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邮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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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学生手册

一、选课管理办法

学分制的核心就是选课制。为了使学生能够科学有序地选课,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课指导思想

1、以指导性培养计划为依据。学生要依照指导性培养计划,按照课程简介,选定课程、选修时间。

2、所有课程都由学生依据指导性培养计划进行选修。

3、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照一定的选课顺序,学生可设计个人的教学培养计划,可多修、少修各类课程。根据课程先行后续及循序渐进的要求进行选课。但每学期选读课程不得超过7门(含重考、重修)。

二、选课原则

1、学院将设专人指导和监控各教学站选课情况。各教学站设专人负责本站学生的选课情况,在网络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平台上进行选课登记操作,或改选、退选操作。

2、学生入学时应认真阅读本专业的指导性培养计划、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3、所选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若未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学习和考核,该课成绩记为零分。属必修课的必须重修,属选修课的可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4、对全网选课人数低于30人的选修课程,当学期不开设。

三、选课程序

1、每学期的第9周由教务部公布下学期的预排课程总表(包括选课计划、教学安排、考试时间)。在所选课程的考试时间互不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选课。各教学站学生在本教学站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2、教学站专门负责教师要及时汇总和整理学生选课情况,经审核无误后按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平台的指定程序,把学生的选课情况传到学院教务部。

3、每学期第12周,教务部根据预选结果,确定不开设课程并予以公布。选到不开设的课程,可在同组开设的课程中另选或放弃(教学站要在本周内把变动情况汇总并报告学院)。

4、每学期第13周,教务部对选课情况进行处理,将对各门课程的修读人数通知相关部门,北邮出版社将据此购发教材。

5、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予更改。如确需改选、退选,应在课程开学学期的前2周内,填写《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退、改选单》,由站点专门负责人汇总上报学院。有漏选、错选者也在同一时间内一并办理。

6、新生在第一学期不选课,按照学院教学部安排的课程表,进行学习。

7、本规定自2005级秋季远程、2006级函授开始执行,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学分制课程重考重修管理办法

根据学院学分制改革方案,自2005级秋季远程、2006级函授学生开始,取消补考,实行重修。

1、学生选课后,第一次正考不及格的课程,为重考课程;重考不及格的课程为重修课程。必修课程经重考不及格,必修重修;选修课程正考不及格,可以重考、重修;也可以改选;实践环节不及格必须重修。

2、学生根据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和每学期开课情况,自行安排重考、重修时间。在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只允许重考一次,重修可进行多次。

3、重考、重修采取申请制。课程重修一般在选课期间或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办理;实践环节重修可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申请下一学期的重修。学生向其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或函授教学站提交重修申请并办理注册手续。

4、重考、重修学生应参加重考、重修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作业、网上答疑等),成绩按重考、重修考核成绩评定、登载。

5、重考、重修考核一般不单独安排,随下一级同专业或其他专业相应课程,同时进行考核。

6、实践环节重修,学生提出申请后,由学院统一安排。

7、重考实行免费,重修按相关规定执行。

8、本办法自2005级秋季远程、2006级函授开始执行,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三、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分制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高等函授及现代远程(网络)教育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三条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模式、学历层次及学习期限各有不同;学习期限在本专业最低修业年限基础上可延长五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函授或远程教育新生,必须持《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入学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所在地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手续者,应事先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地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复查合格者缴纳学费,方取得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函授或远程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提供虚假证件、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对报名参加专科起点本科、专科或本科第二学历学习的学生,须提供第一学历已获得的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如不清楚持有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可向发证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查询。学院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报名者资料进行备案。由于报名者提供了不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提供者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不论是否选修本学期课程,均须按规定到所在地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

第三章学生证

第七条学生证系学院高等函授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在籍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有效证件。新生入学后由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负责办理并发放学生证。学生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时(面授、辅导、答疑、考试等),必须携带学生证,应服从教学管理人员的验证检查。

第九条对已批准转站、转专业等学籍异动的学生,一经批准,须交回原学生证,并换发新学生证。

第十条学生办理退学、毕业等离校手续时,须交回学生证。

第十一条如学生证遗失,应立即报告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书面说明遗失原因,并书面申请补办学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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