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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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社区为基础,对罪犯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矫正的方式。这种方式在美国早已成为了一种替代监禁刑的行之有效的方式。它在体现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同时,也衡量了一个国家文明和法治程度。在刑罚“宽严相济”原则的指导下,近年来我国也尝试实施这一制度,并把其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方式纳入了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正式以一种独立的姿态进入我国刑罚领域。

关键词:社区矫正惩罚性非监禁性

1 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

社区矫正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和地区颇有历史,但对于我国而言却是一种新生事物,对其含义的界定众所纷纭。目前为止最为权威的和全面定义便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此看出,社区矫正实质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是一种脱离监狱和看守所这种全封闭式的场所而展开的较为灵活和自由的改造方式,是一种能够在社会温情和民间帮助下矫正恶习的方式。

2 社区矫正存在的现实意义

2.1 有利于节约行刑资源,防止交叉感染

在犯罪的人群当中,将不需要监禁以及不需要再继续监禁的犯罪分子安插和放置在社区中进行矫正和治理,一方面可以节约行刑资源,有效的缓解监狱拥挤状况,降低国家行刑成本;另一方面还能够防止犯罪分子之间的交叉感染,避免恶性的沟通,避免因犯罪分子的相互勾结而带来的社会隐患。美国心理学家保罗研究的结论表示“监狱拥挤可能与破坏行为或侵犯行为的增加有关,拥挤增加了造成挫折、易激怒或诱发攻击行为的机会,它们又会增加暴力行为或不良行为,由于身体接近会助长对抗,所以,空间密度尤其会增加包括攻击性冲突在内的违纪率。”按照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等级分配行刑方式和地区,采取相适应的方式进行矫正和惩治,能够更加系统的对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

2.2 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尤其是刑罚的文明水平

社区矫正对于我国行刑领域而言还是一种新生事物,究其目的主要有两点,首要目的是通过社会化大家庭的教育方式使危害程度较小的罪犯能够尽快适应社会并顺利回归社会;次要目的则是能够增强公民的法律观念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普法的建设增砖添瓦。犯罪分子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下服刑,其身份既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罪犯又是社区组织中一名成员,罪犯可以与社区的其他公民一同参加社区的各项集体活动,这样有助于他们顺利地融入社会,形成“公民人格”,如此一来,不仅使罪犯得到了教育和改造,同

时也丰富公民的法制实践活动,积极推动了社区的法治文明建设。刑罚的文明程度标志着社会的文明程度,宽严相济的刑罚方式更能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文明,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3 有利于推进我国刑罚制度改革,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在长期的刑事执行实践中,我国做出很多积极有效的探索,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的实战经验,伴随着今年来全球刑罚执行观念由“报应主义”向“自的主义”的转变,刑罚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以非监禁刑为主”正逐步成为刑罚的发展趋势。社区矫正在西方已经式一种成熟的刑罚方式,通过对西方这种制度的借鉴和本土化栽培,进一步完善我国非监禁化刑罚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上的重大发展和突破。

3 社区矫正在实践中的问题

3.1 社区矫正的实施缺乏与犯罪程度相适应的惩罚性

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十分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只是将其定性在行刑场所的层面上,属于初级形式。众所周知,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所做出的行为进行的否定性评价,所以必然要呈现出惩罚性。虽然社区矫正的典型特征是“非监禁”,但是“不关押”并不意味着“不惩罚”。通过这几年的试点实践来看,由于立法上的欠缺和推广上的滞后,社区矫正在实际的运用中明显缺乏与犯罪程度相适应的惩罚功能。通过实践不难看出其中端倪,例如各地在开展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本末倒置,运用大量的感化措施来对犯罪分子

进行人性化教育,刑罚的惩罚性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当然我们不否定人性化的措施对防止服刑人员的再次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不设定一些惩罚性措施或者补偿性义务,那社区矫正的惩罚性本质又被置于何地呢?犯罪分子因为犯罪反而得到社会的救助,这不是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基本精神么?更重要的是从民众的主观上总觉得缺乏惩罚性的社区矫正是法律不公、社会不正的行为;对于劳教人员而言,会因内心的不平衡而产生报复心理,产生潜在的危险;对于犯罪分子而言会存在侥幸心理,产生有恃无恐的心态,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

3.2 社区建设相对落后,人员专业素质较低

社区矫正是依托社区进行罪犯矫正的制度,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建设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一效果取得的前提之一便是社区的成熟度,西方国家的社区历经多年早已发展成熟,具备了良好的整合力、控制力和协调力,尤其在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纠纷、调控人们行为等方面已经非常完善和有说服力,所以良好的社区环境是实施社区矫正的必要前提,也是取得实效的甚为关键和重要的要素。我国的社区发展程度远远赶不上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首先我国社区化建设起步晚、发展慢,与国外成熟的社区相比较为落后,基础设施和公众服务意识薄弱,自我发展能力也十分有限。目前社区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区成员提供生活服务、医疗服务等基本需求。社区建设自身的局限和经验的不足使得社区的发展举步维艰,勉强维持目前的服务水平,难以在此基础上再承担社区矫正的重任。其

次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中可见,社区矫正的内容非常丰富,不是简单的现有人员的拼凑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非常严格的聘用程序。我国现有的社区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能够胜任的人更是屈指可数,这也是践行社区矫正的阻碍之一。

4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4.1 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来规范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型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本质上仍具有刑事处罚的惩罚性特质,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予以保障。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实践不难看出,西方国家大致采取了三种形式来调整社区矫正的法律关系: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律、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我国现阶段主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设立的相关的条款,并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单独的《社区矫正法》,这就使得社区矫正没有较为完备的实施细则,在实施中很难界定惩罚的程度和宽宥的界限,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和社会的不公,理论是实践的指引,因此为确立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出台相应的单行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4.2 政府要逐步引导并培育社区自我管理功能

我国的社区建设是由国家规划而来的,政府在社区的自我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就目前来看,社区已经成为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重要平台。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的基础建设,是社区水平达到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程度,只有强化社区的自身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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