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案判决书的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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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案判决书的分析评价
【案例名称】乔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1日被羁押抢劫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二中刑终字第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已被羁押。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经查:在案法医物证鉴定书、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乔某某在案发时间就在被害人郭某的住处;被害人郭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乔某某对被害人郭某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郭某住处有被翻动的痕迹;证人戚某、卜某某、谢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乔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遇郭某、戚某等人追赶,其曾持菜刀相威胁,后被迫交出的涉案手机等财物。

现有证据认定乔某某抢劫被害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乔某某的上述理由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且缺乏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某曾因犯罪接受过刑事处罚,但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乔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乔某某此次抢劫未得逞,系未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乔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乔某某之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关于上述裁定,本人认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判决:被告人乔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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