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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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
(91)体群字131号)
(1991年7月8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促使体育运动学校遵循体育、教育规律健康发展,提高办学质量,适应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体育运动学校是在对学生进行体育专业教育的同对,进行系统的
竞技运动训练,读训并重的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体育运动学校需附设的中、小学班(以
下简称附设班,独立办班或与当地中、小学联合办班均可),应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体育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德、智、体全面发
展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和合格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体育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以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为主。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
在文化课教师和教学设备的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体育运动学校在实施义务教
育和教学业务上应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
第五条体育运动学校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
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普通备案(已批准成立的补报两委备案)。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同意备案后方可招生。
第六条体育运动学校中专学生规模应不少于120人。
第二章学制、招生和毕业
第七条体育运动学校学制三年。因训练、竞赛需要,可延长一年。
第八条体育运动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主要招收体育运动学校附设初中班、业余体校、传统项目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根据体育专业的特点和
需要,招生工作可提前单独进行。考生需参加体育、文化课考试和体检。体育
考试符合要求者允许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中等体育专业文化课
招生考试。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中专录取标准者方可录取。对体育运
动成绩优异的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标准。附设初中班品学兼优的毕业生,经
主管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保送升人体育运动学校中专班。降分幅度和保
送标准应由主管体育部门与省一级中专招生主管部门商定。
第九条体育运动学校学生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方为毕业。毕业生享受中专待遇,纳入地方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计划。根据社会需要和择优
录用的原则分配工作。
第十条体育运动学校附设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体育运动学校附设班面向社会普通中、小学招生。学生入校前
需严格进行体检、选材测试(骨龄检查、身体形态机能评定、身体素质和专项
技术测试)、文化考核和思想品德审查。录取的确良学生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转入体育运动学校并保留原所在学校学籍一年(初中三年级学
生原则上不退回原学校)。
第十二条体育运动学校(含附设班)可根据优秀运动队的需要输送学生。优秀运动队应按《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为入选学生的文化课学习提供条件。
第三章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三条思想政治教育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运动学校应把思想政治贯穿于学校全部教育工作中。
第十四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教育;理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革命传统教育;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教教育。
第十五条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疏通引导的方针,注意结合
青少年儿童特点,并通过政治课、形势教育、班主任工作、党团活动等多种形
式进行。
第四章文化教学
第十六条体育运动学校必须重视学生的文化学习。中专的课程设置、课
时安排执行《三年制中等体育专业教学计划》。附设班的课程设置、课时安排
原则上与普通中、小学相同。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教学、训练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教学计划。
第十七条体育运动学校必须确保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学
生每天文化教育和自修时间应保证六学时。学生因训练、比赛所缺课程必须及
时安排补课辅导。
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为体育运动学校调配思想品德好,热爱体育事业,并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丰富教学经验的老师,以确保教学质量。第五章运动训练与竞赛
第十九条体育运动学校应贯彻“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
提高”的方针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原则。
第二十条体育运动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体委对教练员的有关规定,选聘
优秀专职教练员任教。
第二十一条体育运动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委颁布发的各专项教学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科学的、系统的训练。要加强医务监督和体育
保健,防止运动操作学生每天专项训练时间控制在3-3.5小时(含早操)。严
禁违背学生生长发育规律进行超负荷训练。
第二十二条体育运动学校的竞赛要着眼于培养和输送高水平后备人才。通过竞赛检验教学、训练效果,促进人才增产培养和运动技术提高。
第六章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三条教师、教练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国家的教育、体育
事业。要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要精通专业知识、专项技术,努力完成教育、教学、训练任务,做到又红又专。
第二十四条教师、教练员应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妥善安排文化教学、运动训练工作。针对学生特点,区别对待,回材施教,不断改进教学、训练手
段和方法,并善于汲取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教学、训练质量。
第二十五条教师、教练员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共同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文化学习、运动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七章物质保证
第二十六条体育运动学校必须具备与办校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图
书阅览等教学设施,并按照学生人数配置必须的教学仪器、设备、标本、挂图、模型及图书资料。
第二十七条体育运动学校必须配备与所设置的体育项目、课程相适应的训练场馆、训练器材、选材测试仪器、电教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体育运动学校必须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等生活设施。
第二十九条体育运动学校办学经费主要由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拨给,附设班文化教学经费的数额和拨款渠道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附设班的规模及各地现行经费
管理体制研究商定。学校基建投资由主管学校的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申报。教练员、学生的伙食标准按国家体委、财政部、商
业部(85)体计字464号通知的三类灶实物标准执行。
第八章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三十条体育运动学校必须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