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3编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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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总论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 债的履行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移转和债的终止
学民

第十四章 债的概述
学民

债权
物权法
财产归属
财产流转
债权法
ຫໍສະໝຸດ Baidu学民
所有权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 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 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特征 1. 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 债的主体双方是特定的 3.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4. 债是按照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5. 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五、债的履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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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费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约 定。法律对债的履行费用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适当履行 (一)履行迟延 构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2.必须为履行期满; 3.必须属履行可能; 4.必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即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第二节 债的履行规则
一、债的履行标的 不同的债有不同的标的,债务人只有按照法 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标的履行,才符合债 的目的,满足债权人的需要。债务人不得随意 以其他标的来代替。 二、债的履行期限 债务人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进行。 按期履行的例外情况 1. 提前履行 2. 缓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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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解除合同; 4.承担风险。
债的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
债的分类
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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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
财务之债 劳务之债
主债 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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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物之债。 (1)特定物的认定标准:客观特定物(物的物理特性决 定)、主观特定物(没有可识别的特定标志,但依当 事人的意志而特定化) (2)法律意义: 1 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即 使是主观的特定物); 2 特定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灵活,通常当事人可以自 由约定。 2.种类物之债 (1)种类物:以某些共同特征为纽带而加以识别的一类 物。 1 具有替代性,替代性的大小不一。 对物理属性有所 差异的物,只要当事人忽略其差异,亦可视为种类物; 2 数量的重要性:数量的确定或可确定。即使是品质相 同的一些物,如果不以数量确定范围,而以全体作为 标的,则为特定物(例如此袋米)。 3 种类物特定化后即成为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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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直接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 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 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一方负有交付标的 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 金的义务。从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上 说,买受人是债权人,出卖人为债务人;而 从价款支付上说,出卖人为债权人,买受人 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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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 1. 债权为请求权 2. 债权为相对权 3. 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 债权具有平等性 5. 债权的期限性 6. 债权无排他性 (二)债务 1. 债务具有特定性 2. 债务具有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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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 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 体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 (一)给付的构成条件 (1) 合法。给付必须具有合法目的,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 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2) 确定。给付必须在法律上、事实上能够 实现。不能确立的给付或不能实现的给付, 该债的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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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A给付 或 B给付
债务人
特定化(选择权的行使或给付不能等)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的发生原因 1 依法律行为而发生——意定 2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合同法第111条 规定的出卖物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的权利—— 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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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份之债 债权人
2、连带之债 债务人乙
债权人甲—100% 连带关系(一条绳上的蚂蚱) 份额的内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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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适用条件: 1.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成前合同的基础环境发 生重大变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2.该变动的原因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不可 抗力及其它意外事件 3.当事人对此无法预见 4.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有失公平
债务人乙 各n% 债务人丙
甲——乙
无效果上的关联
甲——丙
债务人丙

(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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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债 的 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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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的主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自己所 负义务的行为。
二、债的履行主体 (一)履行人(清偿人) 第三人 (二)受领人 债权人 第三人 利益第三人 代为受领第三人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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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付的方式 (1) 交付财物。 (2) 支付金钱。如支付价款、支付劳务 费等。 (3) 移转权利。 (4) 提供劳务。 (5) 提交工作成果。 (6) 不作为。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法律行为
其它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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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其它原因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缔约过失
第四节
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
1.财务之债 该类型之债的特殊性源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属性。 特殊效力: 1在金钱之上,很难成立物上请求权,金钱的交付通常 立刻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除继受取得的原因外,因 混合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 2仅可能发生给付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问题; 3其它类型的债均有可能转化为货币之债(损害赔偿) 2.劳务之债 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 法律意义: *1第三人清偿的限制; *2强制执行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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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履行地点
1.给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的,如交付动产、有价证券的,则在履行 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债的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当事 人就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 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债的性质决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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