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金融监管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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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金融监管现状
作者:王慧
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2年第08期
摘要:第三方支付是支付领域的一个伟大创新,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到支付领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支付瓶颈问题,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同时也为新的市场秩序构建和业务规范带来了新的课题。本文分别就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风险,信用卡套现风险和洗钱和非法交易风险,对第三方支付金融监管现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金融风险;监管措施
一、背景
第三方支付又称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指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的网上支付平台,在消费者、商家和银行间建立连接,起到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的作用,实现资金从消费者到商家的转移。目前,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有101家,其中规模较大的近10家,它们的年处理交易量在亿元到几十亿元不等。根据艾瑞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0105亿元,同比2009年增长100.1%,实现全年翻番。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集中度高,支付宝以50.02 %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一,财付通、快钱和汇付天下分列第二位、第三位和第四位[1]。
实践证明,非金融机构进行的一系列支付服务创新,拓展了银行支付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填补了银行支付服务可能存在的空白,有效缓解了银行业务排队、现金找零等难题。同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创新打破了银行支付服务同质化的倾向,带动和促进了整个支付服务市场的创新,提高了支付服务效率,增加了消费者福利。此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居民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信息经济的发展,在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
二、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运行机制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引发了单笔数额小、交易频率高的支付清算需求。尽管国内现有的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支付体系也能满足这种小额支付的需要,但在单位处理成本较高。如果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商户需要与各家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由商业银行网银专用接口向商户提供客户资金到账信息和订单信息,跨行支付通过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进行结算,这种模式下商户的系统开发成本高昂,且资金分散不便管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介入商业银行和商户之间提供清算服务之后,其支付平台通过多点连接商业银行,一点连接商户,简化商户在线收款方式,容易形成规模效应,降低单笔业务支付清算的成本。
第三方支付公司与各家商业银行之间签订有关协议,使得其与商业银行间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从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就能实现在持卡人或消费者与各个银行,以及最终的收款人或者是商家之间建立一个支付的流程,并提供担保。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具体运行流程如下,第三方机构在各商业银行开立中间账户,当买家向卖家付款时,第三方支付机构通知A行将买房账户上的货款扣除并在其中间账户上增加同样金额,然后通知B银行讲其中间账户扣除同样金额并在卖家账户上增加同样金额。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不同银行开立的中间账户对大量交易资金实现轧差,再通过少量的跨行支付完成大量小额资金的支付清算。
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参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支付瓶颈问题,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同时也为新的市场秩序构建和业务规范带来了新的课题。
三、第三方支付服务体系的金融风险
目前,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公司都采用了二次清算的模式,从而形成了客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中的沉淀,随着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超越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一旦出现违约事件,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将难以估量。而且由于网上支付的特殊性,使信用卡套现和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容易,给金融体系增加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第三方支付体系存在的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沉淀资金信用风险,信用卡套现风险,洗钱和非法交易的风险等。
(1)沉淀资金信用风险。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的都是延迟净额结算(DNS),支付与结算之间有一定的时滞,造成了大量沉淀资金的产生。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客户备付金可以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形成大量沉淀资金。如果不对沉淀资金进行监管,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行管理,会造成巨大的信用风险。目前,央行颁布的相关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客户备付金的所有者是客户,不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将备付金和自有资金分开存放于商业银行,且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2)信用卡套现的风险
网上套现行为指的是通过虚假交易,使用信用卡支付后,钱款进入了支付平台的账户,通过账户转移到银行,然后从银行取现,整个过程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第三方支付体系的出现,使得信用卡套现行为变得更加容易,某些通过第三方网上支付进行的交易支付,并不是以真实交易为基础,这就为信用卡套现提供了非法通道,使得相应的实施监管变得更困难。
(3)洗钱和非法交易活动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大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支付公司和客户很少见面,交易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无权限监督网上交易者的款项用途,这给非法资金流动提供了
可能。而且,第三方支付系统是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的,难以跟踪其内部资金流向。这就给监管部门对资金流向的控制带来困难,也给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带来可乘之机。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用户已突破七亿,日交易额也超过了30亿元。其中,仅支付宝一家公司的注册用户就达到5.5亿元左右,日交易额超过25亿元,交易数目与数额的庞大为有效监控可疑交易带来困难。洗钱分子可利用虚构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并利用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实施一系列复杂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以混淆资金来源。
四、监管措施
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体系的监管措施和力度主要集中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范上,相关法规主要有: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申请支付牌照的企业设定了门槛限制,如从业年限,盈利水平等,并对相关权责,如沉淀资金的安置等事宜做出明确规定。首次明确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第三方支付企业被证实纳入到国家支付体系监管。201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备付金存管银行须向人民银行报送支付机构结转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利息的情况。2011公布的《支付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央行将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调查监督和管理等环节详细规定支付机构的责任细化对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操作要求。2012年公布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2011年11月,央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备付金存管银行、备付金存放和使用划转、沉淀资金利息等业界关注的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业务特点和支付流程,应当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机制,沉淀资金监管,反洗钱监管和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监督。
(1)准入机制
准入机制是对申请人资质的管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非金融机构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服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服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000万元。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通过适度抬高准入门槛,改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差别较大的问题,使得没有足够实力拿到牌照的支付平台退出市场,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整体质量,从而降低第三方支付过程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