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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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
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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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学科专业:教育管理专业
研究方向:教师管理研究
学号: X X X X X X X X X X X
学习中心:甘肃定西奥鹏
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11年4月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借鉴意义
摘要
腐败是古今中外所有国家都会遇到的重大现实问题,直接危及国家的生死存亡,古代监察制度是古代中国制度系统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对巩固至高无上的皇权、制约官僚权力的自主性扩张、严厉打击官僚腐败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研究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轨迹,及内在的发展,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某些合理内核,对当今的反腐败斗争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腐败:监察制度;历史演变;借鉴
前言
腐败是古今中外所有国家都会遇到的重大现实问题,它像毒瘤一样严重侵蚀国家与社会健康的肌体,直至国家的灭亡和政权的瓦解。为此,遏制腐败就成了所有国家面临的课题。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系统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是自秦代以来的官僚帝国调控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官僚权力的一个相当有效的途径,是巩固至高无上的皇权、制约官僚权力的自主性扩张、严厉打击官僚腐败的一个不可缺失的制度。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有着重要影响。本文试图就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做一探索,并希望从中能够获取一些对现今监查制度有益的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
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针对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察活动,这时的御史虽
已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形成阶段。
随着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建立以及封建制度在我国的最终确立,中国逐渐形成了系统的监察制度。秦汉是中国官制的定型时期,也是正式监察制度的形成期。秦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地位仅次于丞相,负责监察百官,在地方上,各郡设监郡御史,直接隶属中央的御史大夫,对郡县文武百官进行监督,并负责向中央提供郡县长吏的为政情况。监御史只向中央负责,不受郡守统辖。汉承秦制,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1],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
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三)发展阶段。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长官御史中丞职权很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3];另一个变化就是“风闻奏事”制度,也就是说御史不需要有真凭实据,只要听说有什么情况,就可以上奏对某个人进行弹劾。随着监察机构及其长官的权势日益增大,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
(四)成熟阶段。
这一时期监察制度组织完备、职责明确。形成了台谏并立制度,完善了御史机构,在御史台下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形成了严密的御史监察
系统。另外,设置了政权和规模都比前朝大的谏官。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强化阶段。
这个时期封建统治者加强了对监察机构的控制,确立台谏合一制度的制度。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3]。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严密阶段。
明清时期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明代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职掌纠察,它可以“纠察内外白司之官” [2]对全国所有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纠劾,另外还创设了六科给事中这一独特的监察组织,负责纠察六部官吏的违法事件。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二、对现今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着封建社会存在数千年,说明了它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深厚的社会条件和政治条件,现今监察制度监察改革中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某些合理内核,无疑是必要而且可行的。
(一)保证权力的独立性。
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