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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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本兴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节能服务合同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1. 总则

建德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杭州本兴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甲方厂区建立6万吨/年的洁净改性动力配煤生产线,特订立本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建德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洁净改性动力配煤生产线建设。

2.2项目内容:由乙方设计和安装炉前简易加药装置,同时供应BX-JM1型煤炭改性剂,在炉前配制洁净改性动力煤,使煤炭在锅炉中实现催化改性燃烧;建立洁净改性动力配煤生产线,利用两种以上的煤炭进行洁净改性煤的深度加工;开发洁净改性配煤计算机软件,建立适应于甲方使用的计算机配煤系统。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改善环境的目的。

3. 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炉前简易加药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工作周期为合同签定后一个月, 安装完毕后开始BX-JM1型煤炭改性剂的供应;合同签定后三个月,进行动力配煤生产线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安装调试期为1个月;合同签定后六个月进行计算机配煤系统软件开发,开发期为5个月,安装调试期为1个月。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炉前简易加药装置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30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 炉前简易加药装置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装置设计

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按BX-JM1型煤炭改性剂的添加规程试运行72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 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为388.7万元(详见附件B)。

4.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80%的节能效益,即每3个月分享节能效益77.74万元,30个月共计分享节能效益777.4万元。

预计节能量为10%,即年节约煤炭5980吨。当实际节能量不超过或不低于预计节能量的5%时,年节能效益仍按388.7万元计算;当超过或低于预计节能效果的5%时,乙方分享的效益亦按同样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此项增加或减少每项目年计算一次。节能量的计算与确认详见附件B、C。

4.3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满三个月后的七天内(以款项实际进入乙方银行帐号的时间为准)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4.4甲方付款采取银行转帐的方式。

4.5在效益分享期内,煤价按650元/吨计算。

4.6如果因为甲方开工不足、生产工艺变化、管理不善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与基准线不符,导致节能量减少,应按本合同4.2和4.3条款向乙方付款。

5. 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1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在七天之内予以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按乙方要求免费保管。

5.3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5.4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对改性剂按技术规程添加。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作出记录,对BX-JM1

型煤炭改性剂的添加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若本项目安装的设备有故障,或产品有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乙方。

5.8在合同有效期内,允许乙方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设备和原料。

5.9在合同有效期内,附件A所列设备、药剂发生损坏、丢失应及时通知乙方和保险公司,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5.10 以可变现资产经评估、公证、保险后作抵押,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1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含药剂)进行设计、采购、安装、配制和调试,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及项目技术规程移交甲方运行。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和煤炭改性剂添加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根据BX-JM1型煤炭改性剂的企业标准进行添加。

6.4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正确添加改性剂、正确地操作燃烧洁净改性煤的锅炉和正确地维护设备。

6.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 所有权

7.1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给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和计算机配煤技术使用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12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已分享的效益

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提前购买剩余部分的BX-JM1型煤炭改性剂、提前转让计算机配煤技术的使用权(该技术只限于甲方自己使用)。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设备(含计算机系统设备)所有权归甲方、剩余部分的BX-JM1型煤炭改性剂供应到位、计算机配煤技术和软件由甲方拥有使用权。

7.4设备的所有权、计算机配煤软件和系统设备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设备和软件的技术资料(不包括软件编程资料)。

7.5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严重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滞纳金时,乙方仍享有设备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因素消除七天后,设备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终止

8.1甲方欲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已分享的款额)×l10% 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对配煤添加剂量、添加方法及其它配煤参数进行改动,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

9. 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合同签字生效后,在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反悔不履行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总效益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煤炭改性剂材料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其中BX-JM1型煤炭改性剂按15000元/吨计算,其他按实计算。

9.1.2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7天内,不能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9.1.3项目移交甲方后,甲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9.1.4由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

此种违约若在30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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