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并购中的风险防范简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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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并购中的风险防范简述(下)
四、正式投资协议
投资意向书签署后,买方一边继续深入尽职调查,一边与卖方就潜在交易的正式投资协议进行谈判。普通法系国家由于其在先判例也具有法律效力且非常繁复,尤其美国各个州的公司法、合同法等均自成体系,所以事先在协议中将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一一予以约定显得格外重要。这就使得一个投资项目的交易文件可能厚达几百页,对项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项目经验有较高要求。
通常正式投资协议由如下文件构成:(i)现有股东转让股权、资产的,《股权/资产转让协议》(Stock/Asset Purchase Agreement);目标公司发行新股的,《认购协议》(Share Subscription Agreement);吸收式合并的,《吸收合并协议》(Merger Agreement)(本文简称为“SPA”)。(ii)《股东协议》(Shareholders’Agreement),如买方是以非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如债券),则为《投资者与股东协议》(Investors’and Shareholders’Agreement)。(iii)《补充协议》(Side Agreement),如有不便在SPA 中约定或披露的事项,买卖双方会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约定。(iv)《非竞争协议》(Non-compete Agreement),一般与目标公司的创始股东签署,约定创始股东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目标公司主营业
务相竞争的业务。(v)《披露表》(Disclosure Schedule),通常由卖方制作,针对SPA中卖方的各项陈述与保证,列明卖方在交易时已提供或披露给买方的各项事实和风险。除此以外,依据项目不同情况,还有可能签署《托管协议》(Escrow Agreement),其功能在于将资金、文件等放入指定第三方控制,在某些条件满足后,第三方将资金、文件等交予买方或卖方;《保障协议》(Indemnity Agreement),买方派遣董事至目标公司而目标公司所购买的董事高管责任险(D&O Insurance)不足以足额覆盖买方董事的情况下,要求目标公司对董事责任予以偿付的协议。
跨境并购中,完成正式投资协议的条款谈判后,买卖双方会先签署SPA,并在SPA中约定交割日。然后双方会各自完成交割条件,如各自股东会、董事会的批准与授权,必要的政府审批,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的确认函等。根据项目情况和交割条件设置的不同,目标公司可能会需要制作买方的股权证书、更新后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更新后的公司章程。在约定的交割日,买方支付对价给卖方,卖方交付股权证书给买方,同时双方交换其他交易文件的签字页。如果卖方比较强势,也可能制作买方股权证书、更新股东名册、董事名册、章程等是作为交割后卖方的义务,在交割日后一定期间内完成。
目前国内《股东协议》中常见的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 rights)、优先报价权(right of first offer)、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跟售权(tag-along right)、强卖权(drag-along right)、回购权(redemption right)、清算优先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 right)等,大多借鉴自普通法系下风险投资的概念,国内并购中已广泛应用,本文不再赘述。
SPA是跨境并购交易的核心交易文件之一。近年来国内的并购交易也逐渐模仿普通法系交易文件的体例。下面就普通法系下SPA中比较常见的交易模式或条款进行简介。
(1)对价及价格调整
通常交易双方会基于一个固定的时点确定标的的对价(“基准价”)。如前所述,从定价基准日、SPA签署日到交割日之间,目标公司或资产依然在卖方的控制下持续经营。这一期间目标股权/资产可能增加或减少。
海外并购中,买方多会设立一家SPV用于收购目标股权/资产。卖方不完全退出的情况下,对价往往是现金和SPV部分股权的结合。临近约定的交割日前,卖方出具预估的财务数据(estimated statement)给买方,双方据此计算交割日买方须支付给卖方的现金部分(现金部分=基准价-SPV股权对价-交易成本-第三方托管现金+运营资本溢
价-运营资本盈亏)。交割日后一段时间,买方接手公司后,会对交割日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并出具最终的财务数
据(closing statement)给卖方,双方据此计算买方应补充支付给卖方现金,或卖方应退回部分现金给买方,此部分调整将从第三方托管账户支出。
在国际并购中,运营资本(working capital)的调整是最常见的调整项(运营资本=当期资产-当期负债)。买方项目组工作人员应当对目标公司/资产的负债表、会计计算方式有基本了解。
还有一种常见的价格调整机制为earnout,中文多译为“对赌调整”。比如买卖双方按照其预测的交割日后一年(“对价调整日”)的EBITDA为基础对目标公司估值,得到基准价。在对价调整日后一段时间(按照出具审计报告所需时间,一般为120日),买方出具目标公司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确定的EBITDA调整对价。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不同,估值的基础也可能是未来某个时间点的净利润、净收入、净资产。存在价格调整的项目,一般条款上会约定在买方和卖方对最终的财务数据有分歧的情况下,双方聘用预先在协议中约定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决定最终的财务数据,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由与会计师的最终财务数据差距最大的一方承担(或按照差距比例分担);差距一样的,由双方共担。
(2)交割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
正式协议签署后,买方可从交易中脱身的途径有:(i)在约
定的交割日前,卖方未能满足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交割前提条件;(ii)买方支付事先约定的反向分手费(reverse breakup fee);(iii)卖方严重违反其陈述和保证(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iv)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material adverse effect)。买方律师在撰写交易文件时通常会将卖方未严重违反其陈述和保证和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作为交割先决条件
之一。
买方交割先决条件是买方是否履行最终支付义务、完成交易的条件。主要包括:买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相关政府审批完成、完成出售前的重组或资产剥离、第三方放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某些重大事项的解决等。如果买方需要融资以完成对标的的收购的,买方往往会要求买方融资到位作为先决条件之一。但融资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将大大降低交易的吸引力,即使卖方同意该条款,往往也会要求买方支付高昂的反向分手费。
卖方交割先决条件是卖方是否履行标的转让、完成交易的条件。买方需注意尽量避免某些条件的满足是“to th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这样的描述可能会为先决条件是否满足带来争议。当然,买方如能争取到买方交割先决条件是“to the satisfactory to the buyer”,则对买方是有利的。谈判过程中对于此类表述卖方往往会主张对等,除非卖方急于出售,很少能谈到完全约束卖方而对买方基本无约束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