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3编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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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总论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 债的履行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移转和债的终止
学民
法
第十四章 债的概述
学民
法
债权
物权法
财产归属
财产流转
债权法
ຫໍສະໝຸດ Baidu学民
所有权
法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 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 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特征 1. 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 债的主体双方是特定的 3.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4. 债是按照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5. 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五、债的履行费用
学民
法
债的履行费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约 定。法律对债的履行费用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适当履行 (一)履行迟延 构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2.必须为履行期满; 3.必须属履行可能; 4.必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即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第二节 债的履行规则
一、债的履行标的 不同的债有不同的标的,债务人只有按照法 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标的履行,才符合债 的目的,满足债权人的需要。债务人不得随意 以其他标的来代替。 二、债的履行期限 债务人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进行。 按期履行的例外情况 1. 提前履行 2. 缓期履行
学民
法
法律后果: 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解除合同; 4.承担风险。
债的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
债的分类
选择之债
学民
法
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
财务之债 劳务之债
主债 从债
学民
法
1.特定物之债。 (1)特定物的认定标准:客观特定物(物的物理特性决 定)、主观特定物(没有可识别的特定标志,但依当 事人的意志而特定化) (2)法律意义: 1 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即 使是主观的特定物); 2 特定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灵活,通常当事人可以自 由约定。 2.种类物之债 (1)种类物:以某些共同特征为纽带而加以识别的一类 物。 1 具有替代性,替代性的大小不一。 对物理属性有所 差异的物,只要当事人忽略其差异,亦可视为种类物; 2 数量的重要性:数量的确定或可确定。即使是品质相 同的一些物,如果不以数量确定范围,而以全体作为 标的,则为特定物(例如此袋米)。 3 种类物特定化后即成为特定物。
学民
法
第二节 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直接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 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 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一方负有交付标的 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 金的义务。从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上 说,买受人是债权人,出卖人为债务人;而 从价款支付上说,出卖人为债权人,买受人 为债务人。
学民
法
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 1. 债权为请求权 2. 债权为相对权 3. 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 债权具有平等性 5. 债权的期限性 6. 债权无排他性 (二)债务 1. 债务具有特定性 2. 债务具有积极性
学民
法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 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 体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 (一)给付的构成条件 (1) 合法。给付必须具有合法目的,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 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2) 确定。给付必须在法律上、事实上能够 实现。不能确立的给付或不能实现的给付, 该债的关系无效。
学民
法
债权人
A给付 或 B给付
债务人
特定化(选择权的行使或给付不能等)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的发生原因 1 依法律行为而发生——意定 2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合同法第111条 规定的出卖物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的权利—— 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
学民
法
1、按份之债 债权人
2、连带之债 债务人乙
债权人甲—100% 连带关系(一条绳上的蚂蚱) 份额的内部性
学民
法
学民
法
三、债的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适用条件: 1.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成前合同的基础环境发 生重大变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2.该变动的原因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不可 抗力及其它意外事件 3.当事人对此无法预见 4.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有失公平
债务人乙 各n% 债务人丙
甲——乙
无效果上的关联
甲——丙
债务人丙
法
(求偿权)
学民
第十五章 债 的 履 行
学民
法
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的主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自己所 负义务的行为。
二、债的履行主体 (一)履行人(清偿人) 第三人 (二)受领人 债权人 第三人 利益第三人 代为受领第三人 债务人
学民
法
学民
(二)给付的方式 (1) 交付财物。 (2) 支付金钱。如支付价款、支付劳务 费等。 (3) 移转权利。 (4) 提供劳务。 (5) 提交工作成果。 (6) 不作为。
法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法律行为
其它法律事实
学民
法
合同
其它原因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缔约过失
第四节
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
1.财务之债 该类型之债的特殊性源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属性。 特殊效力: 1在金钱之上,很难成立物上请求权,金钱的交付通常 立刻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除继受取得的原因外,因 混合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 2仅可能发生给付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问题; 3其它类型的债均有可能转化为货币之债(损害赔偿) 2.劳务之债 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 法律意义: *1第三人清偿的限制; *2强制执行的不能。
学民
法
三、债的履行地点
1.给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的,如交付动产、有价证券的,则在履行 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债的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当事 人就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 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债的性质决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 债的履行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移转和债的终止
学民
法
第十四章 债的概述
学民
法
债权
物权法
财产归属
财产流转
债权法
ຫໍສະໝຸດ Baidu学民
所有权
法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 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 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特征 1. 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 债的主体双方是特定的 3.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4. 债是按照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5. 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五、债的履行费用
学民
法
债的履行费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约 定。法律对债的履行费用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适当履行 (一)履行迟延 构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2.必须为履行期满; 3.必须属履行可能; 4.必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即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第二节 债的履行规则
一、债的履行标的 不同的债有不同的标的,债务人只有按照法 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标的履行,才符合债 的目的,满足债权人的需要。债务人不得随意 以其他标的来代替。 二、债的履行期限 债务人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进行。 按期履行的例外情况 1. 提前履行 2. 缓期履行
学民
法
法律后果: 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解除合同; 4.承担风险。
债的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
债的分类
选择之债
学民
法
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
财务之债 劳务之债
主债 从债
学民
法
1.特定物之债。 (1)特定物的认定标准:客观特定物(物的物理特性决 定)、主观特定物(没有可识别的特定标志,但依当 事人的意志而特定化) (2)法律意义: 1 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即 使是主观的特定物); 2 特定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灵活,通常当事人可以自 由约定。 2.种类物之债 (1)种类物:以某些共同特征为纽带而加以识别的一类 物。 1 具有替代性,替代性的大小不一。 对物理属性有所 差异的物,只要当事人忽略其差异,亦可视为种类物; 2 数量的重要性:数量的确定或可确定。即使是品质相 同的一些物,如果不以数量确定范围,而以全体作为 标的,则为特定物(例如此袋米)。 3 种类物特定化后即成为特定物。
学民
法
第二节 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直接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 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 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一方负有交付标的 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 金的义务。从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上 说,买受人是债权人,出卖人为债务人;而 从价款支付上说,出卖人为债权人,买受人 为债务人。
学民
法
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 1. 债权为请求权 2. 债权为相对权 3. 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 债权具有平等性 5. 债权的期限性 6. 债权无排他性 (二)债务 1. 债务具有特定性 2. 债务具有积极性
学民
法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 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 体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 (一)给付的构成条件 (1) 合法。给付必须具有合法目的,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 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2) 确定。给付必须在法律上、事实上能够 实现。不能确立的给付或不能实现的给付, 该债的关系无效。
学民
法
债权人
A给付 或 B给付
债务人
特定化(选择权的行使或给付不能等)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的发生原因 1 依法律行为而发生——意定 2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合同法第111条 规定的出卖物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的权利—— 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
学民
法
1、按份之债 债权人
2、连带之债 债务人乙
债权人甲—100% 连带关系(一条绳上的蚂蚱) 份额的内部性
学民
法
学民
法
三、债的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适用条件: 1.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成前合同的基础环境发 生重大变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2.该变动的原因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不可 抗力及其它意外事件 3.当事人对此无法预见 4.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有失公平
债务人乙 各n% 债务人丙
甲——乙
无效果上的关联
甲——丙
债务人丙
法
(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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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债 的 履 行
学民
法
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的主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自己所 负义务的行为。
二、债的履行主体 (一)履行人(清偿人) 第三人 (二)受领人 债权人 第三人 利益第三人 代为受领第三人 债务人
学民
法
学民
(二)给付的方式 (1) 交付财物。 (2) 支付金钱。如支付价款、支付劳务 费等。 (3) 移转权利。 (4) 提供劳务。 (5) 提交工作成果。 (6) 不作为。
法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法律行为
其它法律事实
学民
法
合同
其它原因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缔约过失
第四节
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
1.财务之债 该类型之债的特殊性源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属性。 特殊效力: 1在金钱之上,很难成立物上请求权,金钱的交付通常 立刻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除继受取得的原因外,因 混合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 2仅可能发生给付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问题; 3其它类型的债均有可能转化为货币之债(损害赔偿) 2.劳务之债 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 法律意义: *1第三人清偿的限制; *2强制执行的不能。
学民
法
三、债的履行地点
1.给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的,如交付动产、有价证券的,则在履行 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债的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当事 人就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 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债的性质决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