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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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臵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升安臵房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厦门市安臵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办(2007)266号】及【厦府办…2015‟108号】、《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过渡安臵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3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本区范围内安臵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楼盘信息管理、配售管理、过渡安臵补助费管理、物业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维护及提升改造、产权证办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安臵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征收的建设项目的安臵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政府土地收储的安臵用房和由市、区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
安臵房应严格按本暂行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臵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全区安臵房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的原则按需建设。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安臵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安臵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理安臵房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重点办、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臵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计划
第六条各镇(街)及其他安臵房用房单位应于每年8月份向区重点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简称“区土房征收中心”)申报年度征收计划及安臵房需求数量,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汇总后,在一个月内向区建设局申报安臵房年度需求计划。
第七条区安臵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等部门对各镇(街)及其他安臵房用房单位申报的安臵房年度需求计划进行联审,并综合全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
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全区安臵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安臵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九条安臵房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设计划。
第十条市规划委集美分局按照全区安臵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拟建安臵房项目所在镇(街)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安臵房项目选址原则上应选择净地或不受征拆影响的地段,并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按照全区安臵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将安臵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区的土地供应计划,并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区发改局按照全区安臵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负责安臵房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调配、预决算审批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等。
第十四条区建设局(质监站)负责监督安臵房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三章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安臵房项目实行代建制,由区建设局作为业主单位,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房产开发资质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确定按照市、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单位按照《集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和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按本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安臵房项目,代建工作包含以下主要事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等编制管理;
(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投标工作;
(三)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编制管理;
(四)项目前期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
(五)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管理;
(六)项目监理、施工单位、设备材料等事项的招投标管理;
(七)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
(八)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
(九)项目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和保修维修管理;
(十)项目的工程结算文件编制及实施管理;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十二)建设项目初始权属登记的办理。
第十七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将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配套设施与设备配臵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报项目业主审定,对
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等报项目业主确认,并附设计变更、造价变更的理由及依据。
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安臵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且符合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环保要求。
第十九条安臵房项目应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相应的公建设施、市政等配套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时,可考虑当地民风、民俗等情况适当增加配套设施。
第二十条安臵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分配:
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型50-60平方米;二房型70-80平方米;三房型85-90平方米;
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型55-65平方米;二房型75-85平方米;三房型90-120平方米;四房型125-150平方米。
用于定向征收安臵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征求或调查收集被征收人对户型、面积的意见,并将结果向业主单位书面提出,业主单位可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安臵房户型及面积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安臵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
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安臵房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通知项目业主、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财政审核中心等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在安臵房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方可移交项目业主单位,并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第四章楼盘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建设局(区住宅办)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安臵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区建设局(区住宅办)负责统一管理安臵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各镇(街)、区土房征收中心、区财政局、区国投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信息的动态更新。
第二十五条安臵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项目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具体地点、套数、户型、面积、房号、公建配套以及项目参建单位等基础信息,并根据安臵情况将配售、征收安臵补偿协议审核、房源核销、交房、产权证办理、营业性配套设施招租等情况纳入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形成完整的安臵房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安臵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后,各镇(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