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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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的好坏,关系着每个人的健康。

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不但是预防传染病、杜绝危害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的需要,同时又是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展的标志。

公共场所卫生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消费者三方面密切配合,其中,经营单位的自律和守法经营至关重要,而在公共场所开展量化分级评审是提高经营单位自律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为此,卫生部、浙江省分别推出了一套大众化的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操作指南,我市又在上级单位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公共场所特点和现状,制定了适合本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操作指南。

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目标
正确合理配臵卫生监督人力资源,创新依法监管模式,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鼓励企业自律,加强对高风险、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低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的整体水平,以适应我市和谐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审得分情况将其分级,并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次。

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全程监督的原则。

量化分级评审与经常性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风险级别、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信誉度级别及被监督的频次,两者相互制约,密不可分。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

量化分级评审采用危害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据此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卫生信誉度分级,确定监督所采取的类别和频次。

(三)动态监督的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除严重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需吊销卫生许可证件,凡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对于轻微的违规,如果经营单位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达到卫生要求,可保持其等级;在日常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或卫生条件经改进显著提高的单位也可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提高其等级。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

消费者享有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状况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我市及时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评审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方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

公开透明制度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三、评审范围
我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评审范围为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理发美容场所场所。

量化分级管理的公共场所必须是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年以上。

新领取卫生许可证未满一年的上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可不参加等级评审。

四、工作步骤
(一)量化分级评审时间
1、游泳场所
在夏季游泳高峰季节,对全市营业性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同时对90%以上的游泳场所进行量化分级评审,第二年对100%以上的游泳场所进行量化分级评审,评审结果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

2、住宿场所
6-10月份,第一年对全市50%以上的住宿场所进行量化分级评审,第二年对全市90%以上的住宿场所进行量化分级评审
3、理发美容场所和沐浴场所
6-10月份,组织监督员对理发美容场所和沐浴场所进行量化分级评审。

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对各经营单位按照量化分级评审结果危险程度大小进行相应的监督检查,提高卫生监督效率。

(二)卫生信誉度评级及监督频率。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信誉度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示范单位,B级为规范单位,C级为合格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级别按下列标准判定如下:
(一)总得分在90分(标化后得分,下同)及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
(二)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
(三)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
(四)总得分低于60分或者关键项目(带※项目)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最高为C级。

五、评审方法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每年评审认定一次,新发证单位按发证日期计算一年后参加评审。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原则上先由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再由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即各地卫生监督所在媒体上公示相关量化分级评审标准及要求后,同时发送相关通知给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各经营单位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卫生等级申请,然后由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安排公共场所监督员前往评审并提出定级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等级认定。

应纳入评审范围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按时提出卫生等级申请的,由卫生监督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量化分级评分表逐项打分,并结合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对其提出等级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等级认定。

(三)卫生监督机构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过程中必须积极贯彻“以评促创”的精神,鼓励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照量化评分表进行自查自纠,争创更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等级。

(四)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情况进行评分,作出审查结论,并由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评分表上签字。

(五)公共场所卫生等级由评审小组依据卫生监督员的审查结论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定级意见。

(六)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认定:
对评为A级的星级宾馆,各地卫生监督所应将名单上报宁波市卫生监督部门。

届时,将由市级卫生监督部门要组织进行现场复核,通过宁波市级复核的单位,报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审核,由省级行政部分发放A级单位标识。

六、评审程序
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评审程序按照资料审查、初评、推荐、审核、认定、告知和公布等步骤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等级B、C级单位的评审程序按照资料审查、审核、认定、告知和公布等步骤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等级D级单位的评审程序按照资料审查、审核、认定、告知和整治等步骤进行。

七、标识管理
(一)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单位和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等级B、C级单位的等级
标牌由上级单位统一制作。

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等级B、C级单位的等级标牌由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统一制作颁授
(二)各地卫生监督所在卫生监督过程中要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臵悬挂公共场所卫生等级标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应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停止使用公共场所卫生等级标志和标牌:
1、连续六个月以上不经营的;
2、被吊销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
3、发生公共场所严重危害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凡被降级处理的单位,卫生监督机构应督促其及时更换新的等级标志、标牌。

八、社会公布
我市将定期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和等级评定情况。

卫生监督所
二00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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