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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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民权利义务
• 重心是纳税、当兵及 遵守法律等项义务
• 在法律范围内,所有 言论、著作、出版、 集会、结社等事,准 其自由,臣民非依法 规定,不受逮捕监禁 处罚;以及进行诉讼, 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 项。
(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 1911年11月3日公布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 条》,通称《十九信条》 .
始冲破清廷“祖宗之法不可改”的一贯宗旨。
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 的直接影响
• 中国深欲整顿律例,期与各国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 力协助,如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案断 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实,皆臻完善,英国允弃其领事 裁判权 。 ——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妥 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俾治理
3.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 所谓“礼法之争”,是 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 中,以张之洞、劳乃宣 为代表的“礼教派”与 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 为代表的“法理派”围 绕《大清新刑律》等新 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 理论争执。
• 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 • 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大了国会权力 ; • 属临时宪法。
四、制定《谘议局章程》和 《资政院院章》
• 《谘议局章程》
• 《资政院院章》
• “谘议局”是清末 • “资政院”是清政府
“预备立宪”过程中 在清末“预备立宪”
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 过程中设立的中央
询机构,于1909年开 “咨询机关”,于
工六部称呼名称而设的六律总目,现行刑律篇目,自 名例至河防分30门36卷。 • 第三,改革刑罚,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 字等酷刑。 • 第四,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2.《大清新刑律》
• (1)《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共53
章411条,附《暂行章程》5条,其主要 特点是: • 一是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 二是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
始在各省设立。
1910年设立。
第三节 清末修律
• 一、修律的指导思想
• (一)“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 (二)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其实质 • 1.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君主专制统治 • 2.配合预备立宪缓和矛盾抵制革命 • 3.清末立法的实质
二、修律概况
• (一)《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 清末刑法的修订,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基本方
• 首列(君上)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 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事项,以示民 为邦本之义,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 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
• 君上大权
•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 国,万世一系,永永 尊戴
•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 侵犯
• 立法、行政、司法则 皆总揽于统治大权, 故一言以蔽之,宪法 者所以巩固君权,兼 以保护臣民者也。
• 将各省督抚的军权、财权分别收归陆军 部和度支部。
三、制定宪法性文件
• (一)《钦定宪法大纲》
• 1.《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与传统中华法系 的解体
• 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清廷颁布了由 宪政编查馆制订的《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 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2.《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改革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的基本情况和 清政权性质的变化
第二节 清末预备立宪 第三节 清末修律 第四节 司法制度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的基本情况 和清政权性质的变化
1.列强的外部压迫
2.国内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
• 一是政治统治的离心 倾向日益明显,地方 督抚势力日益坐大。
• 二是清廷内部腐败的 加剧和统治集团内部 的权利内耗加剧。
面:一为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 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这一 方面以公布《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一为制 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 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一)《大清现行刑律》与 《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和特点
• 1.《大清现行刑律》 • 第一,改律名为《刑律》。 • 第二,取消《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
• 1906年9月1日宣布“预备立宪” • 1908年8月27日公布了“预备立宪”计划,
即《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
• 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 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弥。
二、官制改革和单行行政法规
• (一)官制改革 • 1.中央官制改革
• 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冠于六部之 首。管部大臣以近支王公充之。另设尚书二人, 侍郎二人。尚书中必须有一人兼军机大臣。侍 郎中必须有一人通西文西语。均作为额缺,予 以厚禄。
• 此次改革中央官制,御前会议确定按照“五不
议”的原则进行。
• 所谓“五不议”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 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 议”,“太监事不议”。
2.地方官制改革
• 陆军部直接委派督练公所军事参议官, 以收回各督抚的军权;
• 度支部派清理财政监督官,以收回各省 督பைடு நூலகம்的财权;
(2)《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变化
• 一是吸收资产阶级刑法 制度。
• 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否 定了罪刑擅断和诏敕断 罪。
• 适应帝国主义国家侵略 的现实。
• 二是《大清新刑律》对 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 删削,尤其是删去了以 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据 的“八议”、请、减、 赎、“十恶”和“存留 养宗”等封建法律内容。
• 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 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 之枢扭,臣等奉命考订法律,恭绎谕旨,原以 墨守旧章,授外人以口实,不如酌加甄采,可 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沈家本
第二节 清末预备立宪
• 一、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 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 • 同年10月成立“考察政治馆” • 12月派大臣出洋考察列强国宪政 • 1907年8月更名为“宪政编查馆”
曾 国 藩
曾国藩
李鸿章
3.清廷财政压力的增加
• 一是战争赔款的压力。 • 二是国内工商业的艰难境况。 • 三是中央财税政策的不畅。
二、清末法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 (一)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影响
• 间接影响: 新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
以调整。 打破了自古以来官府垄断律学的状况。 宋元以降一再衰微的法律研究为之一振,知识界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