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法律和司法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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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

法律和司法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赖于法制的调整、规范和保障,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院要及时提出完善法律的立法建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解决经济纠纷是宪法法律赋予法院的基本职责,是法院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基本途径建设一支政治成熟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明法官队伍,才能更好地提供司法保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20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又一个重大进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年发展,十年变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要实现《决定》所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下的司法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法律和司法保障。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加强经济法制建设

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十年,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长足发展的十年。今天,党

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给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过十年的实践,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竞争经济、信用经济,人们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是法制经济,还有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市场经济并非天然就是法制经济,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不习惯、不善于、不愿意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这种观点和做法显然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赖于法制的调整、规范和保障,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法制,才能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市场活动的契约性,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才能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只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才能引导人们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经济活动,才能保证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成为互相独立、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才能确保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才能做到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才能避免经济活动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相反,没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就不能形成正常的市场秩序,就不会有正常的市场关系。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根据《决定》的精神,要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经济立法,着眼于建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做到“五个完善”:一是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二是完善

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三是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四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五是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制方面,人民法院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首先,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对审判工作中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弥补实践中某些法规不够完善的缺陷。也可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好理论和实践准备。其次,对于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或者修改法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人民法院要及时提出完善法律规定的立法建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加强司法审判工作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市场道德、诚信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违反法律和市场规则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如果不能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这些纠纷,必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造成市场经济的失败。解决经济纠纷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人民法院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基本途径。因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大力加强司法审判工作。

首先,必须通过审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可能得到完善。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审判活动,依法严惩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杀人、放火、抢劫、绑架、爆炸、投毒等严重犯罪活动;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其他侵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

其次,必须通过审判工作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要依法严惩侵犯国有资产的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侵犯农民利益的犯罪,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依法严惩走私、偷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冒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依法严惩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权渎职犯罪,保障经济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后,必须依法及时处理民商事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解决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间的经济纠纷,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全国法院每年办理一审案件近600万件,其中民商事纠纷案件占90%以上。根据《决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在审判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平等对待原则,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司法环境,确保各类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平等地位,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必须坚决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对于跨地区的民商事案件,要采取各种有效办法,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保证国家法制统一;

必须坚决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障遵纪守法、诚实信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欺诈行为,绝不让欺诈者利用诉讼获得非法利益,以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促进全社会信

用意识的增强。此外,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要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开、公平、有序竞争,通过审判活动,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促进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加强司法的保障工作,而加强司法保障工作,则必须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决定》提出,要“提高司法审判的能力和水平”。人民法院只有认真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一支政治成熟,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明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才能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提供司法保障。

首先,人民法官必须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司法观念,这就是在法院各项工作中,强化平等保护的意识,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平等保护,对不同地区的当事人平等保护,对国内和国外当事人平等保护,从国家大局出发,坚决反对无原则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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