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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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民法的本质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特征

1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 、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 、从主体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 、从内容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 、从利益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 、从内容上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 、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原则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落实宪法、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运用各种法律为人们的活动确立一定的标准,人们按照这样的标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几点区别

1 、两类关系的权利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人格权和身份权一般不能转让给其他人。

2 、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非财产关系性质的责任。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如果给权利人造成了物质利益损害,也可对加害人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这主要是损害赔偿。但这种责任性质并不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方式,财产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也是上述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物权是一种绝对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以及其他物权的关系都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大财产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又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不同点又可分为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关系。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作为民法中的人有两个基本要点: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

民法中的人只是有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他只有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相对而言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只有义务主体才有特定或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而言他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

1 、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他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利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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