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看我国婚姻观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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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婚姻法”看我国婚姻观的新变化
摘要:从包办婚姻到恋爱自由,从夫为妻纲到男女平等,从女主内男主外,到夫妻各顶半边天,从守身如玉到性开放,婚恋观念的变化必定会给现实婚姻模式带来改变,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婚姻生活面貌。而婚姻立法是对一个社会的家庭、婚姻状况现实的描述及理想表达,本文通过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解读,探寻新时期下婚姻和家庭制度关系的新变化的特点和趋势。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个人财产婚姻家庭观
2011年8月13日,一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实施,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这个被大家称为“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当下社会的婚姻问题新增了一些规定,目的在于调整现代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其中有关房产分割的部分可谓是万众瞩目,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我国首次明确规定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仅仅这几行字,引起了舆论的沸腾;也就是这几行字,足以让我们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在社会发展中的巨大变化;足以体现出在新时期下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推进并带动婚姻观念的变化。
回顾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1980年的重建、2001年的修订和最近出台“新婚姻法”的历程,我们从中感受到了社会制度的巨大变化和观念层面的文化冲击以及在私生活领域中的法律调整。在这60多年的岁月中,婚姻家庭关系、婚姻观念和《婚姻法》始终在不停的相互作用、共同变化发展着。
一、我国婚姻家庭观的变化历程
随着国门的打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人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三个阶段:
(一)建国初期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到自由婚恋观
建国以前,我国一直遵守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俗,根深蒂固的“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主宰着人们的婚姻生活。1950年的《婚姻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否定了这一传统婚姻家庭观,大力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
等和一夫一妻制。从此,自由恋爱、自由婚姻盛行起来。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引起了传统婚姻家庭的第一次根本性变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六七十年代政治色彩浓厚的婚姻家庭观
到了五六十年代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阶级斗争的进一步扩大化,政治因素逐步渗透到婚恋观中。婚姻不仅仅是个人之间、家庭之间的事,更是个人与“组织”之间的事。在阶级斗争意识的影响下,人们的择偶观深深地打上了政治烙印,突出强调出身、政治面貌、社会关系、思想作风等。
(三)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日益多元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婚恋观念、择偶标准、婚姻形式和家庭关系向多元化发展。这一时期,组织、单位逐渐退出私人领域,人们结婚恋爱的自主性大大增强。个人经济地位、赚钱能力以及家庭富裕程度、有无房产成为人们择偶主要标准;在恋爱、性与婚姻方面,观念也更为开放和前卫。近年来,又出现了许多新的婚恋观和婚姻家庭模式,比如:当下流行的网络征婚、网络恋爱、电视相亲等多种多样择偶方式;“夫妻之间明算账”的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前协议行为以及裸婚、AA制家庭、周末夫妻、丁克家庭等的新型婚姻家庭模式。同时,随着人们婚恋观的日益自由和开放,离婚率不断升高;第三者、“二奶”日益泛滥,见异思迁和不负责任的“婚外恋”、“闪婚闪离”族;只同居不结婚的事实婚姻等等,这些违背传统道德和法律的婚恋现象都在不断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和原有的婚姻制度。【1】
二、《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
(一)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有较大的修改和完善,更加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这一条也是引起舆论风浪的关键,它是在我国现今高房价背景下产生的,有利于保障购房者得利益。(3)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很好的遵从了父母购房的意愿和目的,有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4)明确规定了协议离婚未成的,则之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利益。
(二)增加亲子关系的鉴定推定
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解释规定,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三)新增对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
首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如果提出异议,虽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这能更加有效的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
(四)保护夫妻双方的生育权
明确认定了妻子有“终止妊娠”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男方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是并没有明确这一点的,它能使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平等的得到保障。
三、婚姻法新解释对现代婚姻观的冲击和推进
多元化的婚恋观念、择偶标准、婚姻形式和家庭关系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男女经济相互独立和自主、女人能力的不断提高从而导致的婚恋观和财富观发生大的转变。《婚姻法》解释三就是在新时期的背景下,为适应和调整新的婚恋观和新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出台的,它的颁布也必对现代的婚姻观带来强烈的冲击和推动作用。
(一)调整了婚姻价值观念,要求更加重视感情
在这十九条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认定占了十二条,足以显现目前法律对于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由于人们经济独立和自主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高房价”的压力导致了80后婚恋观和财富观发生了较大的转变,新解释的出台就是针对社会当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和双方父母的权益,重视了经济投入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