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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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

2、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7)

3、附录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17

4、附录4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24)

5、附录5 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 (26)

6、附录6 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 (28)

7、附录7 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32)

8、附录8 特种设备目录 (40)

9、附录9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52)

10、附录10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57)

11、附件1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65)

12、附录12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70)

13、附录13 高毒物品目录 (77)

14、附录14 特种作人业人员目录 (84)

15、附录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88)

16、附录16 安全法规、标准 (106)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

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

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6

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

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

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2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表3

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

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

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4

注:

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

的乘积计算。

2)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

贮量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

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

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容积不超过50 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容积不超过3 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7)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

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

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

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

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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