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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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
政体(Form of Government),为国家的政治、统治形态,即国家政治体系运作的形式。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域,政治体制都不尽相同。
目录
[隐藏]
∙ 1 概要
∙ 2 历史
o 2.1 古典政体理论
o 2.2 欧洲中世纪政体理论
o 2.3 近代政体理论
∙ 3 现代政体理论基础
∙ 4 政体类型
o 4.1 划分标准
o 4.2 例子和特色
o 4.3 政治体制名称
∙ 5 其他经验和概念上的问题
∙ 6 参见
∙7 参考文献
∙8 外部链接
[编辑]概要
∙政体主要可概分民主政体、立宪政体、专制政体、独裁政体、威权政体、极权政体等。并依各家学说而有所不同。
∙在中国大陆,政体往往等同于政权组织形式[1],受到马克思主义影响解释如下:
o政体包括了一个国家纵向的权力安排方式,这也叫做国家结构形式;它还包括了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这通常称作政权组织形
式。
o国家结构形式是一个国家地方与中央,整体与局部上的权力关系。
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其中复合制又包括了联邦制、邦联制、
君合国和政合国。
∙在台湾,所谓“国家结构形式”属国体的范畴。
∙与政治体制近义的称呼还包括“政权形式”、“国家形式”、“政府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政府制度”,这些都是针对政治上的分类用语。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不合法的政府或是无法成功行使权力的政府也有其政体存在,无论其统治品质优劣,一个失败的政府仍然是政府的一种形式。
另外,英文“Form of government”指政体,“Forms of government”
则是政府体制,勿混淆之。
[编辑]历史
对政体理论的比较研究主要集中在西方。从古希腊时期多种多样的城邦制度,一直到启蒙运动后的的制度实践,各种体制纷繁登场;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再到密尔,西方政治思想家们对国家政体进行了长期的总结和研究。
[编辑]古典政体理论
西方对政体理论的系统阐释可以追溯到柏拉图。他在早年所写的《理想国》中提出了五种政体周期循环的理论:分别是贵族政体(aristocracy或王制kingship)、斯巴达-克里特政体(timocracy,或译作勋阀政体或权门政体)、寡头政体(oligarchy)、平民政体(democracy)、僭主政体(tyranny)。五种政体循环更替。贵族政体由于对生育的无知,导致人口素质下降,私有财产和家庭产生,自由人变成奴隶,从而退化为勋阀政体;勋阀政体对战绩、荣誉和金钱的迷恋,导致少数人聚敛大量财富,从而退化成寡头政体;寡头政体以财产决定地位,导致穷人对富人的憎恨,从而平民政体取代寡头政体;由于平民政体过度崇尚自由,导致秩序丧失,道德沦丧,使得有了极权政治产生的土壤,从而僭主政体取代了平民政体;僭主政体完全凭僭主的意志行事,极权的专制走到尽头又使贵族政体有了产生的可能。[2]柏拉图在晚年时,在其《论政治家》中重新提出了整体的分类观点。首先根据统治者人数将政体分为由一人统治的君主政体(或称王制 kingship),由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和多数人统治的平民政体;然后根据是否实行法治,与这三种政体一一对应,分别产生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柏拉图认为,“一人专制的政府,如果只根据好的成文法律来统治,就是六种政体中最好的;可是,如果他不根据法律,那就是最无情的,对他的国民的压迫也是最厉害的。”[3]:19在《论法律》中,柏拉图又提出了混合政体的理论。他将政体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君主制,一种是民主制。大多数国家都是这两种政体的不同程度的结合[3]:22。
师承于柏拉图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是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按照统治者人数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Politeia);再根据施政目的,从这三种政体中产生出三种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分类依据则是贫富和阶级差别[4]。亚里士多德理想中的政体是道德上追求善,共和制为形式,以法治为手段。[1]
随着罗马共和国的强大,以西塞罗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将政体理论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界定了国家的概念,将政体分为一人统治国家的君主制、少数选举出来的人统治国家的贵族制,以及由人民自己掌握的民主制。他同时认为最好的政体就是这三种政体“均衡地混合而成”,并且认为罗马共和国就是理想政体形式的体现。
[编辑]欧洲中世纪政体理论
托马斯·阿奎那重新解释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思想,将政体按照统治者的施政目的和人数多少进行划分。为治下的人民谋求幸福的统治是正义的,依统治者人数多少依次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平民政体;不是为人民谋求幸福的统治是不义的,依统治者人数多少依次为:暴君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而平民通过人数上的优势压迫富人,则是暴民政体。而阿奎那认为最好的政体是君主政体,而最坏的政体则是暴君政体[5]。
[编辑]近代政体理论
启蒙运动之后,政体理论上划时代的建树人物是法国思想家让·布丹。他根据掌握国家主权的人数多寡,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他认为法国的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把君主政体按照君主行使权力的方式分为王朝君主制(或者称作正宗的君主制)、领主君主制和暴君制。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将世俗政治权威置于了神法和自然法的规范下,认为只有这样,人民才能真正享有财产和自由,并且自愿服从主权者的权威[1]。
此后,托马斯·霍布斯才完全摆脱了伦理、道德和宗教的约束,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按照主权的归属将政体分为一人掌握主权的君主政体、议会式的贵族政体以及全体臣民大会掌权的民主政体。霍布斯放弃了对理想政体的探讨,认为人性的自私不可能让统治者放弃私利而只谋求公共利益,只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统一的地方,公共利益才会被增进。他认为这只有绝对君主制才能够实现[6]。
约翰·洛克认为政体应该取决于立法权的归属,因此他将政体分为由社会大多数人掌握立法权并通过委任官员执行法律的纯粹的民主政体;立法权归属于少数选举产生的人或他们的继承人的寡头政体;立法权归于一人的君主政体(还可以分为世系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立法权由多数人交给少数人或一人行使,然后收回立法权重新交给所选出的人称之为混合政体[7]。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按照统治权的归属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君主政体(孟德斯鸠所说的其实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专制政体[8]:16。同时,孟德斯鸠认为每种政体都有自己的原则,共和政体需要品德;君主政体需要荣誉;专制政体需要恐怖[8]:19-29。政体的腐化来自于原则的腐化。政体的稳定取决于地域范围的大小,小国适合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家适合于君主政体,大帝国则适合于专制君主政体[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