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管道泄漏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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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油管道泄漏应急预案

目录

1编制依据 (1)

2事件定义及分级 (3)

2.1定义 (3)

2.2分级 (4)

3预报、预测、预警及解除 (4)

3.1预报 (5)

3.2预测 (5)

3.3预警 (5)

3.4预警解除 (5)

4应急报告 (5)

4.1报告程序 (5)

4.2报告内容 (6)

5应急准备 (7)

6.1应急指挥中心 (7)

6.2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7)

6.3相关职能部门 (7)

6应急处置 (8)

6.1应急上报 (8)

6.2应急行动 (8)

6.3应急指挥权的移交 (11)

6.4应急处置方案的实施原则 (11)

7应急终止 (12)

8附则 (12)

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于2002年1月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5)重大危险源辩识7218218-2000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发[2005]11号,自2005年4月17日起施行

(8)中国石化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2008修订)中国石化安〔2008〕665号,2008年12月31日印发并执行

(9)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分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事件定义及分级

2.1 定义

输油管道泄漏事件是指在南京输油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输油管道成品油泄漏影响生产安全的事件。

2.2分级

1.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中国石化)级事件:

(1)造成主干线输送长时间(t≥7天以上)中断;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受伤;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

(4)造成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1.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公司)级事件:

(1)造成主干线输送长时间(3≤t<7天)中断;

(2)造成(3—9)人死亡,或(10—50)人受伤;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50000人;

(4)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5)经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后确定为Ⅱ级的事件。

1.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南京输油处)级事件:

(1)造成管道干线输送长时间(8小时≤t<3天)中断;

(2)造成1-2人死亡,或3-9人以上受伤;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5000人(不含5000人);

(4)造成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5)经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后确定为Ⅲ级的事件。

1.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一般事件,生产部门)级事件。

(1)造成管道周边生产设施损坏,管道干线输送长时间(8小时以下)中断;

(2)造成1-2人受伤。

(3)造成1-10万的经济损失。

3 预报、预测与预警

3.1 预报

(1)调控人员通过SACAD系统对全线生产运行参数的监视发现

的泄漏事件;

(2)巡线工发现的泄漏事件。

(3)管道周围居民、行人、第三方施工单位等发现的泄漏事件;

(4)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泄漏报告后转告的泄漏事件。

3.2 预测

南京输油处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外管道漏油报告后,要立即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进行风险评估判断出事件的级别,作出如下决策:

请求启动Ⅰ(中国石化)级应急预案;

请求启动Ⅱ(公司)级应急预案;

启动Ⅲ(南京输油处)级应急预案;

启动Ⅳ级(站场级)应急预案。

3.3预警

南京输油处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预测结果,应进行以下预警:

(1)根据调控中心指令,通知各站场停泵、关阀(站场阀门和线路截断阀),并连续跟踪事态发展;

(2)通知各相关部门进入待命状态。

3.4预警解除

(1)凡是发生Ⅰ、Ⅱ级应急事件终止,应分别由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分公司宣布预警解除;

(2)凡是发生Ⅲ、Ⅳ级事件,应急终止后,由南京输油处宣布预警解除。

4 应急报告

4.1 报告程序

4.1.1 发生泄漏事件时,事件现场立即向南京输油处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南京输油处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向南京输油处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属于Ⅰ级、Ⅱ级

应急事件,南京输油处应急指挥中心第一时间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1.2发生Ⅰ级应急事件,输油处应急指挥中心可同时向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4.2 报告内容

4.2.1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现时间、地点和部位、泄漏介质、数量;

(2)人员伤亡情况;

(3)事件发生地的周边环境;

(4)初步估计泄漏影响的范围、后果;

(5)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4.3.2 在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应急指挥部随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应急动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掌握事态发展情况,并随时向南京输油处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人员伤亡情况;

(2)管道、设施损坏情况;

(3)管道的工艺运行状况;

(4)现场气象状况;

(5)周边道路交通管制情况;

(6)周边居民分布状况及疏散情况;

(7)现场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应急人员、应急设备、应急器材到位情况;

(8)已采取的应急措施进展情况和效果;

(9)有无次生灾害发生;

(10)与当地政府的汇报、沟通及当地政府采取的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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