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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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这是指在具体的产品交易 过程中,向自己的客户吹嘘自己,攻击他人、贬低他人 的信誉。其主要特点是发生于具体的交易过程中,一般 是以口头的方式散布不利于同业竞争的谣言,而且一般 也只针对交易相对人散布。如甲乙两饭店为招徕顾客, 甲饭店对一顾客说:“不要去乙的饭店,刚才才从锅里 发现一只苍蝇。”乙饭店则对另一顾客说:“好在你没 有去甲饭店,甲饭店刚才才从锅里捞上来一只老鼠。” C、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这是指在新闻媒介发布 的新闻、刊登的广告中,对他人的商誉进行攻击或贬低 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以新闻媒介为手段,故影响最广、 危害性极大。如刊登贬低他人商誉的对比广告,在新闻 中故意无中生有,中伤他人的产品等;又如,利用召开 新闻发布会之机,吹捧自己、贬低他人等。
(2)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的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 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a.关于“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是指 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 知悉的商品 。
b.关于“特有”。“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潢”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 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b.虚假宣传(广告)是否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一定。只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才为不 正当竞争。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1)商业秘密包括三类: a.技术秘密。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 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 术数据或技术知识。 b.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 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经营秘 密包括推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 络、招投标的标底等资料。
ⅲ季节性降价; ⅳ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适用例外是否仅限于11条所列的四种情形? (如搬迁) 编造适用例外的信息低价推销假冒伪劣产 品,应当如何认定?——应当认定为假冒 行为; 编造适用例外的信息低价销产品,应当认 定为不当低价销售。
总结:适用例外必须在不具有排挤竞争对 手为目的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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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关于“误认为”有两层含义: (1)如果一般购买者对某一商品的主 要部分或整体的印象与对知名商品的印 象相近,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 则构成“误认”; (2)如果一般购买者对某一商品已经 发生误认或者混淆,则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在认定时无须任何其他条件即可认定 为是“误认”。
问题:收购茅台酒瓶子制假,属于何 种性质?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 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标志,对商 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虚假广 告行为或其他宣传方法)
a.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与直接欺骗销售的 区别(一为具体交易过程、一为宣传过程); 欺骗的对象(一为个别,一为不特定)
2、商业诽谤行为的特征 A、实施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这里的经营者当然 是指市场主体,也就是专门从事相关商品生产 或者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者实 施侵犯商誉行为,有两种途径:一是经营者自 己亲自实施侵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二是经营 者通过他人或利用他人实施实施侵害商誉的行 为。 B、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一般认为,过失 侵害他人的商誉,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尽管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换言之, 竞争法上的侵害他人的商誉的行为,必须是出 于故意,而且应当以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为目的。
2、“两法并立”立法模式
这种模式是把反不正当竞争与反 垄断作出区分,分别制定《反垄断 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法 并行。德国和日本即采用这一立法 模式,如今的我国。
3、“分散化”立法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就是不用任何专门的 法典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将反 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法律规范分散规定 在《民法典》中。
3、商业诽谤行为的表现形式 大体上,从商业诽谤的具体手段的不同,可以将
商业诽谤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类: A、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这是指行为人在 自己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文字说明资料中,故意贬 低他人的产品质量。如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自己的 产品有几大好处,而某某的同类产品则有几大“害 处”;又如,在给产品配备的企业或产品的宣传册 中,声称某某等几家企业已“即将破产”,而只有 他们还“如日中天”等。典型的例子是1992年某 省洗涤剂厂在其产品的包装上写到:“某品牌洗衣 粉、肥皂均含磷、含铝,会引发人体患老年痴呆 症……等多种疾病”,并同时吹嘘自己的产品无毒、 无害。
• 纵观各国竞争立法,世界上大体有三种立法模式: • 1、“一体化”立法模式 • 即把调整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法律规范,归并在一个立法当中。其中又 有两种做法,一是以美国做法,即将各种反不正 当竞争或反垄断的专项立法及其各种修正案统称 为“反托拉斯法”;二是匈牙利等国家和地区的 做法,以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所有反 不正当竞争、反限制竞争和反垄断的内容进行统 一的规定。
行为表现为四种形式: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关的内容,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以下几种 行为:
a.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 品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 近似的商标;b.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品;c.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B、假冒行为表现为对他人商业标示的利用。假 冒者假冒的主要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标志,如商 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或姓名、 产地名称、质量标志等。
C、假冒行为的本质是欺骗性的。假冒者搭名牌 产品的便车,不正当地掠夺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 品声誉,欺骗与之交易的消费者和经营者。
3、假冒行为的种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假冒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 商品;
(3)不当巨额有奖销售:抽奖式的 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 元。
3、降价排挤行为(不正当的低价倾销行为) (1)、含义: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两大要件:主观要件——有排斥对手的目 的;客观要件——低于成本价。
(2)适用例外: ⅰ销售鲜活商品; ⅱ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 积压商品;
一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第二款)采用的是综合式界定方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 (一)假冒(欺骗性交易)行为
1、假冒行为的概念 假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
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 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 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为目的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说来,商业信誉表现在社会对一个企业 的商业道德、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资信及 价格水平等方面的良好评价。其特征有三: 一是社会性,即商业信誉主要是人们对一个 市场主体的评价,是社会对市场主体的肯定 性评价;二是信息性,即商誉在社会中具体 体现为一种信息,也就是说商誉是通过人们 的信息传递来传播的;三是作为一种无形财 产,商誉却不能直接产生经济价值。商誉要 产生效益,还必须通过一定的中介,如这种 商誉只能是通过他人或自己的宣传,使客户 产生信赖,而才有可能与自己进行交易。
二、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 (一)竞争立法的起源和发展 •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现象。有商品经济
就必然有市场竞争,有市场竞争也就必然 有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 (二)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 1、概念:竞争法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 规范系统。 • 2、特征:调整手段的综合性。
(三)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
如意大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是以 此方式加以规定的。
(四)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 1、反不正当竞争法; • 2、反垄断法; • 3、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的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A、侵犯商业秘密: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 密。
B、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所造成混淆和误解的标的不同,可以把
假冒行为分为产品假冒行为、质量假冒行为、 产品价格假冒行为和外观假冒行为等。
2、假冒行为的特征 A、假冒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的。针对的对象是
特定的市场经营者以及这些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 其真正的目的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 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误认为是特定经营者的产 品或服务。
D、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即经营者为了贬低他人 的商誉而在公众中散布不利于竞争对手的谣言。如编 造“某公司要破产”、“某公司已经发不出工资”、 “某厂在生产掺杂掺假”、“公安机关已经在追查某 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内部消息”、“小道消息” 向公众散布。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以口头形式向不特定 的多数人传播虚假的“消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 誉,并使自己从中获利。 E、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即经营者 组织、唆使或者利用他人捏造、散布不利于竞争对手 的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这种行为的特点 是组织、唆使、利用他人的人不出面,而是在幕后操 纵,因而比较隐蔽;对受损害的人而言,举证也比较 困难。因此,有关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 查明事实真象,追究幕后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C、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誉。这种商誉应 当为特定的某一个具体的市场主体所拥有,即商 誉必须有一个明确、具体和不能取代的当事人所 有。 D、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有损他人商誉权的虚 假事实。首先,侵权者一般既要捏造事实,又要 散布这种捏造的事实;但是如果明知是捏造的事 实,而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仍然予以散布的, 也可以构成商誉侵权。其次,散布的事实必须是 虚假的,从客观上看,这种所谓的事实是根本就 不存在的。第三,虚假的事实必须对商誉权不利, 或者造成商誉权的损害。
第五章 市场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和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的概念和功能
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被称为经济竞争 或市场竞争,具有以下特点:
(一)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个体竞争。
(二)是由经营双方经济力量的互相抗衡而引 起的。
(三)商品生产经营者摆脱自己的不利处境, 是通过竞争者自己改善生产经营活动来实现。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凡在工 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 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总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的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界定问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从立法上看,主要
有三种方式: 一是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具体列 举,而不对不正当竞争作定义性规定; 二是概括式,即仅作定义性规定,而不作具体 列举; 三是综合式界定方式:定义加列举式,即既作 定义性规定,也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 列举。
竞业禁止问题:双方无约定、权利人也未制 定有关保密规范,其员工辞职、调离、离退 休后泄露、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如何 认定。这是一大难点,也是一大热点。
(四)不当促销行为
1、搭售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
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 件。
2、不正当奖售行为 (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方式:谎称 有奖、内定中奖、控制有奖的号码 或商品的投放;
案例1:某电影中甲递给乙一支大前门(廉价 烟),乙愤怒地接过来直接扔在地上,大声 嚷到:“啥烟啊,咱丢不起这个人……”。
案例2:甲开发商出售精装修商品房,与购房 者签订协议使用乙企业乙品牌的塑钢窗。后 购房者接房时发现甲使用了丙企业丙品牌的 塑钢窗,购房者遂找甲企业理论。甲企业在 其网站上发表声明声称,丙品牌的塑钢窗质 量比乙品牌的要好,故临时换用丙品牌的塑 钢窗。乙企业以甲企业侵犯其商誉权诉至法 院,如何处理?
(五)商业诽谤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1、概念 商业诽谤行为也称为诋毁商誉行为,
是指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侵犯其商誉 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
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 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 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 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