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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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安排人员对接收 和发送的气象资料予以监控,以确保资料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建立民用航空气 象数据库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安排专人定时巡视系统设备、监控实时作业。
第十一条 民航气象中心与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与本地区机场 气象台应当建立有效途径,及时就系统的运行维护、故障排除等方面进行沟通和交 流。
第三十六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民用 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每周将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中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气象 资料存储到磁带或光盘等机读载体上,并定期检查、更换或更新机读载体。
第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应当双备份,并 定期检查、更新,其中一份用于归档保存。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为本地区机场气象台在数据交换区服务器设立数据库专 用帐户,以便于访问数据库。
第十八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不得允许其他用户访 问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主服务器。
第十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只能通过数据交换区服务器向其 他用户提供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内的气象资料。
第十六条 当民航气象中心的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依次由 民航华东地区气象中心、民航中南地区气象中心接替其职责,其它民航地区气象中 心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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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第三章 系统安全与管理
第十七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为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在数据库主服务器设立数据 库专用帐户,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为民航气象中心和其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在 数据库主服务器设立数据库专用帐户,以便于访问数据库。
第四章 资料保存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完整保存民 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技术资料。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实时库中的资料保存期限不得超过七 天,历史库中的飞行气象情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三十五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保存民用航 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所收集到的原始资料,保存期限自收到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十天。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编 号:AP-117-TM-2009-03R1 部门代号:TM 日 期:2009 年 5 月 14 日
关于下发《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 业务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运输机场,飞行学 院,西藏区局:
第十二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可以根据业务技术的 发展和业务运行环境的改变,对资料汇交、分发内容做必要的调整。民航气象中心 分发内容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汇交内容的调整应当经民航局空管局批准,民航地区 气象中心分发内容和机场气象台汇交内容的调整应当经民航地区空管局批准,并报 民航局空管局备案。
一、民航地区气象中心资料汇交目录
汇交 时间 (UTC) 22:00
04:00
10:00
内容
华北区域中空重要 天气预告图
华东区域中空重要 天气预告图
中南区域中空重要 天气预告图
西南区域中空重要 天气预告图
西北区域中空重要 天气预告图
东北区域中空重要 天气预告图
新疆区域中空重要 天气预告图
华北区域中空重要 天气预告图
第二十二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指定数据库 管理员,负责数据库的帐户管理、数据库的创建、备份和恢复;负责对数据库的日 志文件、数据库的空间使用情况和数据的增长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 化。
第二十三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指定应用软 件管理员,负责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应用软件的安装、配置、更新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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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民航局空管局 2007 年 2 月 9 日颁布的《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AP-117-TM-0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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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附件一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资料汇交目录
华东区域中空重要 天气预告图
中南区域中空重要 天气预告图
西南区域中空重要 天气预告图
西北区域中空重要 天气预告图
东北区域中空重要 天气预告图
新疆区域中空重要 天气预告图
华北区域中空重要 天气预告图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应当严格与其它网络安全隔离。 第三十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只能对本地区机场气象台开放信息交换和查询所 必需的端口。 第三十一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设置并定期 更改涉及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安全的密码,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的网络地址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三《民 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 IP 地址分配表》设置。
为适应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升级改造后的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中国民用 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1)的有关规定,民航局空管局组织人员对《民用 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AP-117-TM-03)及其相应附件进行了修订。 现将《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AP-117-TM-03R1)下发你们, 请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和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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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制作或修改控制数据文件和自动生成航空气象产品的参数文件。 第八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行
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 1 部分 观测和报告》(MH/T4016.1)和《民用航空气象 第 2 部分 预报》(MH/T4016.2),对进入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的飞行气象情报,进 行质量控制。
第五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一《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汇 交目录》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汇交气象资料。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一《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汇交 目录》向民航气象中心汇交本地区的气象资料。
第六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二《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 分发目录》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配有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的机场气象台分发气 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民航气象中心或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新购、升级或自主开发的软 件,应当由民航局空管局验收、批准后方可接入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机场气 象台新购、升级或自主开发的软件,应由地区空管局验收、批准后方可接入民用航 空气象数据库系统。
与气象业务无关的软件不得在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上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未经民航局空管局批准,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 场气象台不得修改运行中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第二十六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根据业务需要必
第十三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建立和保存民用 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的系统维护档案,记录系统软硬件的更新、维护和维修情况。
第十四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根据本地的业务 运行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记录。
第十五条 当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时,有关的民航气象服务机 构应当立即启用应急预案,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并通知有关单位。故障排除后, 应当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故障原因、处理过程和造成的影响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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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须对数据库内的资料进行调整时,应当做好原有数据库资料的备份。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所配备的设备为专用设备,不得挪为它
用。 第二十八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采取病毒防
范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在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上进行数据交换的设备和 存储介质应当经查杀病毒处理后,方可使用。
由于民航气象中心处于建设阶段,《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 定》中民航气象中心承担的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运行职责暂由民航华北地区气象中 心承担。
民航局空管办 民航局空管局 二 ΟΟ 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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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系统运行与维护...................................................................................................3 第三章 系统安全与管理...................................................................................................5 第四章 资料保存与管理...................................................................................................6 第五章 附则.......................................................................................................................7 附件一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资料汇交目录...................................................................8 附件二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分发目录.........................................................17 附件三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IP地址分配表 .........................................................55 关于《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的说明..................................... 58
第三条 本规定中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是指具有飞行气象情报及气象资 料的交换、备供、存储等功能的信息系统,包括通信子系统、数据库子系统、信息 综合处气象数据库系统实行每天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 民航气象中 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安排专人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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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 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民用航 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 下简称地区空管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站)以及机场所属气象服务机构及相关管 理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二《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分发 目录》向本地区配有气象数据库系统的机场气象台分发气象资料。
第七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根据《民用航空 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本规定附件一《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汇交 目录》、本规定附件二《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分发目录》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指定系统管理 员,对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计算机设备、系统软件、系统资源、系统帐户和系 统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应当指定网络管 理员,对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的网络设备、网络资源和网络安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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