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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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改,重点是为了解决申诉难、执行难问题,总共涉及19条。其中,针对老百姓申诉难的现状,民诉法做了一些重大修改。
一是申诉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扩大为13种,比修改前更加具体明确,例如明确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原来其实也是应当再审的情况,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另外还增加了7种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体现了更加重视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等。
二是把原来规定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诉修改为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多头申诉。
三是完善了申诉的时间。在以前规定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提出的基础上,增加了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四是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在接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
以上这些修改,都有利于方便当事人申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同时,这些修改对于检察工作来说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民行检察工作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扩大了民行检察工作的范围,从而使检察机关抗诉有了新的抗点,确实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问题。
这些修改,体现了加强法律监督,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的立法精神。然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审判组织
(一)法官的权限。法官能不能自己对案件作出判决。现在的法官并没有独立审判权,而是法院独立审判;这不符合司法规律。
(二)陪审员制度。陪而不审,只作陪衬,就是陪审员制度的弊端,是一个标示民主审判,实际形同虚设的一个制度。
(三)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当事人的资格。
二、证据制度
(一)理论上对证据制度的定位。
(二)具体的证据规则。民诉法中只规定证据的种类等简单的问题,对如何使用证据,没有规定规则。
三、两审终审制
在世界各国的诉讼制度中,都是三审终审制。但是我们却建立了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案件没有经过足够的审级审理,就终审完成,无法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事实上,减少一个审级的代价,就是大量地加强审判监督程序,使审判监督程序泛滥,终审无权威、法院无权威,终审不终审,法院不公正的呼声不绝于耳,严重地危害了司法权威。
四、缺少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
在现实中,小额诉讼是客观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