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司法制度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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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2001年第10期

(内容提要][关键词]

论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

康公约

(洛阳师院教育学院河南洛阳471000)

英美属同一法律体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的原因,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本文就其司法制度诸方面作了概括论述。

英美司法制度异同评介

美国在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处理法律问题基本上沿用了英国法;1776年独立后的美国仍继续沿用和扩充英国法,因此,英美属同一法律体系。然而,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等原因.英美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

一、法院组织系统

英国法院组织系统较为复杂,按上下级关系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SupremeCourtofjudica—ture)、枢密院(PrivyCouncil)和上议院。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HighCourtofJustice),上诉法院(CourtofAppeal)和皇家刑事法院(CrownCourt)组成。枢密院受理来自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托管地、保护国及英国各专门法院的上述案件。地方法院主要包括郡法院(CountyCourt)和治安法院(MagestratesCourt)。

按照审理案件的性质,又可分为民事法·102·庭和刑事法庭两类。民事法庭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民事法庭(theCourtofCivilAppeal)和上议院。刑事法庭按级分为治安法庭、刑事法庭(theCriminalCourt)上诉法院刑事法庭(theCourtofCriminalAp—peal)和上议院。

美国是一个由五十个州组成的联邦。联邦有联邦的法院和法律.各州则有各州的法院和法律。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两个互无从属关系的系统,只是在司法管辖范围上有所分工,这是英国司法制度上所没有的。

美国联邦法院由地区法院(DistrictCourt)、上诉法院(CourtofAppeal)和最高法院(theSupremeCourt)组成。全国按地理环境分为九十个地区。每个地区有一个联邦法院(每个州至少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审理联邦管辖权案。如审理分别住在两个州的争执双方民事案件,及诸如谋杀、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按照联邦司法制度,全国分为十个巡回区(circuits),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一个上诉法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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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极少数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诉,所以上诉法院的判决绝大部分是最终判决。

美国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组织。最高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在全国案件总数中微乎其微,然而它掌握着所谓“司法审查权”,即宣布联邦法律或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之权。最高法院的这项权力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初审级法院一般称作地区法院,有的称作郡法院,有的称作普通法院(CommonCourt),还有的称作巡回法院(CircuitCourt)。州的最高一级法院一般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theSupremeCourtofAppeal),大多数州简称为最高法院。有的洲人口众多,为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在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设立中级上诉法院。

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英国设有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行政裁决所等。美国设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海关法院等。

二、法官制度

英国规定法官必须在出庭律师中任命。大法官、上诉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高等法院法官由英王根据大法官的提名任命,地方法官则由大法官任命。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具有不少于七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十年以上出庭律师的资历;担任上诉法院法官职务的人必须具有十五年以上出庭律师或曾任两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法官任职实行终身制。

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都是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的,任职终身。各州的法官由选举产生,有些州的法官任职终身,有些州法院法官则有一定的任期。

三、律师制度

英国把律师分为两类:诉状律师(solici—tors)和出庭辩护律师(barristers)。诉状律师一般要求法律学院毕业并获得法学士学位,当过执业诉状律师事务所的书记员,加入法律协会(theLawSociety),持有法律协会执业证书,便可充任。诉状律师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在地方法庭为当事人辩护以及为出庭律师准备辩护材料。出庭律师要求加入英国的四个法学会之一,入会后学习十二个学期(计三年)并经四个法学会评议会主持的初试、再试和终试等考试及格后,才能取得出庭律师资格。出庭律师有法学会的组织关系并对法院独立,这是诉状律师所没有的特权。这两类律师构成现代的英国律师制度。

在美国,律师统一称为lawyer或attor—ney。法律学校招收一般大学毕业生,经三年培养考试及格,再经州律师协会考试及格并取得最高法院许可证,便可在该州执律师业。一个州的律师要到另一个州执业,还得再次参加考试或获得该州最高法院的许可证(各州规定不一)。如果要到联邦最高法院执业,则必须具有州最高法院执业三年以上的资历,并经其他有资格的律师介绍。

四、陪审制度

现在英美两国的陪审团(jury)一般由十二名或十二名以下的陪审员组成。英国的陪审员在十八到六十五岁的选民及纳税人中选定。美国的陪审员在二十一到七十岁选举人及纳税公民中选定。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在听取原、被告的陈述,双方律师询问证人,及法官指出法律要点后,在陪审团室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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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表决原告全部诉胜或部分诉胜或败诉。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陪审团一般只就案件的事件而不就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裁决。在法庭辨论程序结束后。陪审团便退庭按照法官就与该案有关的法律问题的指示进行讨论,就被告人“有罪”(guilty)与“无罪”(innocent)进行裁决。如果裁定被告人“有罪”,法官就对被告人进行判决,处以刑罚。

五、诉讼程序

英美两国的诉讼程序基本类似。民事诉讼一般是原告(或原告律师)向法院提出起诉书.法院向被告发出相应通知的传票。被告(或被告律师)提出答辨书。在这过程中.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便撤回起诉。反之.法庭就进行正式审理。在刑事案件中,除被告律师外.检查官作为代表国家的公诉人起诉。案件的正式审理以宣读起诉书开始。

庭审实行所谓原被告双方的对抗制(AdversarySystem)。他们认为只有让成立的双方互相抗衡,通过激烈的辩论,才能暴露和澄清事实。因此,法官在主持审庭时.一般不主动调查,而是扮演“消极仲裁人”的角色.只是对有争议的证据作出裁决,或者对违抗法官命令的人处以“藐视法庭”罪名。

·104·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检查官)和被告律师,就诉讼中的是非进行争辩。这种对抗表现在讯问证人和终结辩论中,原、被告双方都可以作为征人作证。先是由原告律师或公诉人讯问原告方面的证人,即所谓“直接询问”(DirectExami—nation)。这种讯问总是从有利原告出发,其目的是借以引导法官和陪审团接受自已的主诉。然后由被告律师就有关问题对原告证人讯问,即所谓“反询问”(CrossExamintion).其目的是企图找出破绽或揭露证词不真实或有偏袒.以使法官和陪审团认为原先证人的证词和证物不足为凭。这种程序完毕后.由被告律师对被告方面的证人进行“直接询问”,然后由原告律师或检查官对被告人进行“反询问”。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可以请求法官对有关证据、证言进行裁决,也可以请求“询问”与“反询问”。这个程序完毕后,原、被告律师进行终结辩论。终结辩论后.陪审团就事实进行讨论裁决。然后,法官在陪审裁决的基础上作法律判决。

参考文献:

张承汉、汪明编著,英美概况(新编本),上海外语教育出版杜,1999年9月。

(责任编辑: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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