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审计廉洁自律八项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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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审计廉洁自律八项规定

(试行)

为加强神华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廉政建设,促进审计人员廉洁自律,维护审计队伍良好形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根据神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和履行其他审计公务时,应严格遵守以下八项规定:

(一)不准要求被审计单位超标准安排住宿。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社会娱乐活动和旅游。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各种有价证券和现金等。

(五)不准以任何名义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六)不准将被审计单位为审计工作提供的设备、仪器据为已有。

(七)不准为亲朋好友谋取任何私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任何其他要求。

二、内控审计部与审计中心、审计中心与审计组长、审计组长与主审人员分别签署《审计工作廉洁执业责任书》。

三、以上规定连同审计(调查)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在被审计单位公布,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四、内控审计部对以上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回访。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内控审计部将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

对有关责任人相应进行训戒谈话、通报批评或提请集团公司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本规定由神华集团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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