关有权直接对下级部门、单位领导或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八条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其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对党纪、政纪处理管辖权不在我市的部门、单位,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实施纪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受到离岗培训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其到党校进行为期半年的学习培训,并载入本人干部作风档案。学习培训结束后,根据其学习培训期间的思想认识、现实表现等情况,可安排其回原岗位工作。工作期间如再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

以辞退。

对受到免职处理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其到党校进行学习培训。同时,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建议、质询和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细则的落实,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分别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络投诉举报信箱等,受理企业和群众举报(举报电话:88653600网络投诉举报信箱:xlsxnb@163)。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新乐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南郑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一、责任追究制内容

本站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管理相对人、群众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对上级和本单位做出的重大工作决策,不贯彻落实,给某一方面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执行上级指示、规定,擅自更改原定方案和内容,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或超越权限行使监督职权,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存在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六)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办法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

1、首问责任人相互推诿、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2、值班、执勤期间,玩忽职守,出现漏查、不作为现象的;

3、畜(货)主、承运人等执法相对人在站接受检查,工作人员相互推诿,或不严格依法、依程序执法,造成后一定不良后果的;

4、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5、值班、执勤期间,违反有关“公路三乱”管理制度,情节轻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有关执法检查收费的;

2、畜(货)主、承运人等执法相对人在站接受检查,工作人员不严格依法、依程序执法,或滥用职权,造成后严重不良后果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吃拿卡要”等损害执法相对人利益的;

5.值班、执勤期间,违反其它有关“公路三乱”管理制度,情严重的;

6、值班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其他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xx年7月5日

第四篇: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涂市乡《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全乡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全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发展软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以下简称“五项制度”)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涂市乡人民政府全体工作人员。第二章服务承诺制

第四条各单位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将本单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事项及作出的相关服务承诺,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行政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监督之下。

第六条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单位,要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具体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单位的职能状况。有行政审批权(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的单位,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政策规定、必备手续、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事项和服务标准。第七条乡政府的所有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人员,都要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周到,认真履行八项服务承诺:(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发生;

(六)不让违法违纪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八条各单位要制作意见箱,征求服务对象对全部服务项目和过程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定期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诺问题。

第三章首问负责制

第十条有关人员来涂市乡政府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公示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三条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乡职责范围的,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单位办理;若经办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及时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并记录下服务对象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随后即时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第十四条咨询或办理的服务事项不属于本乡职责范围的,首问责

任人应当耐心解释,说明情况,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服务对象通过电话、来信等方式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或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办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有关情况和相关服务单位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尽可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帮助。第四章一次性告知制第十六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乡政府机关或服务窗口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办事依据、承诺时限等。第十七条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第十八条对办事群众需要办理的事项,相关办、站、所、中心及经办人要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政策依据。

第十九条当事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要及时受理,或即办或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条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各站所要将各业务办理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依据、承诺时限等向群众公开,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二条凡需一次告知申请人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外,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业务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限时办结制

第二十四条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事项。限时办结的范围包含:服务对象来信来访、上级机关和乡上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其他需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办结时限,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严格按其规定的时限办结。能当场办理的,必须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必须向服务对象告知延长的时间和理由。经审查认为不予办理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如接到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要求再议的申请,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办理的答复。

第二十七条上级机关和乡上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结时限。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若需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报乡上领导。对确实存在困难或不具备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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