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审计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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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计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厅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厅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别。
(一)货物类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货物。
1.一般设备包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等;
2.专用设备包括:通讯、印刷、网络、档案、消防设备等;
3.交通工具包括:公务用各类机动车辆等。
4.其他货物: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各种建筑物的建造改造、修缮装饰工程、网络工程、绿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包括:会议接待、印刷出版、设备维修、车辆保险、加油和维修等各类社会服务。
二、方式和方法
第四条厅政府采购应按《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类别项目和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第五条厅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建设投资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厅政府采购承办单位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作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单位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预财购〔2013〕13号)要求,在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前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责任分工
第十条设立厅政府采购工作协调小组。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和厅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培训中心主任、政研室主任、计算机审计中心主任组成。
(一)工作协调小组职责
1.审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2.审议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3.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4.研究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处理意见。
(二)办公室职责
1.修订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2.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3.汇总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4.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纪检监察室职责
1.负责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2.监督厅有关单位办理的政府采购事宜;
3.负责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的检查;
4.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中廉政监督和投诉事项的处理。
(四)机关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承办厅机关除信息化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事宜;
2.负责承办服务中心内部采购事宜。
(五)培训中心和政研室职责
负责承办本单位各自内部采购事宜。
(六)计算机审计中心职责
1.负责承办厅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政府采购事宜。
2.负责承办计算机审计中心内部采购事宜。
四、程序步骤
第十一条提出申请。厅机关采购承办单位办理政府采购时,应先向厅办公室提出政府采购申请。采购申请要明确采购的原因、用途、内容和预算。
第十二条审核批准。承办厅机关采购事宜的,采购申请经厅办公室初核后,按《河南省审计厅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厅领导审批、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厅属事业单位用办单位经费承办内部采购事宜的,原则上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组织采购。承办厅机关采购事宜的,承办单位根据厅审核批准意见,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方式,并按财政厅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办理采购时,应由采购承办单位牵头组成采购小组集中办理,采购小组成员应由采购承办单位、厅监察室、办公室、法规处人员组成。采购小组根据财政厅批准的采购方式集体商议采购有关事宜,包括采购的内容、供应商的选择、价格的确定、合同的签订等。合同签订前采购承办单位应将采购情况在内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采购的具体内容、供应商名称、采购价
格、采购小组人员名单、承办单位及具体承办人员等,公示期不少于3天。
厅属事业单位承办内部采购事宜,组织采购时比照厅机关执行,采购情况在厅内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采购承办单位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以厅名义签订的合同,应经主管办公室厅领导或厅长授权后,由承办单位经办代签,以厅属单位签订的合同,应由单位法人签章或授权其他人员代签。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组织验收。承办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履约全过程实施监理和逐项验收。重大项目和专业性强的采购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理和验收。
第十六条资金支付。厅办公室对采购单位报送的发票、合同、审核批复意见、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审批单原始资料和复印件、验收报告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按《河南省审计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
审批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保证采购原始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采购文件;必须按档案文件管理规定保存采购原始文件资料,不得私自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登记。承办单位须按《河南省审计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办理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