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责任追究(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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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交函字〔2003〕78号
平度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平度市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处、站(所):
《平度市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由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平度市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青岛市及我市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局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站、办、所,在行政执法中发生错案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错案(以下简称错案),是指交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依法确认违法的案件:
(一)违法实施罚款;
(二)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
(三)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
(四)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收费;
(五)违法实施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扣押等行
政强制措施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费用的;
(八)违法进行行政审批的;
(九)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
(十)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机关与机构
第五条全局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和涉案人员。
局法制科协助分管局长具体办理错案责任追究事项。
必要时局纪检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负责对错案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六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立案审核错案,提出对错案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二)负责处理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三)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
(四)其他职责。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有关行政人员行政
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纪委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章错案的确认及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错案,由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根据下列情形确认: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四)市政府在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五)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九条交通行政机关发生错案的,错案责任的承担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三)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错案,由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
正而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四)由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五)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六)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经听证程序后,变更原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执法机关和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错案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局所属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发生错案的,应当
自错案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局法制科,法制科立即报分管局长。
第十五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的法制科应当在错案报送备案之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
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0日。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交通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法制科长、分管局长签字,报局长核准。
第十七条局应当在审查终结之日起15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
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法制科应当向局纪委提出处理建议,由局纪委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承担错案责任的,经交通局批准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事、监察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
第十九条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机关有错案而不依据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局分管局长可以责令其立案追究。
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法制科申请复核。
局法制科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及上级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