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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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和自身优越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我国政治文明的进步,由于人们的认识因素、制度因素和代表因素等原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正确分析新时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完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探索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路径,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社会主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体现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极大的优越性。在今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坚持这一根本制度不动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述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都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根源。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在积极探索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新阶段。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国家
权力机关,并由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发挥两个积极性。另外,国家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地方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外,还享有宪法赋予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作为一种权力配置和运作的形式,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代议机构相比,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由全国人大统一拥有国家最高权力,委托并监督“一府两院”行使行政权、司法权,这是与西方权力制衡模式最显著的不同之处。
2、规模大,一院制,并且在县级和县级以上人大设有两个层次,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
3、除县、乡两级人大以外,县级以上人大均由间接选举产生。
4、共产党执政,不存在党派斗争。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彻底否定了中国历史上少数剥削阶级对人民大众的政治压迫,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人民大众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国家体制,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央和地方权力运作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载体,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制度保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应该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既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统一,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既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又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二、新时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完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大代表的选举及其组成结构存在的问题
1、选举的民主程序还不完善。目前,一些地方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协商、介绍等环节还存在不足,比如过于偏重政党团体的“组织提名”,轻视选民或代表联名的“非组织提名”,这种现象在间接选举中更为突出。
2、直选层次较低。我国目前人大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制度,即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这一制度具有操作简便、提高效率等好处,但是它也存在一些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意识的不断觉醒,这种选举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一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够全面确切地表达民意,二是靠少数代表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伤害。
3、代表结构不合理。目前,在人大组成方面,主要存在着三个问题:一是党政机关官员代表比例不断增高,工农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二是新生社会阶层代表、女性代表和非党员代表比例偏低。三是代表们的参政议政能力参差不齐,部分人大代表缺乏应有的思想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与选民关系问题
首先,有的代表履行职责的热情不高。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代表没有出席人大例会,甚至不按时参加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二是在闭会期间未能认真履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其次,有的代表虽然参加人代会,但分组审议时却很少能提出议案和建议。个别代表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没有发表过言论,甚至一届下来一次也没有发表过意见,没提过一个建议、议案。在会上他们只会“举举手、鼓鼓掌、握握手”,成为“哑巴代表”和“举手代表”,造成民意难反映,民声难表达。第三,不少代表提建议的多,提批评的少。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监督权行使不够完整。目前普遍存在的现实是:软性监督手段运用多且流于形式,刚性监督手段运用少甚至从来不用。监督权不能完整行使必然导致人大监督不彻底,震慑力弱,权威性不够。其次,监督程序不够规范。监督法的颁布大大改善了监督程序,但监督程序仍然存在缺失和不规范现象。如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但只是原则上的要求,具体如何公开,公开什么内容,选择以什么方式公开,监督法没有规定。最后,监督机构不够健全。宪法规定人大监督权由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但人大一年开一次会,监督工作很难实现,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繁重也无暇顾及监督工作。这种专门监督机构的缺失很大程度上导致人大监督功能的弱化。
三、新时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完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探析
(一)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