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参低聚肽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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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RW 大连润伟海参研发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0001S-2020201515
Q/DRW0001S-
海参低聚肽粉
2015-11-08发布2015-12-08实施大连润伟海参研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Q/DRW0001S-2015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依据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确定,微生物指标依据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确定。

本标准由大连润伟海参研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卫洋黄祥贤王祖哲侯英雪马普。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DRW0001S-2015
海参低聚肽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参低聚肽粉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刺参体壁、刺参肠及刺参煮液为原料,经复合蛋白酶酶解、小分子量肽的分离、精制、灭菌、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海参低聚肽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33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26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
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
GB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9695.23肉与肉制品羟脯氨酸含量测定
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DRW0001S-2015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20881低聚异麦芽糖
GB/T22492大豆肽粉
GB/T22729海洋鱼低聚肽粉
GB/T23527蛋白酶制剂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算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定义
海参低聚肽oligopetides of sea cucumber
以海参及副产物海参肠、海参煮液为原料,经复合蛋白酶酶解、小分子肽的分离、干燥、灭菌等工艺加工成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1000道尔顿的低聚肽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其中95%以上的分子量小于1000道尔顿,长度在十几个纳米,也称为海参纳米肽。

4产品分类
4.1分类原则
产品按照海参低聚肽成品纯度分为两类。

4.2类别
4.2.1纯品海参低聚肽粉
全部由海参低聚肽粉组成的产品。

4.2.2混合海参低聚肽粉
由海参低聚肽、大豆低聚肽和低聚异麦芽糖混合而成的海参低聚肽粉产品。

5要求
5.1原辅料要求
5.1.1刺参体壁、刺参肠(洗净泥沙后的净肠)、刺参煮液:符合GB2733、GB2762及国家有关渔药残
留限量规定。

5.1.2大豆肽粉符合GB/T22492规定。

5.1.3低聚异麦芽糖符合GB/T20881规定。

5.1.4蛋白酶制剂:符合GB/T23527规定。

5.1.5生产用水:符合GB5749规定。

5.2感官特性
产品的感官特性应符合表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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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感官特性
项目特性
形态粉末状,无结块
色泽乳白色或灰白色
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气味具有海参低聚肽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5.3理化指标
海参低聚肽粉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纯品海参低聚肽粉混合海参低聚肽粉总氮(以干基计)/%≥125
低聚肽(以干基计)/%≥62.825
羟脯氨酸/%≥ 4.20.02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1000U的蛋白质水解物所占比例/%≥9590
干燥失重/%≤7.0
灰分/%≤7.0
无机砷/(mg/kg)≤0.5
铅/(mg/kg)≤0.5
镉/(mg/kg)≤0.1
甲基汞/(mg/kg)≤0.5
铬/(mg/kg)≤ 2.0
N-二甲基亚硝胺(μg/kg)≤ 4.0
多氯联苯a/(mg/kg)≤0.5
a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

5.4微生物指标
5.4.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指标
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5000
大肠菌群/(MPN/100g)≤30
霉菌/(CFU/g)≤25
酵母/(CFU/g)≤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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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致病菌限量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指标
n c m M 沙门氏菌500-
副溶血性弧菌51100MPN/g1000MPN/g
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
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限量值。

5.5食品添加剂
5.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5.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规定。

5.6生产加工规范
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5.7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8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检验
称取10g样品,散放在白色搪瓷平盘中,在自然光下直接观察样品的形态、色泽和杂质,并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6.2理化检验
6.2.1总氮
按GB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测定结果不进行蛋白质系数换算,以总氮质量分数表示。

6.2.2低聚肽
6.2.2.1方法提要
较低分子质量的蛋白水解物(包括肽类及游离氨基酸)可溶于三氯乙酸溶液;高分子蛋白质在三氯乙酸溶液中易沉淀。

样品经三氯乙酸溶液溶解后,离心分离出沉淀蛋白质,收集离心清液。

按照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离心清液的酸溶蛋白质水解物含量,清液的酸溶蛋白质水解物含量减去游离氨基酸含量得到低聚肽的含量。

6.2.2.2分析步骤
6.2.2.2.1酸溶蛋白质水解物含量的测定
按GB/T22729中6.3.2.1规定的方法测定,蛋白质换算系数为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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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2游离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按GB/T22729中6.3.2.2.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相对分子质量小于1000U的蛋白质水解物所占比例
按GB/T22729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羟脯氨酸
按GB/T9695.2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干燥失重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灰分
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无机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9镉
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0甲基汞
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1铬
按GB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2多氯联苯
按GB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3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T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

6.3微生物
6.3.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大肠菌群
按GB/T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霉菌和酵母
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4致病菌
按GB4789.4、GB4789.7、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6.4净含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7.1入库检验
原辅料、包装材料须经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或验证供货方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

7.2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1000g,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检。

7.3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氮、低聚肽、干燥失重、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7.4型式检验
7.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4.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7.5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

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标签
标志应清晰、牢固。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8.2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0004及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

外包装应牢固、严密。

8.3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防止与有害物质混运。

8.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处,防止与有害物质混放。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Q/DRW 0001S-2015Q /D R W 0001S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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