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总汇 名词解释简答 非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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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检票时或确定的日期,想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法:是指规范票据制度以及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
3票据行为:即票据法律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者准法律行为。
4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5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由该特定的人行使权力的票据,只能以背书交付方式转让。
6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将权利人记做“持票人”或“来人”,只要有票据就可享有和形似票据权利,以单纯交付转让,
7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这种票据应以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背书人本的做”禁止转让的记载“。
8支付证券:是指其功能仅限于见票即付,兵器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支票如是。
9信用证券:是指票据金额在出票日后的指定到期日才能支付的票据,如汇票和本票。
10自付证券:出票人约定自己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本票。
11委付证券:出票人自己不是付款人,二是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汇票、支票。
12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3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14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受让票据权利。
15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6票据的伪造: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而为的出票行为和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17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了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
18汇票法律关系:即因汇票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出票法律关系、背书法律关系、承兑法律关系、保证法律关系等。
19汇票当事人: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0出票人:是指依照法定方式签发汇票委托他人付款的人。
21收款人:是指汇票上记载的受屈票款的人,他可以是收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人。
22付款人:是指按照出票人的付款委托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23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缴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4作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发或盖章的行为。
25交付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据自己的本意将作成的票据世纪交付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26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7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非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8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背书的意思、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的背书。
29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仅由自己签章的背书。
30委任背书:以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为目的的背书。设质背书:以为担保债务而在汇票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
31背书的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32委任背书:是指背书人以行使汇票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一定戴笠权限的背书。
33设质背书:又称职权背书、质押背书,是指背书人以在汇票权力上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
34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35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初始汇票,并请求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
36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意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37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由于付款不以付款人在汇票为意思表示并签名为必要,因此付款不是票据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准票据行为。
38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想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实际出示汇票,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39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40追索权人:包括最后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会汇票债务人。
41被追索人:是指追索人行使追索权所针对的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
42拒绝声明:是指票据法规定的,对持票人已发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或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这一事实具有证明效力的文字说明。
43退票理由书:是指承兑人或付款人或付款人委托的银行出具的,记载承兑或不付款理由的书面声明。
44拒绝事由的通知:又称追索通知,是指持票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事先将汇票不获承兑人或不获付款的事实告知前手的行为。
45选择追索权:又称飞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选择其前手债务人为被追索人。
46变更追索权:又称转向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及时已对汇票债务人的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
47代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对持票人已为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对其前手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8最初追索金额:指持票人向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一般包括汇票金额、法定利息和追索费用三部分
49再追索金额:是指偿还义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时要求其前手清偿的金额,一般包括已清偿的追索金额、法定利息、和再追索费用
50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1本票出票: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付款人的基本票据行为。本票的出票人表示自己承担支付本票金额债务的票据行为。
52本票的出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人的提示,为确定检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检票日期并签名的一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